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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1世纪前十年的油气大发现以来,坦桑尼亚政府随之改革了法律和制度。不过,投资方面的改革并不稳定,政府在油气投资中的分成也较少。这种不稳定性及较少分成是由于油气投资合同的谈判、起草和管理不佳。尽管前人揭示了这些问题,但暂无关于坦桑尼亚的此类研究。在此背景下,本文研究了坦桑尼亚的油气投资合同,旨在识别现有缺陷及其对投资行为的影响。为了使研究更贴近现实,本文聚焦于合同法和投资法。在合同方面,本文分析了政府如何就油气问题进行谈判、起草及管理合同。本文进一步研究了所有权的概念以及产权的处置和转移,从而探讨坦桑尼亚投资合同中的不稳定性和分成较少问题。在投资方面,本文研究了相关的投资法,从而确定缺陷所在。在寻找稳定性和分成提高的障碍时,关于油气投资的法律规定提供了思路。在广义的油气投资上,本文探讨了生产谈判及政府的角色。本文进一步研究了部分制度在投资合同履行中的现实作用。该部分研究对于油气投资合同的综述,基于现有法律、书籍、论文、网络资料、周期性指标以及公开的生产合同范本。本文应用了宪法托管的(constitution trusteeship)理论以及Austin的所有权理论。(constitution trusteeship理论指出,政府是自然资源的托管方,代表公众利益,即公众是自然资源的所有者。根据Austin的产权理论,公众是所有者,对财产有处置权(售卖、出租或转移)。本文认为,谈判是合同形成的首要条件,因此,生产投资合同的谈判应慎之又慎。本文指出,油气产业的生产投资所存在的问题包括:在与投资方的谈判中,缺乏有经验的谈判专家;公众是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因而需要参与合同事宜,但在投资合同的形成过程中,缺乏公众参与。本文进一步指出,由于缺乏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制衡,如果政府职能过多,那么,将发生利益冲突和权力滥用。同时,本文提供了政府可能导致利益冲突和权力滥用的案例。结论进一步表明,政府的过多职能将对合同的稳定性产生负面影响。此外,本文发现了法律和政治行为如何危害坦桑尼亚的油气投资。通过研究法律和政治影响投资合同的实例,本文以案例研究的方式指出了一系列问题。本文指出,尽管推行了油气制度改革,但制度缺乏确保油气部门平稳运作并降低监管成本的联动机制。最后,针对有意在坦桑尼亚进行油气开发的外国投资者,本文提出了指导性建议。这些建议旨在概括性地告知外国投资者,在与政府签订合同时,应考虑哪些事前事后因素。为了最小化稳定性和分成的问题,也为了在坦桑尼亚油气领域建立投资友好的环境,本文提出了几条建议,包括法律、合同以及行政的干预措施。法律干预包括但不限于修订或扩充油气投资法案的条款。合同干预包括但不限于审阅和扩充政治风险保障条款、使用权安全保障条款、谈判指导原则以及类似《2013年生产合作协议范本》第9条第4款第8项(Article 9(ix)(h)of Model Production Sharing Agreement 2013)的合同条款解释。行政干预包括但不限于提高本地人员在政府谈判中的能力。本文还建议,在合同起草之初,公众应参与其中,从而减少对政府的不满,并创建投资的有利条件,促进投资的稳定性。政府应建立一站式服务中心以及内部电子协调机制,从而改善对油气部门的管理。应重塑政府在投资中的角色,将利益冲突降到最低,从而改善对油气部门的管理。本文指出,法律、合同以及行政干预能够最小化坦桑尼亚投资中的不稳定和分成过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