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免于忽视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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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忽视是发生率最高、波及面最广、影响最大的一种儿童伤害类型,是一个造成终身后果的全球性公共健康问题,也是一个儿童权利保护问题,隶属于人权法学的研究范畴。免于忽视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规定的儿童应当享有的一项权利。忽视既是侵犯儿童权利的原因,也是侵犯儿童权利的后果。与其他三种国际社会公认的儿童伤害类型(身体虐待、情感虐待及性虐待)相较,儿童忽视所涉内容及其在儿童保护体系中的地位非常特殊:其一,忽视是一种多维现象,结构具有异质性,因而有多种表现形式,这也决定了儿童免于忽视权涵摄了多种利益,实质是一个“权利束”;其二,儿童忽视处在儿童“伤害-保护”结构模型的中间位置,忽视是儿童伤害的一种形式,而免于忽视则是儿童积极保护义务最低限度的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儿童保护的底线和终极状态。“免于忽视”是儿童作为弱势群体应然享有的一项人权,亦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赋予儿童的一项实在法权利。当前,国际社会及许多国家已采取立法的方式为儿童忽视的识别及干预提供规范依据,以保障儿童免于忽视权的实现。我国对儿童忽视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进展较慢,且多集中于医学、心理学及教育学等领域,法学界涉足相对较少。我国大陆地区虽未有关于儿童忽视的官方统计数据,但通过学者们自2000年前后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做的实证研究以及频见报端的儿童伤害事件不难发现,儿童忽视在我国的形势不容乐观,尤其对一些特殊儿童群体而言甚至已经到了十分严峻的程度。国内外研究反复证明,忽视会导致儿童终身的健康、情感和关系问题,特别是发生在生命早期的忽视后果更为严重,伤害难以复原且可代际传递。单纯受到忽视的儿童比单纯受到虐待或同时受到忽视和虐待的儿童更易发生认知、情感、行为异常等问题。不仅如此,忽视还会引发儿童其他类型的伤害及儿童触法问题,衍生极高的社会治理成本。正如国际预防虐待与忽视儿童协会(ISPCAN)所主张,儿童忽视问题需要法律、医疗及心理健康等多学科共同努力。我国当前的实在法体系对儿童忽视的调整基本处于立法空白状态,现有的上位权利条款及兜底条款很难为儿童免于忽视权提供实质性保障,但这些条款可作为我国当前法律体系容纳儿童免于忽视权的依据。此外,域外儿童忽视保护实践的经验表明,单纯地将忽视作为儿童伤害类型加以规制而不融合权利的视角,其结果通常是按照忽视的程序将儿童安置于一个新的环境之中,而不是为其建立权益保障的标准,这样反而极有可能引发对儿童的二次伤害。基于此,本文拟从权利的视角考察儿童忽视问题,致力于儿童免于忽视权的理论及规范研究。强调儿童不仅仅是忽视问题中被保护的对象,更是享有权利的主体,所有的干预措施都应当指向这一目标。借助对儿童忽视现象、概念以及权利的考察,为儿童免于忽视权的确证及实现寻找依据。试图借助此项权利的建构为儿童保护提供一种体系化思维,希冀在保护儿童免于忽视的同时对改观儿童权利保护分散化、碎片化及可操作性弱的现状有所助益。本研究重点涉及四个方面的内容:儿童免于忽视权的基础性范畴、权利的正当性分析、权利构造以及权利保障。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部分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对儿童免于忽视权形成的历史回溯。虽然儿童免于忽视权作为一项权利出现是晚近之事,但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一直与儿童相伴相随。从现象到权利,从“被发现”到“被准确定位”,儿童免于忽视权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就作为现象的儿童忽视而言,西方社会经历了由对儿童群体的整体忽视,到以疏于照管为核心的忽视,再到以未满足个体需求为内容的忽视之发展过程。这个过程伴随着对儿童需求的认知以及儿童权利意识的觉醒而发生。与西方有所不同,我国对儿童忽视问题的认知更晚且缺少直接的制度规制,但通过儿童保护的各项法律及政策可以反向观之。与西方相似之处在于,我国儿童忽视的表征亦随着儿童观念和儿童地位的变迁而变化,经历了从主体性忽视到忽视个体需求的发展过程。就作为权利的儿童忽视而言,其最为直接的规范依据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9条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之规定。当然,作为一项权利,儿童忽视不是一蹴而就的,可以在儿童的其他权利中找到来源和补充。此外,儿童权利委员会特别强调以权利的方法推动儿童保护的范式转变,这与儿童免于忽视权的确证不谋而合。第二章是对儿童免于忽视权基础性范畴的厘定。范围涵盖儿童忽视的概念、类型、特征及危害后果等方面,这些范畴虽不是直接以儿童免于忽视权为称谓展开的,却是研究儿童免于忽视权绕不过去的基础性内容且对权利的实现影响深远。首先,从域外儿童免于忽视权保障的经验来看,儿童忽视概念的模糊性是最为核心的制约因素。儿童忽视的概念化发展和界定涉及“视角”、“范围”及“主体”三个方面的争议,至今仍未达成共识。各国从自身国情出发在国内法中进行了不同的界定;其次,对于儿童忽视类型的划分亦未形成共识,主流观点是包括生理忽视、心理忽视、医疗忽视和教育忽视四种亚型,有些国家的法律还将“遗弃”纳入其中。再次,从儿童忽视的特征上来看,保护儿童免于忽视的义务人为特定主体,即必须具备法定、约定或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的特定义务主体。其主观方面为过失,且满足“能为应为而不为”的条件;从次,儿童忽视的复杂性还与其影响因素的多元化密切相关,既包括个体因素,又包括家庭及社会文化等因素;最后,儿童忽视给儿童带来的影响是深远而持久的,除了偶发性致害造成较为直观的后果外,大多数后果具有滞后性和长期性。心理学的研究表明,许多童年被忽视的儿童需要用一生的时间来疗愈。第三章是对儿童免于忽视权正当性的分析。虽然儿童免于忽视权已在具有国际法效力的文件中得到确证,但在国内的法学领域仍缺乏明确的规范依据,甚至从未在官方的文件中明确出现。于国内法学界而言,面对一项“新兴”的权利,难免会内心生疑。基于此,本文从权利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可行性三个方面展开分析。首先,权利的合理概念意味着其成为道德权利的标准,该部分主要从人的尊严、正义价值、脆弱性理论以及关怀伦理四个面向加以分析;其次,法律权利存在与否主要取决于它是否被法律体系中的特定规则所规定,而“衍生权利的确定依赖于权利推定的方法加以检测”。儿童免于忽视权作为儿童受保护权的下位权利,本文采用权利推定的方法从基础性权利、相关义务以及法律原则中推出其合法性;最后,“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为了使儿童免于忽视权在国内法中得到确证,本文从立法的成本及效益两方面对其可行性展开分析。第四章是对儿童免于忽视权的全面呈现。主要涉及儿童免于忽视权的权利结构、权利属性以及权利行使的边界等方面。首先,从儿童免于忽视权的权利结构来看,其权利主体为“儿童”,与我国国内法中“未成年人”同义。基于儿童免于忽视权的复杂性,在权利主体的认定时,文章借助发展心理学的知识对权利主体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年龄划分。儿童免于忽视权的权利客体为儿童照料所蕴含的人格利益,权利内容为照料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常常与儿童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等权利产生竞合,该权利的主张及应用更多在于彰显其特殊性,在具体的案件中通常需要结合儿童的其他基本权利来理解和适用;其次,从权利属性上来看,儿童免于忽视权是一项兼具公私法二元属性的综合性权利,也有学者将其认定为社会权;最后,儿童免于忽视权的边界是在与其他权利的辨析中确定的。具体包括将其与监护权、儿童受保护权进行对比分析,以及对其行使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权利冲突进行平衡等方面。第五章是对儿童免于忽视权实现及救济的分析。利益诉求的正当性及权利结构的明晰不能也不应取代抽象价值理念向法律制度的转化,唯有得到法律的确认,权利才具有稳定性和可靠性。这一章主要立足于儿童免于忽视权的法治保障,采用对比研究的方法,从立法、行政及司法三个方面展开分析。具体来看,在儿童免于忽视权的立法保障方面,通过对域外立法模式的总结以及我国当前立法现状的审视,得出我国立法宜采用“合作”理念主导下综合立法的方法;在行政保障方面,通过对国家干预儿童忽视正当性的理论分析以及域外行政保障的经验分析,得出我国基于预防和干预机制完善的保障思路;最后,在司法保障方面,通过对儿童免于忽视权的可诉性分析以及域外司法保障的经验分析,得出我国基于司法友好和多元救济的保障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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