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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的分配正义问题是当前我国社会分配正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的员工依据其经营业绩所应得的报酬多少等分配问题,也是中国社会分配正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国有企业分配正义不仅关系到国有企业员工自身是否受到公平对待的问题,更是关系到整个社会公平与正义分配制度合理性的一个重要问题。例如,国有企业的垄断性收入、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补贴及其利润上缴多少等等问题,都不仅关涉到国家财政收入的数额、财政支出的合理性以及转移支付或者公共开支的多少等等,也涉及国有企业的改革问题,更与中国当前的经济体制改革乃至政治体制改革紧密相关。但已有的针对国有企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揭示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不完善,资源垄断与妨碍公平竞争,委托代理机制不完善,利润不上缴乃至国有企业员工福利过高和国有企业如何改革等几个方面,整体上缺乏从社会分配正义的角度对其做出系统的分析和思考。显然,从研究社会分配正义和应用伦理学结合的角度来研究国有企业员工收入分配政策和模式的课题,就需要关注国有企业员工“应得”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本文在有关国有企业研究文献的基础上,以国家或者政府如何针对国有企业的性质和特点、制定针对国企员工进行合理分配的政策和分配模式为重点,以探讨国有企业员工收入分配的指导原则为核心,首先对国有企业的性质和类型、经营模式和利润来源等做出了基础性的分析,并着重研究国有企业员工收入与企业盈利来源、业绩贡献等之间的对应性问题,从学理和现实两个层面分析国有企业员工收入水平和国家对其分配的政策或者措施是否符合正义与公平的标准。
在对国有企业资产和产权的性质、国有企业中的委托代理关系的体现形态和国有企业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是否对应等问题进行了相关的系统分析之后,本文还从业绩贡献等应得的角度来分析国有企业的真实经营利润的贡献水平以及实际上的所得的状态。经过分析论证,笔者发现,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员工的分配存在多种形式,其中,资源垄断型和行政特许垄断型为主的国有企业的分配模式中,存在主体缺位和内部人控制、国有企业员工福利薪酬的收入和所得与其贡献不对应,以及分配方式存在任意性等问题。本文对这些问题的特点、成因和形态等都做出了系统全面的分析。
本文结合以应得概念为核心的正义理论来研究国有企业分配正义问题,体现
在对国有企业现有的分配模式的分析上。针对分配正义的标准,本文提出了国有企业分配正义所应遵循的四项原则,即所有者主导分配模式的委托代理原则,对应于其贡献比重的应得原则,根据其市场化公平竞争而予以制定不同分配模式的区别对待原则和按照市场人力资源标准而采取的有效激励原则。本文指出,在四个原则的指导下进行国有企业分配模式的改革,既要重视原则在实践和应用的挑战,同时也需要根据国有企业的不同特点而采取分类分流的针对性分配模式。
当然,本文并非仅仅针对国有企业员工收入的正义分配模式的改革提出一般性指导,还希望在实践方法和对策上具有解决问题的针对性,或者提出有关的针对性措施。因此,在论文的最后,笔者针对四个原则在其实施过程中的内在一致性的挑战和实践上的难题,包括国有企业员工的隐性收入问题、如何实现垄断型企业的分配正义与有效激励同步的问题、国家应当如何处理允许垄断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冲突、怎样杜绝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做出了对策性的建议。
本文在有关国有企业研究文献的基础上,以国家或者政府如何针对国有企业的性质和特点、制定针对国企员工进行合理分配的政策和分配模式为重点,以探讨国有企业员工收入分配的指导原则为核心,首先对国有企业的性质和类型、经营模式和利润来源等做出了基础性的分析,并着重研究国有企业员工收入与企业盈利来源、业绩贡献等之间的对应性问题,从学理和现实两个层面分析国有企业员工收入水平和国家对其分配的政策或者措施是否符合正义与公平的标准。
在对国有企业资产和产权的性质、国有企业中的委托代理关系的体现形态和国有企业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是否对应等问题进行了相关的系统分析之后,本文还从业绩贡献等应得的角度来分析国有企业的真实经营利润的贡献水平以及实际上的所得的状态。经过分析论证,笔者发现,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员工的分配存在多种形式,其中,资源垄断型和行政特许垄断型为主的国有企业的分配模式中,存在主体缺位和内部人控制、国有企业员工福利薪酬的收入和所得与其贡献不对应,以及分配方式存在任意性等问题。本文对这些问题的特点、成因和形态等都做出了系统全面的分析。
本文结合以应得概念为核心的正义理论来研究国有企业分配正义问题,体现
在对国有企业现有的分配模式的分析上。针对分配正义的标准,本文提出了国有企业分配正义所应遵循的四项原则,即所有者主导分配模式的委托代理原则,对应于其贡献比重的应得原则,根据其市场化公平竞争而予以制定不同分配模式的区别对待原则和按照市场人力资源标准而采取的有效激励原则。本文指出,在四个原则的指导下进行国有企业分配模式的改革,既要重视原则在实践和应用的挑战,同时也需要根据国有企业的不同特点而采取分类分流的针对性分配模式。
当然,本文并非仅仅针对国有企业员工收入的正义分配模式的改革提出一般性指导,还希望在实践方法和对策上具有解决问题的针对性,或者提出有关的针对性措施。因此,在论文的最后,笔者针对四个原则在其实施过程中的内在一致性的挑战和实践上的难题,包括国有企业员工的隐性收入问题、如何实现垄断型企业的分配正义与有效激励同步的问题、国家应当如何处理允许垄断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冲突、怎样杜绝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做出了对策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