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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转基因植物的研发、利用越来越受到关注。与传统育种方式不同,转基因植物的培育耗资巨大,为收回研发成本,国际上,育种者要求给予植物以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与品种权模式相比,专利权保护具有更强的独占性、排他性。因此,近年来关于是否应当开放植物的可专利性已经成为一个在国际间受到广泛争议的话题。在我国,就该问题学界、实务界同样也争议不断,并且著述颇多。但对于开放植物可专利性前后,我国应如何在策略上予以对应,则鲜见论述。另外,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一旦我国开放对植物的可专利性,如何在专利制度设计中适度平衡失去“农民特权”的农民利益,目前,对此尚无太多有建设性的具体设计。 针对目前我国在开放植物可专利性研究上存在的几点不足,本文通过分析国内外就此问题的不同模式、观点,参考国外实践经验和国内实际情况,对我国是否应当开放植物可专利性以及开放前后的策略准备、制度设计尝试提出一些具有一定实质性的建议,并试图对植物的可专利性问题进行比较系统的论述。 本文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的内容: 第一部分:植物新品种发明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该部分对目前存在的品种权模式和专利权模式进行介绍。首先,介绍了UPOV公约四个文本,特别是1991年文本的变化,指出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力度呈现一种逐渐增强的态势。其次,分别对美、欧、日在开放植物可专利性上的情况进行介绍。并着重介绍了美国对植物发明独特的保护体系以及欧盟在开放植物可专利性问题上的处理方法。再次,对植物新品种权与植物的专利保护间的异同、利弊进行分析,指出在是否开放植物可专利性问题上应审慎权衡。最后,对我国的现行保护模式予以简要介绍。 第二部分:开放植物的可专利性趋势不可避免。该部分通过对围绕开放植物可专利性的争议各方观点进行介绍、分析,指出未来趋势的走向。首先,介绍了争议各方所依据的主要理由。①反对方的主要理由包括:农民权利的维护;过度垄断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威胁;转基因植物对食品安全、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对研究成本控制与科技创新发展的考虑;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间的鸿沟不容忽视。②赞成方的主要观点包括:研发成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