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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广告行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但机遇与挑战总是并存的,虚假广告的存在使得当今广告行业的发展面临着挑战,如果不采取必要措施,则必定会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国家市场经济秩序的平稳运行造成威胁。对此,我国立法机关在2015年修订出台了新《广告法》,希望通过对虚假广告代言人设定行政责任的方式来应对代言虚假广告屡禁不止的情况,但却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由此可见,新《广告法》在内的现行非刑事法规对于虚假广告代言行为的管控程度十分有限,因此,通过刑罚手段去遏制日益猖獗的虚假广告代言行为是十分必要的。但我国理论界却对此问题莫衷一是:一方面,围绕着虚假广告代言行为入刑的问题,学界分成了“肯定说”与“否定说”两派;另一方面,围绕着怎样入刑的问题,也形成了两种观点,即“共同犯罪说”与“独立担责说”。其实将虚假广告代言行为入刑并不是毫无根据空想,许多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都将虚假广告代言行为列入到刑事犯罪范畴内,所以我国作为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可以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尝试采用刑罚措施去遏制虚假广告代言行为。此外,尽管我国新《广告法》不能够彻底遏制住虚假广告代言行为,但却已经对该行为的行政违法性作出了确认,并为虚假广告代言行为的入刑奠定了基础。当虚假广告代言行为具备了入刑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两个条件之后,接下来的任务就是要为该行为的入刑设计具体方案了。本文认为,这个工作应当从“罪”与“罚”两个方面入手:首先,在罪状设计方面,将故意代言虚假广告的行为列为虚假广告罪的共犯,将过失代言虚假广告行为独立设定为过失代言虚假广告罪;其次,在法定刑的设定方面,对故意代言虚假广告的行为应当按照虚假广告罪共犯的标准设定法定刑;而对过失虚假广告代言行为应单独设置法定刑,即主刑设定为拘役,附加刑设定为罚金,这样才能合理地将虚假广告代言行为入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