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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制度已经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所采用,尤其是消灭时效制度。但各国在具体规定上却不尽相同。本文从消灭时效制度的法律效果的角度着手,力图对消灭时效制度进行一次有益的梳理,探讨几个主要的民法国家究系采何种立法模式,阐述笔者的观点,并对三种立法模式—诉权消灭主义模式、抗辩权产生主义模式和实体权利消灭主义模式,进行对比研究,以探讨三种立法模式产生的原因及意义,并探讨最佳立法模式。本文后半部分着力于对我国立法现状的分析,评述我国诉讼时效完善的方向。基于上述目的,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总述消灭时效制度产生的历史渊源及其意义。第二章,探寻该法律制度在各国或地区的立法例。该章重点研究在民法史上有重要意义的几部民法典,主要涉及法国、德国、瑞士、日本、台湾地区及苏联。通过对上述国家或地区民事立法的研究,得出如下结论:法国和苏联属于诉权消灭主义模式;德国和台湾地区属于抗辩权产生主义模式;瑞士和日本属于实体权利消灭主义模式。第三章,对上述三种立法模式进行分类概述,并重点探讨三种立法模式产生的原因。并对三种立法例的优缺点进行比较分析,探讨最佳模式。笔者的观点是抗辩权产生主义模式为最佳。第四章,重点阐述我国诉讼时效的现状,并对近期刚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解读,得出以下结论: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完善方向是由诉权消灭主义转向抗辩权产生主义。综上分析,本文的主要观点是:胜诉权消灭主义属于诉权消灭主义模式;诉权消灭主义模式是朴素的罗马法法律制度的延续,抗辩权产生主义模式是现代法学理论研究和立法技术完善与个人主义思潮盛行的时代背景相结合的产物,而实体权利消灭主义模式是西方法典化走向社会本位的探索;从民法的立法理念及技术要求角度,笔者赞同我国诉讼时效制度采用抗辩权产生主义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