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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世界经济发展历程可以发现,经济发展均表现出明显的区域性特征。在中国,这一特征表现的尤为明显。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实施了均衡发展战略、非均衡发展战略。尽管国民经济确实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是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甚至出现了非常严重的区域市场分割,区域环境恶化等区域经济问题,但是应该存在的区域经济法律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纵观我国经济法律,首先没有可供利用的具有法律权威的区域划分框架,其次没有专门的职能部门统筹安排制定和实施区域经济规划与区域经济政策,然后缺乏健全的落实区域经济规划和区域经济政策的监督评价机制,然后缺乏促进区域经济合作,打破地区封锁的有效机制,取法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评价指标体系与保障措施等。本文以研究“长吉图”区域经济一体化为契机,研究区域经济法的基础理论,构建区域经济法律体系,为实现“长吉图”区域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保障和实际指引。本文首先研究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基本和发展现状,并针对“长吉图”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可行性进行分析。然后着重研究区域经济法的理论构成,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在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文章的最后结合以往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给出了“长吉图”区域在经济一体化发展过程中制定经济法时应当考虑的三项建议。此三项建议能够有效地帮助和促进“长吉图”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我国区域经济法理论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