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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现代法治理念逐渐被国人所熟知,依照西方法治理念构架的我国法律体系也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在我们对这套自上而下的国家正式法关注多时的同时,不断发现这一舶来的理念制度与我国本土语境的不甚融合。法社会学被学界运用,对民间法的关注日益增多。法社会学是法学和社会学相结合,以法与社会的关系为研究对象的一门边缘学科。目前学界运用法社会学的方法对民间法的研究多为以国家法为前提,探讨国家法和民间法的关系,或者逐渐将民间法作为一个法域来研究。本文则是以民间法为视角,主要探讨一下乡土社会秩序的发展脉络以及现状,分析在变迁中的乡土社会,“自发的乡土秩序”和“自觉的国家法规制”的交互作用,最后简单分析了乡土社会通往法治道路的几点思考。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了一下民间法研究领域的现状,从优点和不足两个方面对之概括,然后介绍了几对民间法研究领域的相关概念,这是本文写作之前需要理清的,是本文的概念基础。第二部分从一个纵向的角度,对中国乡土社会秩序作了一个梳理,包括历史的纵向和一个身份到契约的发展过程。前者包括经济方面、社会结构方面、法治方面以及文化传统方面,从这几个方面看乡土社会如何自发自序、自成一体的。身份到契约乃是现代法治的发展道路,也说明了乡土社会契约因素的欠缺。第三部分从一个横向静态的角度,分析乡土社会的自发秩序。包括两个大的部分,一部分是对乡土社会的一般性描述,包括其地缘和血缘两个方面,另一部分是以一个乡镇为例分析其自发秩序机制,主要从日常中的婚姻、借贷以及其他一些重要的民事活动等方面分析。第四部分则主要通过两个现实的案例,分析在变迁中的乡土社会礼治和法治对这个传统社区的交互作用。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乡土社会受现代化影响所发生的变迁,第二部分在两个案例之后从习惯风俗的仍旧起主要作用、权力的腐败、法律的规避等几个方面分析了这两个案例所表现出来的乡土社会秩序现状以及发展趋势。最后得出结论,一种无语境的、客观普遍的标准是不存在的。第五部分是对通往现代法治道路的一点理论性的思考。首先肯定乡土社会乃至城市社会发展到市民社会的大趋势,说明现代法治为中国法治的必然。本部分有三个小部分,第一部分意在说明在乡土社会推行法治要适时适度,第二部分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简单提出一点法治的思路,第三部分则是中国乡土乃至整个中国社会法治发展的最高理性,即契约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