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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的核心内容,而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冲突也天然的存在于公司的生命始终,公司资本制度的或严厉或宽松,恰恰与公司股东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和协调有关。我国《公司法》自其制定实施以来就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赋予公司资本制度以担保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重任,然而实践屡屡证明,试图以防弊的心态,限制一切负面影响,严格公司设立,股东出资,分配等资本制度,不但没有保护好债权人的利益,反而限制了公司自身设立、筹资、自由经营的空间。公司资本制度的缓和化早已是世界公司法发展的趋势。2014年3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颁布施行,此次公司法改革是中央经济改革举措中的重要一环,是顺势而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本次改革的焦点主要是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规定、废除强制验资程序等公司资本制度的革新。新的资本制度卸掉了公司身上的一些枷锁,放宽了公司登记注册条件,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扩大了公司自治,有利于激发社会投资兴业的热情。然而,公司资本制度缓和了,宽松了,股东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衡平问题就凸显了,我们需要思考和反省,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路径依赖问题,严格法定资本制下的众多债权人保护机制的妥当性问题,如何除弊兴利,构建新的债权人利益保护体系。本文即从公司资本制度缓和的改革基础上,回顾了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历程,探讨了严格法定资本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缺陷,吸收和借鉴了欧美或日韩资本制缓和变革中的一些经验,立足当前我国资本制度改革的广度和深度,立足具体国情,分析了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新的理论基础,并据此提出了转变政府监管理念、加强诚信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信息披露、扩大公司人格否认适用范围等新的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路径和机制选择。至于法久弊生,因时制变,则神而明之,存乎其人。法律的完善,制度的建设是不断应时而变的。而现在正是变革的时机,然而,这不单单是新公司法修订的问题。新法新立,实践中必然会面临很多新的问题和困惑,相应的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应该尽快地出台。整个法律体系改革的步伐不能停止,理论的研究是为了回应和推进立法改革的实践,只要我们坚持前进的步伐,就会逐渐构建起新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体系,不断地完善我们的法律,推动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