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大数据时代,技术进步和商业创新推动着大数据产业的快速发展。而法律规则,则是对大数据产业有序发展的保障。如何合法合规地收集、利用数据是大数据产业链上每一个主体所面临的首要问题。与大数据日新月异的发展速度相比,我国对相关数据保护规则的建设几乎处于起步阶段。消费者、企业、监管机构等各方主体对于数据规则的认识并不清晰,在有些领域,存在数据规则混淆甚至冲突的情况。为了在提升数据资源利用效率的同时保护数据安全,本文将研究重点放在数据权利体系和数据权利上,明确数据权利内容,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数据权利体系。
正文部分共由五部分组成,其主要内容为:
首先,对数据和数据权利进行概述。通过对数据概念的界定,将数据划分为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和国家数据三个类型。结合数据概念及法理学观点,明确数据权利的概念范围。并将二者结合,在数据类型的基础上,划分数据权利的类型,对各类数据权利的范围进行界定,辨析“个人数据权利”和“隐私权”的区别。在对上述内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数据权利体系的概念及范围进行明确。
第二部分是对当前国际数据权利体系演化进行研究。选择德国、美国和俄罗斯的数据权利体系进行调研,从个人数据权利体系、企业数据权利体系和国家数据权利体系三个层面对这三个国家的数据权利体系进行分析,梳理其演化过程和权利体系内容。在此基础上,总结德国、美国和俄罗斯数据权利体系演化的核心价值取向和基础理念。
第三部分是对数据权利演化模式进行研究。数据权利是数据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内容。通过对典型数据权利演化过程进行梳理,总结出沿袭式、修正式和突进式三种数据权利演化模式,对这三种数据权利演化模式的演化阶段和演化特点进行分析梳理。
第四部分是对我国数据权利体系现状进行研究。分别分析我国个人数据权利体系、企业数据权利体系和国家数据权利体系的演化进程和权利体系内容,指出当前我国个人数据权利体系存在个人数据权利内容模糊、信息主体限制规则不完整、惩处措施和救济措施不完善的问题,我国企业数据权利体系存在商业秘密保护规则与企业数据保护不完全适应、司法救济程序不完善的缺陷,我国国家数据权利体系具有数据共享权权利实施受到限制、域外数据管辖权权利内容单薄的问题。
最后,为我国数据权利体系建设提出建议。法律是权利的承载和保障,建立数据权利体系首先应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在推进专门法律建设的同时,加大现有法律的修订力度,细化法律规定。接下来分别对个人数据权利体系、企业数据权利体系和国家数据权利体系的建构提出意见,指出数据权利体系的建设中数据权利内容的强化和救济措施与监管机制的完善缺一不可。
正文部分共由五部分组成,其主要内容为:
首先,对数据和数据权利进行概述。通过对数据概念的界定,将数据划分为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和国家数据三个类型。结合数据概念及法理学观点,明确数据权利的概念范围。并将二者结合,在数据类型的基础上,划分数据权利的类型,对各类数据权利的范围进行界定,辨析“个人数据权利”和“隐私权”的区别。在对上述内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数据权利体系的概念及范围进行明确。
第二部分是对当前国际数据权利体系演化进行研究。选择德国、美国和俄罗斯的数据权利体系进行调研,从个人数据权利体系、企业数据权利体系和国家数据权利体系三个层面对这三个国家的数据权利体系进行分析,梳理其演化过程和权利体系内容。在此基础上,总结德国、美国和俄罗斯数据权利体系演化的核心价值取向和基础理念。
第三部分是对数据权利演化模式进行研究。数据权利是数据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内容。通过对典型数据权利演化过程进行梳理,总结出沿袭式、修正式和突进式三种数据权利演化模式,对这三种数据权利演化模式的演化阶段和演化特点进行分析梳理。
第四部分是对我国数据权利体系现状进行研究。分别分析我国个人数据权利体系、企业数据权利体系和国家数据权利体系的演化进程和权利体系内容,指出当前我国个人数据权利体系存在个人数据权利内容模糊、信息主体限制规则不完整、惩处措施和救济措施不完善的问题,我国企业数据权利体系存在商业秘密保护规则与企业数据保护不完全适应、司法救济程序不完善的缺陷,我国国家数据权利体系具有数据共享权权利实施受到限制、域外数据管辖权权利内容单薄的问题。
最后,为我国数据权利体系建设提出建议。法律是权利的承载和保障,建立数据权利体系首先应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在推进专门法律建设的同时,加大现有法律的修订力度,细化法律规定。接下来分别对个人数据权利体系、企业数据权利体系和国家数据权利体系的建构提出意见,指出数据权利体系的建设中数据权利内容的强化和救济措施与监管机制的完善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