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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产品是指商业化的转基因生物,以及含有转基因生物成分的制品。由于目前商业化使用和推广的主要是第一代转基因生物,因此转基因产品主要是指使用第一代转基因生物技术生产的转基因生物(主要是转基因作物)以及含有该种转基因生物成分的转基因制品(主要是转基因食品)。转基因产品具有两种主要风险:健康风险和环境风险,并且这些风险在科学上尚无定论。转基因产品风险科学上的不确定性给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管理制度带来巨大的挑战。如何平衡转基因产品的风险和利益,如何建立一种适当的转基因产品贸易国际法律制度,既能控制转基因产品的风险,又能促进转基因技术的发展为人类谋取最大的福祉是摆在各国政府和国际法学者面前的一个重大迫切的课题。对于如何建立转基因产品国际法律制度存在着以‘宪政主义’和‘多元主义’为代表的两种相互冲突的理论模式和路径,其主要分歧是对于该等法律制度是否存在结构中心的理解。宪政主义来源于国内法中的概念,其致力于构建一个共同的框架来定义整体秩序的各种根本原则,以及其各部分之间的关系;而多元主义则认为国际法律制度以‘变态分层结构’为特征,各部分并不隶属于一些共同的法律规则,各部分之间的互动更加开放,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更大。通过比较和实证主义分析方法,笔者研究了在国内、区域和国际层面上转基因产品法律制度存在巨大分化和对立及成因,并且通过研究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争端的典型案例-欧美生物技术案中专家组在裁决过程中各种制度比较的多元主义内涵,认为转基因产品国际法律多元主义模式能够更好地促进转基因产品的全球管理,是转基因产品全球管理更适合的路径。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在转基因产品国际法律制度多元主义模式下,发展中国家能够更加灵活自主地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转基因产品法律制度,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利益。但是多元主义模式也是一把“双刃剑”,同样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一些挑战。笔者对此提出并讨论了各种可能的应对措施。本文共分为六个章节。第一章主要是介绍和转基因产品相关的一些基本概念和理论性问题。首先界定了转基因产品的概念,认为转基因产品就是转基因产品则是商业化的转基因生物,以及含有转基因生物成分的制品。由于目前商业化使用和推广的主要是第一代转基因生物,因此本文的转基因产品主要是指使用第一代转基因生物技术生产的转基因生物(主要是转基因作物)以及含有该种转基因生物成分的转基因制品(主要是转基因食品)。然后本章介绍了全球转基因产品商业化的现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转基因作物的种植面积,以及全球转基因作物贸易总量和前景,并且指出转基因产品的国际贸易已是大势所趋。接着本章又探讨了转基因产品的两种主要风险:健康风险和环境风险,以及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区别和联系,并且着重介绍了风险评估和管理的五种不同的原则:科学证据原则、预防原则、实质等同原则、社会风险原则和比例原则。最后,本章分析了转基因产品给国际贸易管理制度带来的各种挑战。第二章比较分析了两种建立全球法律秩序的模式:宪政主义和多元主义。本章指出,‘后民族国家’法律中存在的‘无序之序’之状态是对当今变革时代特征的典型表述。在欧洲一体化和全球化的浪潮中,旧有的‘威斯特法利亚’体系已经土崩瓦解,而新的体系仍是雾里看花。各种新的模式相互竞争新的主导权。对于如何建立‘后民族国家’法律秩序存在着以‘宪政主义’和‘多元主义’为代表的两种相互冲突的理论模式。这两种模式都存在着多张面孔,但是其主要分歧是对于法律和政治秩序是否存在结构中心的理解。宪政主义来源于国内法中的概念,其努力构建一个共同的框架来定义整体秩序的各种根本原则,以及其各部分之间的关系;而多元主义认为后民族国家秩序以‘变态分层结构’为特征,各部分并不隶属于一些共同的法律规则,各部分之间的互动更加开放,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更大。在构建全球法律秩序中,多元主义具有三大规范性功能:调适功能、能够提供的竞争空间、以及在后民族国家社会中的制衡作用。由于人们对于转基因产品的风险有不同的看法,在国内以及国际层面上存在着不同的转基因产品的管理原则和制度。转基因产品国际管理制度的冲突不仅仅是一个南北问题,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甚至发展中国家之间都存在分化和对立。不同的国际组织对于转基因产品的管理的方法和原则也大相径庭,主要表现为WTO和《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之间的冲突和抵牾。在这样的一个分化和对立的大背景下,多元主义模式能够更好地促进转基因产品的全球管理,是构建转基因产品全球管理制度的稳定性力量。第三章主要介绍和分析了八个主要国家的(包括发达和发展中国家)转基因产品的管理制度,并得出如下结论:转基因产品不是一个简单的南北问题,不仅发达国家的转基因产品管理制度存在以欧盟和美国为首的两大阵营的“两极化”,而且发展中国家的转基因产品管理制度也存在重大分歧。发展中国家在转基因产品的环境保护和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不同的规定。许多发展中国家缺乏完备的法律和行政管理的基础设施。已经批准转基因作物种植和商业推广的发展中国家,以及已经制定了转基因研发计划的发展中国家大都建立了自己的特别的转基因作物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还有一些发展中国家制定了自己的转基因产品的特别管理措施,比如转基因产品标识措施。这些转基因产品管理制度大都缺乏完整性,并且实施和执行的质量参差不齐。其他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的转基因产品的管理制度刚处于起步阶段。它们大都缺乏转基因食品安全或者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考虑到转基因技术的未来发展尚不明朗,以及转基因产品的健康风险,环境风险和经济风险缺乏确定性,许多发展中国家明智地保留了政策的灵活性和充足的决策空间,以便于将来在转基因技术的风险进一步明朗化时能够进行更好的决。世界各国转基因产品管理制度的这种复杂的分化态势表明,多元主义模式是转基因产品全球管理的更适合的路径。第四章主要介绍四个主要的转基因产品多边管理制度: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简称为经合组织,OECD),世贸组织(WTO),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和《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以及国际食品标准委员会和相关的国际标准制定组织。这些国际管理制度都制定有各自的标准和规则。因此,各个国际管理制度之间也存在一种竞争性的关系,它们都试图主导对于转基因产品的国际管理。这种转基因产品国际管理制度多元化表明了在转基因生物产品领域国际合作所面临的困境和挑战。但是多元化的转基因产品国际管理制度反映了在当代多元性的世界的背景下不同的相关利益主体的不同的利益诉求。虽然,在各种不同的国际制度中,世界大国会利用自己强大的经济和政治实力来选择有利于己方的国际制度来推行自己的立场和观点,但是大国之间的相互竞争同时也给弱小国家留下了各种可操作的权利空间。通过研究转基因产品贸易争端的典型案例——欧美生物技术案,第五章对多元主义模式进行了实证分析。本章首先介绍了欧美生物技术案的背景,然后归纳了本案中的主要法律争议。接着,通过多元制度比较的方法,本章对于专家组在裁决过程中的各种可能的制度选择的利弊进行了分析。最后,本章分析了专家组实际的制度选择的多元主义涵义,指出专家组只坚持程序性审查,实现了把转基因产品的治理权限在不同的(国内和国际)法律制度中进行了分配和平衡,从而最大限度地推进了该问题的解决。第六章首先讨论了影响发展中国家转基因产品管理制度的各种因素,然后分析了多元主义模式对于发展中国家转基因产品管理制度的影响和挑战,指出多元化的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管理制度带使转基因产品管理规则具有不确定性,增加了发展中国家管理转基因产品的难度。最后,本章提出了在多元主义语境下发展中国家可以采取的一些具体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