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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反兴奋剂法律制度是在符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框架下建立,但在机构设置、法律规范、适用原则、证据规则、检测程序、处罚措施、救济程序方面,都有其特色之处。法国反兴奋剂的机构是法国反兴奋剂总署,它是欧美反兴奋剂领域少见的,由国家管理的反兴奋剂机构。法国解决兴奋剂问题的法律规范是《反兴奋剂与保护运动员健康法》,这部法律的规定在原则上与《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一致,但具体的适用性条款规定有区别。在适用原则方面,法国从保护运动员角度出发,重视“比例原则”对于“严格责任原则”的补足。在兴奋剂检测方面,法国多次在赛事中采用存有争议的,生物护照这一新型检测方法。在处罚措施方面,与《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相比,虽然处罚的种类与条例规定一致,但同时也承认了替代处罚措施的效力。在救济程序方面,法国虽没有设立专门的处理兴奋剂案件的法庭,但规定兴奋剂案件的纠纷在经历必要的调解、仲裁程序之后,可以由当事人进行上诉。法国反兴奋剂法律制度既有优点也存在一些问题。法国反兴奋剂法律制度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相比,在机构设置上,法国在协同其他领域机构的同时,也造成了管理权限不明确的问题。与《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相比,《反兴奋剂与保护运动员健康法》在保护运动员权益方面更加重视,但过于对运动员权益的保障使得其的程序在运转时略显僵化。在适用原则方面,法国对于“严格责任”适用的限制,过于追求个案正义使得整体正义有欠缺。在检测程序方面,在追求最科学、准确检测方法时频繁使用争议检测方法,也使得某些案件的结论饱受争议。在处罚措施方面,法国保护运动员权益时也造成了错重罚轻的情形。在救济程序方面,法国有多元化救济程序,但同时程序略显冗长。针对这些问题可以从提高独立性、规制程序运作以提高效率、平衡个案正义与整体正义这三个方面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