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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恶治吏关乎封建王朝的治乱兴衰,作为最后的封建朝代,清朝尤其重视剪除奸宄、整饬吏治。到乾隆朝,惩恶之法细密完备,察吏之条严于实施。乾隆自己就指出:“劣员多留一日,则民多受一日之残,国多受一日之蠹。”[1]可以说,乾嘉道时期对各个行业“除恶”的规定是细致的,对官吏的惩治条例是严厉的。四川巴县不同于一般县份,它在历史上一直占据着重要的战略地位。作为川东道下设重庆府管辖的十一县之一,历史上巴国、巴郡、川东道、重庆府的首府,均设在巴县境内。这样一个交通便利的川东政治、经济中心,在法令的传达、实施方面,无疑可以反映出清朝前期治理官吏、民众的真实水平。清代乾嘉道的巴县衙门档案作为保存较完整的地方档案,可以从不同的方向、不同的角度加以解读。从法律史的方向来说,政府的告示、各行业的帮规、诉状作为最直观的法律载体无疑是关键的,但从中抓住行业与官府、民众与官吏、民众与清政府间的法律地位、彼此关系也很重要。在乾嘉道巴县档案中,惩恶与治吏就是最有价值的两条线。本文意在结合对这两条线索的梳理,从中探索经验教训和规律,为法治发展提供有益的历史借鉴。论文绪论部分简要对研究的背景、现状和意义进行了阐述。正文部分首先是介绍清前中期的法制状况。其次,结合《大清律例》的有关规定,对乾嘉道时期巴县档案中的“恶”与“惩恶”展开分析。这一部分谈的是官与民的互动,主要解决的却是民与民的矛盾。再次,结合《大清律例》、《钦定吏部处分则例》等法律,对乾嘉道时期巴县的吏治状况进行说明,这一部分重点在于胥吏治理。最后,是对于乾嘉道时期巴县惩恶治吏的总结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