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后位继承制度立法构建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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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承法中,由于继承法的私法属性,使得遗嘱自由原则居于核心地位,后位继承作为遗嘱继承制度中的一种,更是贯彻并发展了遗嘱自由原则。后位继承中前位继承人和后位继承人先后继承遗产的特殊继承模式,使得后位继承颇具争议,因此各国立法也对后位继承采取了不同的态度。我国作为对遗嘱继承规定的较为宽泛的国家,在立法中却没有规定这一制度。虽然目前我国学者对于后位继承的研究不多且并不深入,但是在我国是否应当设立后位继承制度;如何在前位继承人与后位继承人之间寻求平衡以保障各方的权益;如何与我国现有的制度进行衔接与协调等问题仍然是后位继承研究的重点。基于此,本文通过研究后位继承的基本理论,并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认为在我国设立后位继承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本文首先阐述了后位继承的基本内涵,明确了后位继承的四点特征,辨析了其与其他类似继承制度的异同以突出后位继承的不可替代性。为了解决学界有较多争议的前、后位继承人法律地位的问题,本文剖析了后位继承法律关系,明确了后位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认为客体中也应当包括遗嘱人之债务;同时提出前、后位继承人之间系债权债务关系,分析了他们各自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从而为构建我国后位继承制度提供理论支撑。其次,本文分析了学者对于我国设立后位继承制度必要性的不同观点,并论证了构建我国后位继承制度的必要性。第一,在我国设立后位继承制度,不仅体现了遗嘱自由原则,更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中的贯彻与发展;第二,在我国设立后位继承制度,与居住权制度相配合、衔接,有利于完善我国的遗嘱继承制度;第三,设立后位继承制度更有利于回应社会现实需求,满足人们日益多元化的继承需求,保护生存配偶与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之利用效率,保障物之最后归属;第四,设立后位继承制度有利于为人民法院处理相关继承案件提供法律依据。再次,本文通过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阐述了各国立法对于后位继承制度所持的肯定、否定、折中以及未作规定的四种态度,详细介绍了德国与瑞士这两个国家民法典中的后位继承制度,也为我国构建后位继承制度提供了一定的可借鉴的经验。
  最后,后位继承这一在学界较为有争议性的继承模式,欲在我国的继承法律体系中得到承认并进行较为全面的立法设计并非易事。本文在结合我国立法现状与社会现实情况的基础上,就构建我国的后位继承制度提出了从在立法中的体系安排到具体的制度设计这一系列较为详细的建议。第一,将后位继承制度安排在《民法典·继承编》“遗嘱继承和遗赠”这一章中。第二,强调后位继承制度与我国现有继承制度规定的衔接与协调。第三,对后位继承制度进行了具体的制度构建,包括明确后位继承遗嘱之效力,赋予遗嘱人指定后位继承人的权利;明确后位继承主体的范围,并将尚未出生的胎儿纳入后位继承人的范围中,制定了较为详细的主体推定规则;明晰了前位继承人和后位继承的权利、义务,以及对遗嘱人债务的清偿规则;提出了后位继承开始与消灭的情形,并对后位继承遗嘱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注重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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