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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自2012年1月在上海试点以来,2012年扩大试点至北京、天津、江苏、安徽、福建、广东、浙江、湖北9省市。营改增不仅仅是税制本身改革,更是关系到中央与地方财政利益关系的财政体制改革。如果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增值税收入归属和分享比例没有变化,那么地方全部享有的营业税则变成地方政府只能享有25%的增值税,地方本已处以财权小而事权大的不匹配状态,营改增更加剧了财权的上移,削弱地方财政能力,从而影响地方财政利益。营改增后地方政府在财政利益可能受损的趋势下,是否提高征税努力程度,从而最大限度地将税收留在囊中,是研究政府间财政关系值得关注的问题。营改增后政府持续致力于制定合理有效的增值税分享比例政策,本文基于上述疑问进一步研究税收分享与营改增对地方政府征税努力影响的关系。
本文重点研究营改增对地方政府征税努力程度的政策效应,并将税收分享分为共享税收分享和实际税收分享介入其中的影响机制,研究营改增政策是否通过驱动税收分享变化从而影响地方政府征税努力程度。定义共享税收分享为某一种共享税在政府间分享的特定比例,实际税收分享为不区分税种,地方辖区内所产生的税收在政府间分享的实际比例,研究的共享税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本文选取4个直辖市以外的27个省份,将率先试点实施营改增的6个省份作为处理组,其他省份作为控制组,选取2008年-2015年341个地级市的样本数据,采用DID、PSM方法,理论和实证证明营改增政策降低了地方政府征税努力程度,随着时间和政策通行,这种负向驱动效应有削弱趋势。并用逐步回归法、Sobel检验法验证了税收分享对营改增政策影响地方政府征税努力程度的中介效应机制。理论分析认为税收分享由于对地方税收具有直接收入效应和以转移支付为间接途径的替代效应影响地方政府征税努力程度。实证研究表明共享税收分享越高,实际税收分享越低,地方政府征税努力程度越低。营改增政策使共享税收分享比例提高,实际税收分享比例下降,从而地方政府征税努力程度降低。营改增通过税收分享负向驱动影响地方政府征税努力程度,并且实际税收分享在其中影响的程度更大。
本文重点研究营改增对地方政府征税努力程度的政策效应,并将税收分享分为共享税收分享和实际税收分享介入其中的影响机制,研究营改增政策是否通过驱动税收分享变化从而影响地方政府征税努力程度。定义共享税收分享为某一种共享税在政府间分享的特定比例,实际税收分享为不区分税种,地方辖区内所产生的税收在政府间分享的实际比例,研究的共享税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本文选取4个直辖市以外的27个省份,将率先试点实施营改增的6个省份作为处理组,其他省份作为控制组,选取2008年-2015年341个地级市的样本数据,采用DID、PSM方法,理论和实证证明营改增政策降低了地方政府征税努力程度,随着时间和政策通行,这种负向驱动效应有削弱趋势。并用逐步回归法、Sobel检验法验证了税收分享对营改增政策影响地方政府征税努力程度的中介效应机制。理论分析认为税收分享由于对地方税收具有直接收入效应和以转移支付为间接途径的替代效应影响地方政府征税努力程度。实证研究表明共享税收分享越高,实际税收分享越低,地方政府征税努力程度越低。营改增政策使共享税收分享比例提高,实际税收分享比例下降,从而地方政府征税努力程度降低。营改增通过税收分享负向驱动影响地方政府征税努力程度,并且实际税收分享在其中影响的程度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