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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在美国众议院表决通过,法案规定了本国及产品进口来源国的碳排放配额,规定了国际碳排放配额储备的方案,届时将对进口到美国的没有按照《法案》减排的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美国单边制定与贸易有关的边境关税调节措施,在程序上没有考虑到进口产品来源国的利益,没有经过多边协调,这极易引发中国、印度、巴西等新兴发展中国家的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同时构成了对WTO规则的违反。本文拟从阐述碳关税基本概念和法律特征出发,分析论证碳关税与WTO规则的相符性,进而论证美国碳关税的违法性,同时指出“合法化”碳关税的实施路径,最后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提出中国应对碳关税的对策建议。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碳关税的界定及其合法化的理论基础,主要阐述和分析碳关税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从法哲学、国际法学两个角度分析了碳关税合法化的理论基础,同时对“碳税”与“碳关税”进行界分。第二部分是现行碳关税制度与WTO规则的一致性分析,从WTO规则的角度论证现行碳关税制度的违法性。第三部分论证碳关税“合法化”的途径。因为,碳关税的征收能够产生减少碳排放的积极效果,是国际气候保护中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而本文第二部分论证的“碳关税”制度之所以违法,是因为该种碳关税的制定手段违法,即美国单边制定。因此,碳关税“合法化”的途径应当是“国际协调”的结果。第四部分从法律、政策等层面论证了我国应对碳关税的对策,论证了建立国内碳税制度的必要性及基本框架,具体包括碳税的制度设计、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及节能减排的要求等。澳大利亚议会于2011年11月通过了《碳税法案》①,其中关于碳税征收及对企业的补偿的程序性规定可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