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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正面临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跨境证券融资是改革的突破点,其中存托凭证作为吸引境外企业入市的方式之一,能够激活证券市场活力,赋能实体经济的发展。证监会等机构自2018年6月起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存托凭证的法律文件,正式开启了存托凭证制度构建的新篇章。
2019年12月颁布的《证券法》将存托凭证纳入法定证券的范畴,但与美国相比,存托凭证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面临着许多制度欠缺的问题,小米集团也撤销原本发行存托凭证上市的计划,其背后反映出中国存托凭证在落地实施过程中存在着障碍。首先,关于存托凭证法律关系的性质无论是法律上还是学术界仍无定论,最终导致的后果是在确保投资者实际利益的理论适用上存在不确定性;其次,现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尚未匹配针对存托凭证等跨境融资证券特性的信息披露规则;再次,我国证券监管体系以证监会为核心,抑制了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能动性,同时缺乏多种类的监管主体以及监管主体之间的制衡机制;最后,目前满足发行存托凭证条件的境外企业,大多为存在协议控制的红筹企业,而境内证券市场对于协议控制的合法性并没有在《证券法》层面上予以认可,同时也尚无预防协议控制风险的机制。
面对在完善存托凭证制度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需要逐一解决,针对存托凭证性质界定需要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从结果反推理论的适用,明确信托理论对于投资者保护的价值。存托凭证作为吸引境外企业入市的方式之一,在信息披露方面需要明确境内外参与主体的责任,同时保障境内外证券市场信息传递的及时、有效。在监管层面,需要协调好不同类型的境外企业之间以及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的监管资源分配问题,扩大存托凭证的监管主体,并形成互相制约的监督机制。此外还需要明确协议控制的合法性基础,构建预防协议风险的投资者保护机制,促进存托凭证制度的完善。
2019年12月颁布的《证券法》将存托凭证纳入法定证券的范畴,但与美国相比,存托凭证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面临着许多制度欠缺的问题,小米集团也撤销原本发行存托凭证上市的计划,其背后反映出中国存托凭证在落地实施过程中存在着障碍。首先,关于存托凭证法律关系的性质无论是法律上还是学术界仍无定论,最终导致的后果是在确保投资者实际利益的理论适用上存在不确定性;其次,现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尚未匹配针对存托凭证等跨境融资证券特性的信息披露规则;再次,我国证券监管体系以证监会为核心,抑制了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能动性,同时缺乏多种类的监管主体以及监管主体之间的制衡机制;最后,目前满足发行存托凭证条件的境外企业,大多为存在协议控制的红筹企业,而境内证券市场对于协议控制的合法性并没有在《证券法》层面上予以认可,同时也尚无预防协议控制风险的机制。
面对在完善存托凭证制度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需要逐一解决,针对存托凭证性质界定需要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从结果反推理论的适用,明确信托理论对于投资者保护的价值。存托凭证作为吸引境外企业入市的方式之一,在信息披露方面需要明确境内外参与主体的责任,同时保障境内外证券市场信息传递的及时、有效。在监管层面,需要协调好不同类型的境外企业之间以及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的监管资源分配问题,扩大存托凭证的监管主体,并形成互相制约的监督机制。此外还需要明确协议控制的合法性基础,构建预防协议风险的投资者保护机制,促进存托凭证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