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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与受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协议后,采取一定的“套路”手法一步步垒高债务,通过诱骗、威胁、暴力以及虚假民事诉讼手段,从而获的非法财产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总体上属于一种新型侵财犯罪,但在犯罪过程中,又可能涉及财产类犯罪之外的其他犯罪,侵害刑法保护的多个法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该纳入刑法处罚的范围。
“套路贷”犯罪有其特有的类型化犯罪模式和手法,犯罪过程行为复杂,涉及多个犯罪构成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在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一罪与数罪的选择等问题都还有一定的争议和疑问。基于此,本文从“套路贷”犯罪行为模式分析入手,结合“套路贷”特有的犯罪情节,从“套路贷”诈骗犯罪涉及的行为认定、共同犯罪认定、罪数认定等方面提出自己对“套路贷”诈骗犯罪定性的刑法适用思路。关于“套路贷”犯罪量刑问题本文不予讨论。
本文正文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从“套路贷”犯罪的司法现状、历史成因,司法认定突出问题三个方面进行解析;第二部分“套路贷”诈骗犯罪行为的司法认定。从“套路贷”诈骗犯罪涉及的典型行为出发,结合刑法理论,通过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重点阐述“套路贷”犯罪中涉及诈骗行为、敲诈勒索行为、非法拘禁行为及虚假诉讼行为的罪名选择问题;第三部分“套路贷”共同诈骗犯罪的认定。主要对“套路贷”犯罪中恶势力诈骗犯罪集团主犯认定及“套路贷”犯罪中犯罪集团以外涉及出资人、中介人员、平账公司、普通工作人员等几类特殊主体身份人员共犯认定问题分析,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合理确定共犯范围;第四部分“套路贷”诈骗犯罪罪数的认定。主要从“套路贷”诈骗犯罪罪数标准认定、罪数类型认定两个层次对“套路贷”诈骗犯罪中一罪的适用和数罪的适用问题进行解析,做到即全面评价又不重复评价,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实现司法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套路贷”犯罪有其特有的类型化犯罪模式和手法,犯罪过程行为复杂,涉及多个犯罪构成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在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一罪与数罪的选择等问题都还有一定的争议和疑问。基于此,本文从“套路贷”犯罪行为模式分析入手,结合“套路贷”特有的犯罪情节,从“套路贷”诈骗犯罪涉及的行为认定、共同犯罪认定、罪数认定等方面提出自己对“套路贷”诈骗犯罪定性的刑法适用思路。关于“套路贷”犯罪量刑问题本文不予讨论。
本文正文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从“套路贷”犯罪的司法现状、历史成因,司法认定突出问题三个方面进行解析;第二部分“套路贷”诈骗犯罪行为的司法认定。从“套路贷”诈骗犯罪涉及的典型行为出发,结合刑法理论,通过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重点阐述“套路贷”犯罪中涉及诈骗行为、敲诈勒索行为、非法拘禁行为及虚假诉讼行为的罪名选择问题;第三部分“套路贷”共同诈骗犯罪的认定。主要对“套路贷”犯罪中恶势力诈骗犯罪集团主犯认定及“套路贷”犯罪中犯罪集团以外涉及出资人、中介人员、平账公司、普通工作人员等几类特殊主体身份人员共犯认定问题分析,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合理确定共犯范围;第四部分“套路贷”诈骗犯罪罪数的认定。主要从“套路贷”诈骗犯罪罪数标准认定、罪数类型认定两个层次对“套路贷”诈骗犯罪中一罪的适用和数罪的适用问题进行解析,做到即全面评价又不重复评价,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实现司法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