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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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数据聚集效应的影响下,平台逐渐具备双边市场、规模经济、网络效应、动态竞争等特点。面对数字经济的广阔市场,平台企业在历经高速发展竞争形成一定规模后,为占据和巩固市场竞争高地,展开了激烈的竞争,“二选一”行为便是平台企业典型的竞争手段。随着京东诉天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的开展,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成为讨论焦点。在当前强化平台监管的态势下,运用《反垄断法》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进行规制具有合理性。本文从分析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的限定交易行为分析路径展开,力图通过对界定相关市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正当理由抗辩和认定违法的限定交易行为等具体问题的解决,探究针对“二选一”行为的《反垄断法》的适用。第一章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内涵和外延进行分析。电商平台指为交易双方撮合交易提供服务的信息平台,具有双边市场的属性,且平台竞争呈现从价格竞争转向数据和注意力竞争的趋势。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指具有强势地位的电商平台,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只能在该平台提供产品或服务,限制或禁止本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平台就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和服务进行交易的行为。电商平台强迫平台内经营者做出“二选一”选择,具有多重危害,因而具有规制必要性。随着平台监管从宽松监管、审慎监管进入到当前的强化监管阶段,对具有多重损害的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适用《反垄断法》规制具有合理性。第二章着重解决电商平台相关市场界定问题,探讨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时,是否必须界定相关市场以及如何进行相关市场选择、如何选择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问题。首先,鉴于界定相关市场对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基础性地位,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时仍然必须界定电商平台相关市场;其次,厘清电商平台系交易型平台,可将其作为一个整体界定相关市场,界定相关市场时以需求替代分析为重点,以定性分析为首选、以定量分析为补充。第三章围绕界定电商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考量因素展开分析。考虑到电商平台市场的自身特点,在认定市场地位时首先应适当降低市场份额因素的重要性,调整市场份额参考指标,将用户数量、用户使用平台时间比等因素作为市场份额的重要衡量因素;同时,着重关注高沉没成本、数据壁垒、消费者偏好、标准壁垒等电商平台相关市场进入壁垒,以及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等交易相对人对平台的依赖程度等因素。第四章分析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构成限定交易行为的判断标准。电商平台经营者实施“二选一”行为可能具有提升产品或服务质量、保护特定资源投入、防止搭便车、提升消费者利益、保护商业秘密等正当理由,其成立以目的合法和手段必须为前提,正当理由能否被支持需要执法机构进行个案分析。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构成广义上的限定交易行为,但并非所有的“二选一”行为都构成违法的限定交易,强迫型“二选一”行为通常构成违法的限定交易行为,激励型“二选一”行为在具有直接证据证明其造成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影响时也可能构成违法的限定交易行为,完全合意型“二选一”行为通常不具有违法性,但需与以协议为表象实际存在强迫性的“二选一”行为加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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