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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内涵丰富,不同时期、不同学者对公共秩序的概念认识各不相同。大陆法系学者对公共秩序的界定注重以分类形式解释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的内涵,而英美法系的学者则偏重于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界定公共秩序。虽然,当前国际私法学界并无权威、统一的公共秩序内涵的概念,但基本道德观念、基本历史文化传统、基本法律原则、各国在特定时期的重大利益等基本的要素却都是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区际法律冲突中是否应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理论界存在否定论、同一论和区别论三种不同的观点。在这三种观点中,区别论一方面强调区际法律冲突中应当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另一方面又强调应当将区际法律冲突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限制在一定范围内。比较而言,区别论符合区际法律冲突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现实需要而得到许多学者的认可。我国当前的多法域现状中,适用区际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方面是我国特殊区际法律冲突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我国的领土完整和主权统一。就我国不同法域区际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现状而言,香港、澳门较为成熟。尽管我国大陆的区际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立法中得以体现,司法实践中亦在适用,但却存在立法无序、名称不一致、适用标准矛盾、法律选择无依据等多处不足。美国和英国是世界上较为典型的复合法域国家,并在其本国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区际公共政策适用规则。如,美国宪法中的“充分信任和尊重”、“平等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英国则通过“谨慎适用”和“替代机制”等规则来实施区际公共政策制度。这些制度的成功实施为我国区际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宝贵经验。基于以上分析,对我国大陆区际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正确实施的建议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以国家统一和“一国两制”为基本原则;其次,形式层面上,实现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立法的有序化、体系化并用“公共秩序”替代“社会公共利益”;最后,具体适用规则上需要在宪法中确立基本规则、将“客观说”作为适用标准、明确内涵和限制适用范围、排除外域法后应首选最密切联系地原则,再考虑法院地法、摒弃排除国际惯例这一规则、注意区分国际公共秩序和区际公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