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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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营商环境的改善、对各行各业市场准入的放宽,资本市场经济发展愈加繁荣而蓬勃。现代企业“术业有专攻”的管理模式导致了公司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这是含有利益冲突因素的专业化交易的典型表现,而商事交易要求的专业化和高效率使得该类利益冲突无法避免。此时法律应以“公平交易义务”来合理规制董事利用权力和优势地位自肥的行为。“公平交易义务”在程序上要求董事对有关利益冲突的重要事实进行充分、准确的披露,并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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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营商环境的改善、对各行各业市场准入的放宽,资本市场经济发展愈加繁荣而蓬勃。现代企业“术业有专攻”的管理模式导致了公司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这是含有利益冲突因素的专业化交易的典型表现,而商事交易要求的专业化和高效率使得该类利益冲突无法避免。此时法律应以“公平交易义务”来合理规制董事利用权力和优势地位自肥的行为。“公平交易义务”在程序上要求董事对有关利益冲突的重要事实进行充分、准确的披露,并得到有权机关善意的批准,在实质上要求董事的行为不损害公司利益。在目前我国公司法规对于董事在利益冲突情形下保障“交易公平”的“信息披露义务”还是空白,追究董事违信责任的制度也还有许多疏漏和缺陷的情形下,应当学习、借鉴域外国家公司法完备的法律制度和优秀的理论学说,制定适应于我国现阶段公司发展的董事“利益冲突信息披露义务”规则。在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和利用公司机会这三种典型的利益冲突情形下,董事的行为要满足交易公平需要两方面的保障,一是交易前的信息披露和审批程序,二是交易后的结果不损害公司利益。信息披露程序增加了董事行为的透明度,一定程度上过滤掉了对交易不公正的怀疑,也对交易结果的公平具有正向推定作用。但程序只是保障实质公平的手段,不是交易公平的决定性因素,法律应当赋予司法审判者对利益冲突交易结果进行实质审查的权力。披露的内容信息越充分详实,越能保障股东决策的正确性;信息披露的形式越严谨严格,越能减少董事权力滥用的可能。当董事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并最终导致了公司利益受损的结果,公司有向其主张不当利益返还的归入权或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公司不能或不愿向董事主张归入权或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应当允许满足《公司法》第151条要求的股东提起派生诉讼追究董事违信责任责任、维护公司整体权益。利用强制性的法律手段,对董事的职业道德操守苛以更高的行为规范标准,是提高公司管理层决策效率和公司整体营利能力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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