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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赔偿领域,公务员职务行为的认定直接影响到行政机关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是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但由于公务员的双重身份——既是国家公权力的具体行使者又是日常生活中的一名普通公民,因此其行为的性质亦带有双重性并导致不同的赔偿责任,从理论上讲,在其代表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权力造成损害时,将引发国家赔偿责任;而其作为私法上的公民,从事民事行为致人损害时,引发的则是民事赔偿责任。但这两种身份同时存在于公务员身上,并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常常相互交织、混同,难以准确进行区分、界定。对此问题,《国家赔偿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提出一个明确的认定标准,司法解释也未就此问题做出过明确阐述。学界对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有过一些讨论,有主观标准、客观标准、四要件说、综合标准说等不同学说。司法实践中法官们对此的处理也是因人而异,不尽相同。然而这些不同的学说与观点都存在着扩大或者缩小国家责任的漏洞,也无法从本质上为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划分提供一条泾渭分明的界限,因而对这一问题确有研究的必要。本文拟从四个方面对公务员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讨论。第一部分对职务行为进行概述,对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进行论述;在第二部分介绍了学界现有的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认定标准学说,并对每种标准存在的利弊进行一一分析,特别指出其存在的不足与问题;在此基础上于第三部分提出行政职权这一认定标准,揭示了“行政职权”在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划分中起到的本质作用,论述了确立这一认定标准的法理依据与法律依据;文章第四部分对于职权标准的适用进行阐述,通过是否拥有职权的判断与是否动用职权的判断,给出一个较为清晰明了的划分方法。在此过程中结合了实践情况,对两个判断中存在的越权行为、滥用职权行为、与职权行为相关联的行为等难点重点情形进行了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