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2年6月22日,德国通过基本法修正案对该法20A条稍加修改.修改后的20A条认为动物与人类同样有受到国家保护的权利.媒体称这意味着在德国基本法上,动物从此与人平等,引人震惊.再看1990年8月20日生效《德国民法典》修正案,立法者在该法典的90条项下增加了一条a款的规定:"动物不是物.它们受特别法的保护.法律没有另行规定时,对于动物适用有关物所确定的有效规则."这就引发了人的疑问,动物不是物是什么?有学者更进一步阐发为,物权的客体是物,主体与客体是对立的范畴,《德国民法典》的这一规定就是赋予动物以主体的地位,德国两大法律修正案的真正意图在于使动物成为主体,获得人类同等的权利吗?动物何以能成为法律的主体?这促成了作者在该文中对动物的法律地位的探讨.动物的法律地位,不仅是环境法领域的一个细节,而是一个涉及整个法律理论的问题,它不仅涉及整个主体理论的变化,也会对法律的价值取向产生重大冲击.在传统的理论中,动物是客体这一论断是确定无疑的,但随着西方环境保护运动的兴起,出现了呼声较高的动物权利论,这一论调首先出现在伦理哲学的领域,法学界对动物应取得何种法律地位也出现了争议.伦理与法律有着共生的关系,它们的目的与价值观是一致的,在对待动物的法律地位的问题上,伦理化的价值观不但渗透到了法律的规范之中,而且还主导着法律的价值取向.因此该文从伦理哲学和法学的角度对动物权利论进行了质疑与探讨.实际上,关于动物可不可以成为主体的争论并不是仅仅出现于德国,英美法系中的一些国家也早有关于动物法律地位的讨论.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动物是不是财产.两者实质乃是一样的.该文在考证比较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有关动物的法律规定与实践的基础上,对动物权利论进行了反思,得出结论:动物仍是客体,但动物有着特殊的价值,不同于无感觉、无生命的一般的物,法律应赋予动物以特殊客体的法律地位.文章进一步分析了中国现有法律对动物的定位,提出建议,在制定民法典时可借鉴《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动物仍是客体,但要赋予动物以有别于一般物的法律地位,并制定相关的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一个文明的现代社会,应该仁慈地对待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