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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适用中的法官解释,是指法官在具体刑法案件的具体审理过程中理解刑法、阐明刑法的过程。在人类社会尤其是现代社会的法律实践中,作为一种具有普适性的理解,法律解释一般是指在具体个案的司法裁判中与法律适用相联系的一种活动,法律解释即法官解释。但是在我国法律解释指的却是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法官解释则被排除在法律解释之外。这是由我国目前的法律解释机制造成的。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目前的法律解释机制存在的问题入手,论述了我国建立法官解释机制的原因、法官解释的目标、法官解释的限度、法官解释的制度构建等问题。 本文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建立法官解释机制的原因。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首先,是由于我国现行刑法解释机制存在诸多的问题。比如,我国的司法解释缺少监督,司法解释存在越权解释的问题,司法解释体制本身即存在先天的不足,司法解释的主体在实践中存在混乱,大量司法解释的存在也不利于法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第二,在我国,法官解释有存在的必要。因为无论是从刑法本身角度,还是从个案公正角度、司法改革的方向来讲,在我国,法官解释都有存在的必要。第三,我国具备法官解释存在的基础。法官解释如果仅有存在的必要,但是却无存在的基础,也是无法在现实中得到实现的。 本文第二部分简要阐述了法官解释的目标。要在我国建立法官解释制度,就有必要明确法官解释刑法所遵循的标准,或者说法官解释刑法时所处的立场。法官解释的目标主要分为两种,即主观解释论和客观解释论。二者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但二者又都具有一定的合理之处,单独的采二者中的任何一个都只能是各执一端,为避免二者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又能采纳二者中的合理成分,结合我国的实际,必须将二者结合起来,采用以客观解释论为主,主观解释论为辅的解释目标。 本文第三部分简要阐述了法官解释的限度。在刑法适用中的法官解释,要受一些因素的限制,比如国家政策、刑法体系、刑法目的等因素,但是,法官解释主要受刑法条文、社会平均价值观念、司法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