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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饮酒成为现代社会人们生活、工作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醉酒现象日益增多,与此同时,醉酒后发生的伤害案件、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也频繁发生。“责任与行为同在”原则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行为人只对其在具备责任能力期间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后果负刑事责任,而醉酒后行为人陷入限制责任能力或者无责任能力状态,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否有违责任与行为同在原则?此外,在司法实务中,醉酒后实施危害行为究竟触犯何种罪名以及行为人的犯罪形态经常引起争议,司法实践中对醉酒者的责任认定存在诸多困难。可见,从醉酒者犯罪的基本理论出发,分析醉酒者的刑事责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本文一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醉酒的概念、类型和醉酒者犯罪的概念及现状。立足医学对醉酒的分类,将醉酒分为急性酒精中毒和慢性酒精中毒,同时将急性酒精中毒分为病理性醉酒和生理性醉酒,在详细区分二者的基础上将本文论述对象重点放在生理性醉酒。然后,对醉酒犯罪的现状以及呈现出的特点作简要介绍。第二部分论述醉酒者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首先根据醉酒对行为人精神障碍的影响程度,认为醉酒可导致行为人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甚至无责任能力状态。其次,介绍醉酒者犯罪负刑事责任理论依据的学说,对社会利益说、三根据说、严格责任说及原因自由行为说的主要观点进行介绍,在分析各观点利弊的基础上论述运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解决醉酒者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的合理性。第三部分论述醉酒者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认定。对醉酒者主观方面分析后认定醉酒者犯罪包括故意犯罪,在此基础上明确“故意”所指内容。根据醉酒者对醉酒行为和危害行为主观态度的不同,确定醉酒者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包括的具体情形。为确定醉酒者犯罪的具体犯罪形态,对醉酒者实行行为着手的认定进行探讨,明确具体情形下着手点的确定。第四部分是对几种醉酒犯罪的实证分析。根据醉酒者主观方面故意与过失的不同,客观方面作为与不作为的不同,列举三种不同类型的醉酒犯罪: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分析具体案情中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触犯罪名、犯罪形态及罪数问题,从而明确醉酒者的刑事责任。第五部分是对于醉酒者犯罪的立法完善建议。我国刑法未明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地位,该部分借鉴国外对于原因自由行为的立法模式,从我国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出发,提出增加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补充的方式明确对于醉酒者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