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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的法律精神,最早出现在公元前的《汉谟拉比法典》中,该法典就有了相应的法条予以记述。到了近现代,惩罚性赔偿发端于英国,英国1763年的Hacklev. Money的案件,在现代意义上,这个案件使得惩罚性赔偿制度真正建立起来,在英国惩罚性赔偿的发展也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到了近现代进过了变革,变得更加的向前发展,随后惩罚性赔偿制度传入了美国。在1784年,在Genayv. Norris的案子,标志着美国的惩罚性赔偿产生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美国迅猛的发展,法律适用的范围愈来愈扩大了。现今世界上,惩罚性赔偿制度最发达的国家就是美国,现在已经是英美法系中一种重要的制度,惩罚性赔偿本来不被大陆法系所接受,但是随着两大法系的不断交流和融合,大陆法系中的法学者不断研究惩罚性赔偿度制度,现在大陆法系开始慢慢接受惩罚性赔偿制度,从大陆法系的国际不能是从理论界还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各个大陆法系国家在自身的法律体系内,慢慢的把惩罚性赔偿制度纳入,开始慢慢接受,对于惩罚性赔偿这个制度,还有各种学说,他们对于惩罚性赔偿的定义也各有千秋。在1993年,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颁布这是个开始,中国法律正式把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了进来,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在不断的进步、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到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继而到《食品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继颁布,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不断的发展,但是已经出台的这几部法律也存在有不足之处,有的法律虽然颁布了但是对于违法者的惩罚力度不大,有的法律虽然颁布了,但是法学界对如何适用产生一些争议,同时由于当时立法的观点和想法,我国已出台的几部有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有些共性的不足和缺点。·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借鉴外国的一些先进经验,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而且世界上惩罚性赔偿制度最发达的是美国,所以我们应该学习英美法系中关于惩罚性赔偿优良的法律制度,学为我用来促进发展我国惩罚性赔偿,这样才可以不断的推进我国惩罚性赔偿的发展。此外,在我国已经出现的法律中,惩罚性赔偿确实略有一些不足,笔者也有一些想法和浅见,对于法律的适用范围,笔者考虑认为应该在证券法和知识产权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以遏止现在的一些犯罪行为和一些不利于创新发展的行为,如何计算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以及对于群体性事件发生以后,惩罚性赔偿中的赔偿金额该如何保障,如何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后无法追偿的后果,也有些些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