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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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新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随着2019年司法解释的出台和2020年“断卡”行动的开展,本罪在司法实务中的使用频率大幅度提升,有沦为“口袋罪”的巨大风险。本文试图通过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现实问题进行考察,对尚未解决的理论争议进行梳理,帮助走出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困境,从而达到限制本罪不当扩张的最终目的。本文第一部分通过对部分案件进行实证考察,从宏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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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新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随着2019年司法解释的出台和2020年“断卡”行动的开展,本罪在司法实务中的使用频率大幅度提升,有沦为“口袋罪”的巨大风险。本文试图通过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现实问题进行考察,对尚未解决的理论争议进行梳理,帮助走出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困境,从而达到限制本罪不当扩张的最终目的。本文第一部分通过对部分案件进行实证考察,从宏观分析和微观表现两大角度,梳理出本罪犯罪主体、行为方式、主观明知和刑罚适用四大方面的特征。接着,指出本罪在实务中过度扩张适用的原因和产生的潜在危害,表明本罪适度限缩适用的立场。本文第二部分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进行限定。第一,概括出实行行为的表现特征,对本罪的实行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纠正理论界将本罪作为中立帮助行为予以全面处罚的立场,提出本罪是将可罚的网络中立帮助行为进行了入罪;第二,对实务中争议较大的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对支付结算型帮信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误区予以指正,并提出完善措施。本文第三部分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进行限定。第一,对明知的基本内涵予以纠偏,指出实务中降低证明标准的误区。第二,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予以界定,指出本罪的成立无需依赖帮助对象的行为。第三,对明知的推定方法进行分析,并对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充。本文第四部分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数问题进行研究。针对本罪第三款的规定,指出本罪与关联共同犯罪之间属于想象竞合的关系。在区分本罪与关联共犯时,应当在承认片面帮助犯的前提之下,从客观行为的类型和紧密性、主观明知程度以及与犯罪所得的关联性三个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在区分本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所得收益罪时,主要立足于两罪保护法益的不同,具体判断主观明知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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