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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过境是能源价值链中的重要环节,是连接能源产业上游和下游的纽带。得益于技术领域的实质进展,近年来国际长输油气管道的数量和类型都显著增加。一方面,跨越国界的油气管道将遥远的生产领域和外国的最终客户相联系,区域性和国际性的油气管道网络日渐成形;另一方面,这样的跨境油气管道所通过的国家和区域亦面临不同内部冲突和其他治理挑战,从而抛出复杂的地缘政治问题和国际能源法律问题。进入21世纪,随着国际能源安全形势的变化,全球能源治理进一步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在“一带一路”的区域融合背景下,域内的油气管道合作面临诸多安全挑战并亟需加强能源治理,而《能源宪章条约》的过境治理经验将为中国构建全方位的能源过境管理制度提供借鉴,在全球能源治理体系协同发展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本文以能源过境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研究范围限于国际油气管道的过境运输合作。除绪论部分外,本论文共分六章。首先对能源过境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基础进行论证和阐述。追本溯源,国际法上国际地役制度是过境自由原则的理论基础,在多个涉及跨国能源管道运输方面的国际公约中,《能源宪章条约》第7条第1款有关过境自由的规定补充和延伸了《关贸总协定》第5条的有关“过境自由”的规定。作为能源过境制度的基础,过境自由原则是不歧视原则和不妨碍原则的前提,引导能源过境活动各方取得过境权利义务的平衡。目前能源过境法律制度的框架已经初具雏形,以《能源宪章条约》第7条为核心的一般国际公约、能源过境的政府间协议和间接适用的其他国际条约,建立起了有关过境的国际条约法,但是国际习惯法上的能源管道过境自由和制度并未形成。随着能源过境各当事方的能源安全观念转变,能源过境义务的性质正在从双边向不可分割的多边方向转变。
随着能源过境的国家实践不断发展,一系列与能源过境相关的法律问题开始凸显。在接下来的第二至四章中,本文分别对能源过境领域最为核心的管道地上权利问题、安全和环境问题以及过境税、费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首当其冲的是管道的地上权利问题,其要解决的是管道项目所用土地的来源和性质,以及在此基础上土地权利人和管道企业的权利义务分配问题;管道的安全与环境保护问题是确保油气管道过境的重要议题,在当前全球能源结构变革的巨大压力面前,如何提高管道项目的环境保护水平将对管道项目的顺利实施产生重大影响;而跨境油气管道的税、费问题则与管道项目的投资环境直接相关,不同于“过境税”的少征和免征趋势,“过境费”和“管输费”是保障管道过境过利益和管道公司收益的主要手段。通过对《能源宪章条约》的法律制度和相关国家的法律实践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能源宪章条约》下的IGA、HGA示范协议对这些问题的规范已经和大多数的国家管道项目实践相脱节,难以起到指导和示范意义,应考虑在未来的示范协议修订中予以改进,使其与国家法律实践保持一致并发挥示范作用。
正如其他任何多边治理结构一样,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发挥治理能力的关键因素。因此,第五章针对《能源宪章条约》下最具创新性的过境争端解决机制进行分析和讨论。在论述ECT过境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的基础上,结合“俄乌天然气过境争端”这一最具代表性的能源过境争议,分析其背后俄欧双方在能源关系及其治理模式上的分歧,指出俄欧能源关系的复杂性是导致双方对该过境争端解决机制持不同态度的深层原因,依据能源宪章的现代化进程分析《能源宪章条约》过境争端解决机制的未来发展,在对该过境争端解决机制进行客观评价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改革和完善建议。
最后将研究的落脚点放在中国的能源过境法律制度上。“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的能源安全战略正在向多元化和统筹化的方向转变。作为“一带一路”建设的基石和前站,应从能源空间和地缘范围上谋划“一带一路”下能源通道的基础设施建设格局。从中国现有的能源过境法律制度来看,不论是国内法、还是双边层面的国际法律文件和多边层面的法律制度都亟待发展和完善。随着“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的持续推进,中国应积极顺应国际能源治理的发展趋势,合理评估《能源宪章条约》过境制度对中国开展能源运输合作的影响,完善国内法上的能源管道管理制度,务实开展“一带一路”下油气管道领域的双边合作,以能源过境运输合作为突破口积极参与和开拓中国的全球能源治理之路。
本文以能源过境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研究范围限于国际油气管道的过境运输合作。除绪论部分外,本论文共分六章。首先对能源过境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基础进行论证和阐述。追本溯源,国际法上国际地役制度是过境自由原则的理论基础,在多个涉及跨国能源管道运输方面的国际公约中,《能源宪章条约》第7条第1款有关过境自由的规定补充和延伸了《关贸总协定》第5条的有关“过境自由”的规定。作为能源过境制度的基础,过境自由原则是不歧视原则和不妨碍原则的前提,引导能源过境活动各方取得过境权利义务的平衡。目前能源过境法律制度的框架已经初具雏形,以《能源宪章条约》第7条为核心的一般国际公约、能源过境的政府间协议和间接适用的其他国际条约,建立起了有关过境的国际条约法,但是国际习惯法上的能源管道过境自由和制度并未形成。随着能源过境各当事方的能源安全观念转变,能源过境义务的性质正在从双边向不可分割的多边方向转变。
随着能源过境的国家实践不断发展,一系列与能源过境相关的法律问题开始凸显。在接下来的第二至四章中,本文分别对能源过境领域最为核心的管道地上权利问题、安全和环境问题以及过境税、费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首当其冲的是管道的地上权利问题,其要解决的是管道项目所用土地的来源和性质,以及在此基础上土地权利人和管道企业的权利义务分配问题;管道的安全与环境保护问题是确保油气管道过境的重要议题,在当前全球能源结构变革的巨大压力面前,如何提高管道项目的环境保护水平将对管道项目的顺利实施产生重大影响;而跨境油气管道的税、费问题则与管道项目的投资环境直接相关,不同于“过境税”的少征和免征趋势,“过境费”和“管输费”是保障管道过境过利益和管道公司收益的主要手段。通过对《能源宪章条约》的法律制度和相关国家的法律实践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能源宪章条约》下的IGA、HGA示范协议对这些问题的规范已经和大多数的国家管道项目实践相脱节,难以起到指导和示范意义,应考虑在未来的示范协议修订中予以改进,使其与国家法律实践保持一致并发挥示范作用。
正如其他任何多边治理结构一样,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发挥治理能力的关键因素。因此,第五章针对《能源宪章条约》下最具创新性的过境争端解决机制进行分析和讨论。在论述ECT过境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的基础上,结合“俄乌天然气过境争端”这一最具代表性的能源过境争议,分析其背后俄欧双方在能源关系及其治理模式上的分歧,指出俄欧能源关系的复杂性是导致双方对该过境争端解决机制持不同态度的深层原因,依据能源宪章的现代化进程分析《能源宪章条约》过境争端解决机制的未来发展,在对该过境争端解决机制进行客观评价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改革和完善建议。
最后将研究的落脚点放在中国的能源过境法律制度上。“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的能源安全战略正在向多元化和统筹化的方向转变。作为“一带一路”建设的基石和前站,应从能源空间和地缘范围上谋划“一带一路”下能源通道的基础设施建设格局。从中国现有的能源过境法律制度来看,不论是国内法、还是双边层面的国际法律文件和多边层面的法律制度都亟待发展和完善。随着“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的持续推进,中国应积极顺应国际能源治理的发展趋势,合理评估《能源宪章条约》过境制度对中国开展能源运输合作的影响,完善国内法上的能源管道管理制度,务实开展“一带一路”下油气管道领域的双边合作,以能源过境运输合作为突破口积极参与和开拓中国的全球能源治理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