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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有赖于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这一系统的建设又离不开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当前,在我国个人征信活动开展过程中,存在着个人征信信息失真、个人信息查询未经授权、信息主体异议申请通道不顺畅等现象,这些现象对个人征信中的信息主体造成了不同程度上的侵害,也引发了不必要的纠纷。个人征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恰恰凸显出个人信息主体权益难以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当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利用得到法律的规范,信息主体的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时,个人征信活动才能顺利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才能正常进行。个人征信的过程同时也是个人信息流动与共享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要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使用作出规范,对个人征信信息主体的权益作出相应的保护,从而达到信息主体保护与信息流动的平衡。本文从信息主体享有的知情权、控制权、异议权和救济权入手,分析了现阶段我国关于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安排,针对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并从中总结出有益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的启示,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通过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信息主体权益受侵害的事前预防机制、规范异议处理流程以及建立个人征信争议协商仲裁机制等方式来完善我国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进行概述,介绍了个人征信的含义、信息主体的含义以及信息主体在个人征信中的地位等相关基本知识,对个人征信信息主体通常应享有的权益进行了阐释,从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以及利益冲突的平衡三个角度分析了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对我国现阶段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陈述,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定四个层面介绍了我国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安排,并分析了现实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分别介绍了美国、欧盟和日本在三种征信模式下对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经验,结合美国、欧盟和日本的经验,得出完善我国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启示。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建议,指出要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保护信息主体的控制权,尤其是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还要确立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事前预防机制以保障信息主体的知情权,通过规范异议处理流程来保障信息主体的异议权,同时建立争议协商仲裁机制以保证信息主体的救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