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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对认定是否构成侵权以及确定最终损害赔偿数额等至关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对证据的收集是否充分、全面、准确,直接关系到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最后认定以及适用法律。因此,证据的收集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对于权利人而言,最大的问题就是“取证难”的问题,因为大多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被控侵权人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侵权往往是偷偷摸摸进行的,侵权行为一般非常隐蔽并可能不断地变换地点,因此存在证据容易灭失或被处理改动的可能;同时侵权人的防范意识也很强,权利人稍有不慎,走漏了调查侵权行为的风声,当权利人还未来得及采取保全证据的措施时,侵权人就会将有关证据销毁得所剩无几或者转移得不知去向,最终不仅影响到法官对侵权的认定,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即使判定侵权成立,但权利人对损害赔偿数额部分的举证也面临重重困难,从而一方面可能造成对权利人的损失给与赔偿不充分,另一方面也有可能造成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因而不利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鉴于此,本文分五个部分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证据收集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首先阐述了当事人收集证据一方面体现了当事人对诉讼的实质性参与,另一方面所收集的证据也是对公正裁判之作成的有力支撑;接着从三个方面论述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证据收集的特殊性,即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和公开性导致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和侵权证据的不稳定性等特点以及知识产权的高度技术性特征对当事人证据收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当事人收集证据难度增大,同时知识产权的“双轨制”保护也使得行政程序中的相关证据可以成为司法审判中的有用来源。第二部分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证据收集的法理基础进行了分析。通常情况下,裁判的作成要以案件事实的认定为前提,因此“发现真实”无疑成为收集证据的动力来源,针对辩论主义和协同主义对案件真实的不同要求,笔者赞成当事人和法官协力促成的“确信真实”这种观点,同时基于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即知识产权保护的不仅仅是权利人的利益,还要顾及到社会公众对知识信息的利用等,知识产权诉讼对案件事实有更高的追求,因此尽管当事人收集证据是最主要的,但适当强化法官在证据收集方面的作用也有一定的必要性。第三部分具体介绍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取证范围和取证方法,概述了权利人和被控侵权人证据收集的大致范围,表明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收集的广泛性和专业性。第四部分从立法和实务两方面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证据收集的现状进行了评析,指出了立法之缺陷不利于当事人对证据的收集,而在实务方面主要分析了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陷阱取证以及保全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证据收集提出了具体构想。在理念层面上一方面既要注重对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提供必要的保障,又要防止当事人对其权利的滥用,另一方面要坚持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理念,合理发挥法官在证据收集方面的作用,尤其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很多时候需要法官现场勘验某些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或者现场进行比对等;在具体完善的途径上笔者从五个方面提出了相应建议,以期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证据的收集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