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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历史、地理、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的限制,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和经济的总体发展水平不高,处于比较落后的状态。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是西部大开发战略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需要重点攻克的难点。为此,不仅要靠国家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还要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身的优势,充分挖掘当地人文、地理、环境的社会和经济价值,更重要的是自治机关要充分行使国家赋予的各项自治权,服务于振兴本地方和本地民族的各项事业。立法自治权在整个民族区域自治权体系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为其他自治权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自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以来,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在立法自治权的行使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制定了一定数量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变通和补充规定,规范和调整了当地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但也应看到,在立法自治权的有效行使和自治立法制度的建设等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本文拟通过对现有理论研究成果和大量现行自治法规的分析研究,系统阐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