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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监护制度过于粗疏简略,结构也并不合理,造成了现实生活中大量需要监护的未成年人与精神病人并未纳入监护制度的保护之下,并由此给社会带来了相应不可避免的风险。事实监护的法律效力难以得到认定,社会组织监护的效能缺失,这都造成了现行监护制度下责任主体难以落实这一难题。我国现行的监护制度亟需重构,以此在维护被监护人利益与保障社会公益之间求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