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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40.6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2)04-000-02
摘要政策性农业保险是解决我国现阶段农业生产高风险问题的有效途径,但是现阶段关于农业保险的研究还不是很充分,导致一些政策以及实施方法还存在一些亟待改善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农业生产及其面临风险的特殊性,指出了关于农业保险运营、风险计量等方面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相对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成本风险分散
所谓政策性农业保险,就是以保险公司市场化经营为依托,政府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扶持,对种植业、养殖业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的直接物化成本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将财政手段与市场机制相对接,可以创新政府救灾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分散农业风险,促进农民收入可持续增长,是世贸组织所允许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绿箱政策 ”。
通过分析现阶段农业保险的政策条款与实施规范,我们发现目前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使政策性农业保险更好地服务农业发展,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下面将从农业保险的特点入手,结合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就其面临的问题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一、农险公司的经营不稳定
农业保险的风险事件具有很强的随机性,尤其是处在同一个区域的风险单位是否发生风险具有很强的相关性,一些风险的影响范围往往能覆盖整个县辖区甚至市辖区,导致承保范围和业务量相对较小的保险公司面临很大的风险,从以往的研究来看,以安华农业保险德惠支公司的经营情况为例,其历年赔付率的变化范围是38.0%-82.6%,因其波动性较大而难以预测,这对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健造成了不利影响 。
针对上述问题,农业保险公司可尝试扩大其经营范围以分散风险。通过增大农业保险承保面积,增加保险标的的种类,并尽可能地多样化其承保风险,以优化承保标的和承保风险的结构。此外保险公司可在公司内部建立联动机制,总公司对分公司业务进行统筹安排,使分公司面临风险得到整个公司体系的缓冲,进一步分散所面临的风险。
二、巨灾风险
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农业生产过程中面临的一些自然灾害影响程度大、范围广,会有农业减产、不产甚至还要赔上生产成本的隐患,而农民的风险承受能力非常有限,这就要求农险公司的赔付要迅速而到位。因此,当灾害发生后农险公司将面临短時间内激增的现金流出,这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营。
目前“北京模式”对赔付责任的相关规定为:保险公司赔付率在160%以下时,由其自身承担损失补偿责任。赔付率超过160%时,实行保险公司赔付封顶,政府承担剩余赔付责任,并以两种方式进行分散,其中赔付率在160%-300%的巨灾风险,通过政府直接购买再保险的方式转移;赔付率超过300%的部分,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解决。
但是根据往年的一些经验,政府规定的超额准备金率并没有充分考虑农险公司运行的实际情况,对超额赔付率下限的规定已经超过了农险公司的承受范围。之前的研究发现,当农业保险公司赔付率达到140%时,保险准备金便无力保证赔偿,只能采用向银行贷款融资的方式来支付巨额赔偿,融资成本高、还款压力大,破坏了公司的财务平衡,阻碍了农险公司的发展 。
农业的巨灾风险比较高,对农业保险人可承受赔付率的上限到超额赔付率下限之间的差额部分的处理就显得异常重要。建议重新根据保险公司实际情况评估超额赔付率的最优比率,对超过新确定的超额赔付率的部分由市级出资统一投保,通过购买再保险方式将该风险转移给再保险公司;同时加强对农业保险公司计提准备金的监管,以保证其偿付能力。
三、大数法则应用差异
保险学是一门建立在大数法则基础上的学科。在应用大数法则时,对风险单位的定义直接影响精算假设和精算模型的最终预测结果。一般情况下为了简化承保手续,一个保险标的就被认为是一个风险单位,并在定价时视各个保险标的是否发生保险事故的风险相互独立。而在农业保险实际经营过程中,同一个区域的保险标的,因其地理位置的相邻性和不可分割性,使其发生保险事故时损失程度高度相关,实际风险并不独立。
因此在应用大数法则时,风险单位不应仅按投保单位划分,而是应该将品种、地段、管理情况等因素相同或相似的农作物视为一个风险单位进行相关计算和评估。
四、查勘定损成本高
由于农业保险的标的分布分散,一旦发生保险风险事故影响范围会非常大,而农险的特殊性又决定了定损工作需要及时与准确,并且工作量大、专业性强。这就要求农险公司配备一支数量庞大的定损理赔队伍,固定成本大。而农业保险风险的不确定性很大,定损工作也没有固定的周期,如果长期保持这样规模的定损理赔队伍会造成人员冗余,加重公司财务负担,同时也不利于公司内部人员结构的优化。
为解决该问题,我们建议由政府部门培养专业的人才力量,成立专门的查勘定损机构,由专门机构统一承担查勘定损工作,取消保险公司对定损人员的配备,减少该项经营费用支出以形成规模效应。此外,由于定损理赔人员须具有很强的专业知识,除了参与定损工作外,还可承担农业险种的宣传任务,以加强宣传工作的专业化与公信力,从而增强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认可度和投保意愿。
五、各险种损失概率不一致
通过在北京市房山区的问卷调查,我们发现农业保险现有的一些险种的风险损失概率并不一致。由于不同农业作物在面临相同或相似风险时表现的承受能力不尽相同,导致同一地区不同保险标的的赔付率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例如在夏季,西瓜和玉米同时遭受冰雹灾害时,西瓜的损失一般要比玉米大很多。这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对不同农业险种的宣传力度不同,使得赔付概率低的标的投保率高;而出险概率更大、更加需要保险保障的作物得不到保障,农民遭受损失概率加大,保险公司公信力降低。
政府可以通过政策手段要求农业保险公司按照一定的配比优化自己的保险标的结构,并通过差异化补贴使农险公司在经营各种农险品种时的收益趋于相同,例如对赔付率较高的险种采用高额的补贴率,从而降低保险人为追求利益而厚此薄彼的倾向。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农业在国民经济中起到的作用也愈发重要。农业作为社会和谐发展的根基,其承担的责任是不言而喻的,而农业的在一些方面的特殊性又决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的脆弱性,这就凸显了农业保险的重要性。通过对农业保险现阶段运行的实际情况进行探索,提出问题并解决问题,使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日趋完善。随着农业保险的一步步完善,其对农业稳定与发展的促进作用将得到巩固,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摘要政策性农业保险是解决我国现阶段农业生产高风险问题的有效途径,但是现阶段关于农业保险的研究还不是很充分,导致一些政策以及实施方法还存在一些亟待改善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农业生产及其面临风险的特殊性,指出了关于农业保险运营、风险计量等方面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相对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成本风险分散
所谓政策性农业保险,就是以保险公司市场化经营为依托,政府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扶持,对种植业、养殖业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的直接物化成本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将财政手段与市场机制相对接,可以创新政府救灾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分散农业风险,促进农民收入可持续增长,是世贸组织所允许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绿箱政策 ”。
通过分析现阶段农业保险的政策条款与实施规范,我们发现目前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使政策性农业保险更好地服务农业发展,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下面将从农业保险的特点入手,结合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就其面临的问题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一、农险公司的经营不稳定
农业保险的风险事件具有很强的随机性,尤其是处在同一个区域的风险单位是否发生风险具有很强的相关性,一些风险的影响范围往往能覆盖整个县辖区甚至市辖区,导致承保范围和业务量相对较小的保险公司面临很大的风险,从以往的研究来看,以安华农业保险德惠支公司的经营情况为例,其历年赔付率的变化范围是38.0%-82.6%,因其波动性较大而难以预测,这对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健造成了不利影响 。
针对上述问题,农业保险公司可尝试扩大其经营范围以分散风险。通过增大农业保险承保面积,增加保险标的的种类,并尽可能地多样化其承保风险,以优化承保标的和承保风险的结构。此外保险公司可在公司内部建立联动机制,总公司对分公司业务进行统筹安排,使分公司面临风险得到整个公司体系的缓冲,进一步分散所面临的风险。
二、巨灾风险
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农业生产过程中面临的一些自然灾害影响程度大、范围广,会有农业减产、不产甚至还要赔上生产成本的隐患,而农民的风险承受能力非常有限,这就要求农险公司的赔付要迅速而到位。因此,当灾害发生后农险公司将面临短時间内激增的现金流出,这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营。
目前“北京模式”对赔付责任的相关规定为:保险公司赔付率在160%以下时,由其自身承担损失补偿责任。赔付率超过160%时,实行保险公司赔付封顶,政府承担剩余赔付责任,并以两种方式进行分散,其中赔付率在160%-300%的巨灾风险,通过政府直接购买再保险的方式转移;赔付率超过300%的部分,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解决。
但是根据往年的一些经验,政府规定的超额准备金率并没有充分考虑农险公司运行的实际情况,对超额赔付率下限的规定已经超过了农险公司的承受范围。之前的研究发现,当农业保险公司赔付率达到140%时,保险准备金便无力保证赔偿,只能采用向银行贷款融资的方式来支付巨额赔偿,融资成本高、还款压力大,破坏了公司的财务平衡,阻碍了农险公司的发展 。
农业的巨灾风险比较高,对农业保险人可承受赔付率的上限到超额赔付率下限之间的差额部分的处理就显得异常重要。建议重新根据保险公司实际情况评估超额赔付率的最优比率,对超过新确定的超额赔付率的部分由市级出资统一投保,通过购买再保险方式将该风险转移给再保险公司;同时加强对农业保险公司计提准备金的监管,以保证其偿付能力。
三、大数法则应用差异
保险学是一门建立在大数法则基础上的学科。在应用大数法则时,对风险单位的定义直接影响精算假设和精算模型的最终预测结果。一般情况下为了简化承保手续,一个保险标的就被认为是一个风险单位,并在定价时视各个保险标的是否发生保险事故的风险相互独立。而在农业保险实际经营过程中,同一个区域的保险标的,因其地理位置的相邻性和不可分割性,使其发生保险事故时损失程度高度相关,实际风险并不独立。
因此在应用大数法则时,风险单位不应仅按投保单位划分,而是应该将品种、地段、管理情况等因素相同或相似的农作物视为一个风险单位进行相关计算和评估。
四、查勘定损成本高
由于农业保险的标的分布分散,一旦发生保险风险事故影响范围会非常大,而农险的特殊性又决定了定损工作需要及时与准确,并且工作量大、专业性强。这就要求农险公司配备一支数量庞大的定损理赔队伍,固定成本大。而农业保险风险的不确定性很大,定损工作也没有固定的周期,如果长期保持这样规模的定损理赔队伍会造成人员冗余,加重公司财务负担,同时也不利于公司内部人员结构的优化。
为解决该问题,我们建议由政府部门培养专业的人才力量,成立专门的查勘定损机构,由专门机构统一承担查勘定损工作,取消保险公司对定损人员的配备,减少该项经营费用支出以形成规模效应。此外,由于定损理赔人员须具有很强的专业知识,除了参与定损工作外,还可承担农业险种的宣传任务,以加强宣传工作的专业化与公信力,从而增强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认可度和投保意愿。
五、各险种损失概率不一致
通过在北京市房山区的问卷调查,我们发现农业保险现有的一些险种的风险损失概率并不一致。由于不同农业作物在面临相同或相似风险时表现的承受能力不尽相同,导致同一地区不同保险标的的赔付率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例如在夏季,西瓜和玉米同时遭受冰雹灾害时,西瓜的损失一般要比玉米大很多。这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对不同农业险种的宣传力度不同,使得赔付概率低的标的投保率高;而出险概率更大、更加需要保险保障的作物得不到保障,农民遭受损失概率加大,保险公司公信力降低。
政府可以通过政策手段要求农业保险公司按照一定的配比优化自己的保险标的结构,并通过差异化补贴使农险公司在经营各种农险品种时的收益趋于相同,例如对赔付率较高的险种采用高额的补贴率,从而降低保险人为追求利益而厚此薄彼的倾向。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农业在国民经济中起到的作用也愈发重要。农业作为社会和谐发展的根基,其承担的责任是不言而喻的,而农业的在一些方面的特殊性又决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的脆弱性,这就凸显了农业保险的重要性。通过对农业保险现阶段运行的实际情况进行探索,提出问题并解决问题,使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日趋完善。随着农业保险的一步步完善,其对农业稳定与发展的促进作用将得到巩固,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