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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6-7833(2012)04-000-02
摘要增值税是我国流转税中的第二大税种,涉及的税额大,税目多,在我国税收体制的立法和执法中都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是企业税务管理的重点。企业业务种类繁多,运费的发生也相当频繁,且性质各异,在实践中备受财务税务人员的关注。本文就增值税中的“运费抵扣进项税”的应用问题作出一些探讨,以与同行商榷。
关键词运费 进项税抵扣
我国的增值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在企业实践中,要正确地理解和运用这一规定却非易事,哪些运费可以抵扣、如何计算等等问题,都需要仔细辨别。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对以上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允许运费抵扣进项税的前提条件
1、运费金额必须是运费和建设基金。在日常的运输发票上一般还有装卸费、保险费等项目,但只有运费和建设基金可以抵扣,其他一律不得抵扣。
2、必须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包括商业企业和生产企业。只有一般纳税人才会涉及到增值税的抵扣问题。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运费则计入成本。
3、必须取得运费结算单据(运费发票)。运费结算单据是纳税人发生业务的惟一合法证据,也是进行税务处理的原始凭证。
4、劳务接受者与发票的持有人必须是同一人。它证明发票上所列劳务的付费人或接受者是发票的持有人。若持有发票并抵扣了税款的人并非费用的支付人,这明显是违背税法的立法精神的。
5、发票必须是当期的。所谓“当期”,是指该运费所对应的货物应在本期计算缴纳销项税额或准予抵扣进项税额。若相应的货物不属于本期,则无论是否依法取得并保管好了发票,均不得抵扣。
二、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费用
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以下十八种情况支付的运输费用,即便是取得了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1、购进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的,与之相关的运输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所销售的货物为免税的,其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偏高的运输费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一般对取得运输发票的企业每辆车核定运输收入最高限额,超过限额的收入即认为不合理。
4、运费支付的对象与提供运输劳务单位不一致,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5、货运定额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6、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7、装卸费、保险费用等其他杂费不得抵扣进项税。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全部不予抵扣。
8、项目填列不符的发票。
9、货运代理发票。
10、远洋运输发票和境外运输发票不能抵扣。
11、税务代开发票手续不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12、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不得抵扣。
13、纳税人同时购入允许抵扣的货物和不允许抵扣的货物所发生的运费,如果能够合理划分,则运输允许抵扣货物部分的运费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如无法划分,则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14、比对不符的运输发票不得抵扣。
15、其他单位代运输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发票不得抵扣。
16、未按规定逐票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不得抵扣。
17、抵扣联加盖印章的发票不得抵扣。
18、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发票不得抵扣。
三、应注意的具体的条款
一些纳税人对相关法规掌握不细致,在操作时把握不准处理不正确,造成工作失误,受到税务机关处罚。因此在工作实践中,应特别注意以下一些具体规定:
1、运输发票的抵扣范围
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2、承运货物的用途
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与生产或销售应税项目直接相关的购进货物的运输费用,如购进应税产品用的原材料及辅助材料、动力等可依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而购进货物用于免税项目、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职工福利等非应税项目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支付的运输费用全额计入相关非应税项目的成本;如果工业企业购进用于非应税项目货物又用于出售的,可据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发生的运输发票可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购进货物用于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职工福利等非应税项目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运输发票的填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4、抵扣时限和申报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期限,由90天调整为180天。此规定未包含铁路运输发票,因此铁路运输发票抵扣期限仍为90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中附件2《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4条规定:纳税人取得所有需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应根据相关运输发票逐票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现行规定申报报表资料外,增加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纳税人除报送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信息。未单独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信息的,其运输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纳税人未按规定要求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或者填写内容不全的,该张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相关计算
举例说明:假设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1年9月发生如下业务:
(1)购进钢材一批,买价100万元。运费单据注明运费1万元,货未到。(2)向小规模纳税人购小麦,买价200万元。运费单据注明运费1万元,装卸费50万元。货已入库。(3)购进机床一台,买价200万元,运费10万元(有单据),货已到。(4)有下属于公司负责将产成品运入仓库,本月运费50万元。(5)因仓库保管员管理不善,仓库原材料被盗,被盗材料109.3万元(含运费9.3万元)。(6)上月购入原材料25万元修缮厂房,其中含运费5万元。
本月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计算如下:
(1)货物未入库,不得抵扣。(2)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免税可抵扣农产品,且已入库。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0×13%+1×7%=26.07(万元)。(3)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抵扣,其运费也可抵扣进项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0×17%+10×7%=34.7(万元) 。(4)货物内部流转,非购销业务,也未取得运费单据,运费不可抵扣进项税。(5)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可抵扣需转出:应转出进项税额为:(109.3-9.3)×17%+9.3/(1-7%)×7%=17.7(万元)。(6)购入的原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转出进项税额为:(25-5)×17%+5/(1-7%)×7%=3.78(万元)。
本月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26.07+34.7-17.7-3.78=39.29 (万元)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业务种类繁多,运费的发生也相当频繁,由于性质各异,并非所有的运费都可抵扣。因此,财务人员应加强相关法規的学习,正确计算应纳税额,最大程度减少失误,避免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
[4]税法I.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中国税务出版社.
[5]税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经济科学出版社.
[6]周凌主编.纳税基础与实务.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摘要增值税是我国流转税中的第二大税种,涉及的税额大,税目多,在我国税收体制的立法和执法中都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是企业税务管理的重点。企业业务种类繁多,运费的发生也相当频繁,且性质各异,在实践中备受财务税务人员的关注。本文就增值税中的“运费抵扣进项税”的应用问题作出一些探讨,以与同行商榷。
关键词运费 进项税抵扣
我国的增值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在企业实践中,要正确地理解和运用这一规定却非易事,哪些运费可以抵扣、如何计算等等问题,都需要仔细辨别。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对以上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允许运费抵扣进项税的前提条件
1、运费金额必须是运费和建设基金。在日常的运输发票上一般还有装卸费、保险费等项目,但只有运费和建设基金可以抵扣,其他一律不得抵扣。
2、必须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包括商业企业和生产企业。只有一般纳税人才会涉及到增值税的抵扣问题。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运费则计入成本。
3、必须取得运费结算单据(运费发票)。运费结算单据是纳税人发生业务的惟一合法证据,也是进行税务处理的原始凭证。
4、劳务接受者与发票的持有人必须是同一人。它证明发票上所列劳务的付费人或接受者是发票的持有人。若持有发票并抵扣了税款的人并非费用的支付人,这明显是违背税法的立法精神的。
5、发票必须是当期的。所谓“当期”,是指该运费所对应的货物应在本期计算缴纳销项税额或准予抵扣进项税额。若相应的货物不属于本期,则无论是否依法取得并保管好了发票,均不得抵扣。
二、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费用
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以下十八种情况支付的运输费用,即便是取得了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1、购进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的,与之相关的运输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所销售的货物为免税的,其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偏高的运输费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一般对取得运输发票的企业每辆车核定运输收入最高限额,超过限额的收入即认为不合理。
4、运费支付的对象与提供运输劳务单位不一致,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5、货运定额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6、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7、装卸费、保险费用等其他杂费不得抵扣进项税。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全部不予抵扣。
8、项目填列不符的发票。
9、货运代理发票。
10、远洋运输发票和境外运输发票不能抵扣。
11、税务代开发票手续不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12、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不得抵扣。
13、纳税人同时购入允许抵扣的货物和不允许抵扣的货物所发生的运费,如果能够合理划分,则运输允许抵扣货物部分的运费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如无法划分,则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14、比对不符的运输发票不得抵扣。
15、其他单位代运输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发票不得抵扣。
16、未按规定逐票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不得抵扣。
17、抵扣联加盖印章的发票不得抵扣。
18、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发票不得抵扣。
三、应注意的具体的条款
一些纳税人对相关法规掌握不细致,在操作时把握不准处理不正确,造成工作失误,受到税务机关处罚。因此在工作实践中,应特别注意以下一些具体规定:
1、运输发票的抵扣范围
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2、承运货物的用途
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与生产或销售应税项目直接相关的购进货物的运输费用,如购进应税产品用的原材料及辅助材料、动力等可依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而购进货物用于免税项目、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职工福利等非应税项目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支付的运输费用全额计入相关非应税项目的成本;如果工业企业购进用于非应税项目货物又用于出售的,可据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发生的运输发票可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购进货物用于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职工福利等非应税项目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运输发票的填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4、抵扣时限和申报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期限,由90天调整为180天。此规定未包含铁路运输发票,因此铁路运输发票抵扣期限仍为90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中附件2《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4条规定:纳税人取得所有需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应根据相关运输发票逐票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现行规定申报报表资料外,增加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纳税人除报送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信息。未单独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信息的,其运输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纳税人未按规定要求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或者填写内容不全的,该张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相关计算
举例说明:假设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1年9月发生如下业务:
(1)购进钢材一批,买价100万元。运费单据注明运费1万元,货未到。(2)向小规模纳税人购小麦,买价200万元。运费单据注明运费1万元,装卸费50万元。货已入库。(3)购进机床一台,买价200万元,运费10万元(有单据),货已到。(4)有下属于公司负责将产成品运入仓库,本月运费50万元。(5)因仓库保管员管理不善,仓库原材料被盗,被盗材料109.3万元(含运费9.3万元)。(6)上月购入原材料25万元修缮厂房,其中含运费5万元。
本月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计算如下:
(1)货物未入库,不得抵扣。(2)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免税可抵扣农产品,且已入库。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0×13%+1×7%=26.07(万元)。(3)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抵扣,其运费也可抵扣进项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0×17%+10×7%=34.7(万元) 。(4)货物内部流转,非购销业务,也未取得运费单据,运费不可抵扣进项税。(5)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可抵扣需转出:应转出进项税额为:(109.3-9.3)×17%+9.3/(1-7%)×7%=17.7(万元)。(6)购入的原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转出进项税额为:(25-5)×17%+5/(1-7%)×7%=3.78(万元)。
本月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26.07+34.7-17.7-3.78=39.29 (万元)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业务种类繁多,运费的发生也相当频繁,由于性质各异,并非所有的运费都可抵扣。因此,财务人员应加强相关法規的学习,正确计算应纳税额,最大程度减少失误,避免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
[4]税法I.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中国税务出版社.
[5]税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经济科学出版社.
[6]周凌主编.纳税基础与实务.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