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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法制史的走向特征来看,我国目前所处的阶段应当是法治国阶段。因此,我国目前需要的是一种法治国的刑法文化。基于主观主义刑法立场而制定的多元化的刑事责任实现方式与刑法和刑法理论的诸多范畴形成了对峙,不能够适应法治国对刑法运行的要求。因而,为与法治国的刑法文化相适应,我国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多元化应当为一元化所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