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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溪县属林业县,总面积达1251.03平方公里,全县森林覆盖率高达87.1%。辖区内有高阜、马头山、石峡、陈坊、株溪等5个国有林场。资溪县自然生态保存完好,森林旅游资源极为丰富,拥有保护面积近30万亩的马头山自然保护区(原始森林)和面积5.1万亩的清凉山森林公园,境内负氧离子含量最高达27万个单位/cm3。但随着部门国有林场改制、村民经济利益的驱动等原因,资溪县涉林刑事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资溪全省“十佳旅游强县”品牌的守护。现就根据资溪县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受理的涉林刑事案件的特点、原因,提出预防对策。
一、涉林刑事案件频发原因
资溪县涉林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盗伐林木、滥伐林木、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失火犯罪。每年都要发生此类案件20余件,涉案人员达30-40人之多。2011年资溪县共发生涉林刑事案件21件36人。其中,盗伐林木11件16人、滥伐林木2件3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主要是红豆杉)4件10人、失火4件7人。虽然通过查办涉林刑事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0余万元,但还是给资溪县林业生态资源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和生态资源保护带来严重影响。
(一)受经济利益驱动。资溪县偏远乡镇林场的农民,有部分外出务工或外出做面包生意,留在家里的除了种地没有其他经济收入。于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一些木材经销商受利益驱动,非法收购经营加工木材,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私运木材;有的木材老板甚至唆使法律意识薄弱的农民盗伐、滥伐林木,再以低价收购转手倒卖,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有些职能部门以罚代刑,只要当事人缴纳一定数量的罚金,就采取不立案,或者立案后又撤案,就如有些村民所说的“警匪一家”,客观上纵容了此类犯罪案件的发生。
(二)辖区基层单位护林意识不强。涉林犯罪对象以集体林、国营林居多。因为,集体林木在管理上一般较粗放,加之村级干部保护森林资源意识淡薄、不负责、不想管,致使不少村民产生“不砍白不砍,砍了也没人管”的想法。就如资溪县院承办的一起盗伐林木案件当事人王某的话是:“集体所有的山林,我也有份,砍点算不了什么”。
(三)法律惩罚力度不大。涉林刑事案件当事人一般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相对也较小,刑法规定此类犯罪的法定刑大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个普通涉林刑事案件經过森林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待送到法院审理后,往往用不了几个月就会刑满释放,即犯罪成本低,在一定程度上很难起到法律的震慑作用。
二、涉林刑事案件的特点
作者对近年来的涉林刑事案件进行分析,对其犯罪性质特点进行了分析,归纳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一般文化程度偏低、法盲居多。涉案人员大多为小学文化或文盲,不懂森林法规,存在先砍树后办证、不被发现不办证的现象。而且自我认为:“自己买来的树苗,在自己承包的责任田或机动地里种的树,可以随意处置”。还有一部分人虽然知道采伐林木要办采伐许可证,但觉得办证太麻烦,存在“只要没有人举报,就不会有人追究,即使追究下来,到时补办采伐许可证”的侥幸心理。也有人认为对国家保护的珍贵植物叶、皮、根、茎的采剥不会犯罪。如挖掘红豆杉树蔸出卖等。
(二)家庭经济生活条件相对困难。处在偏远的林场、乡镇的村民,他们中有的人抱有饶幸心理,把盗砍、滥伐林木当做一条创收的门路;有的利用其所在乡村与邻县交界的便利条件,采取联手作战的方法,少批多砍、未批先砍或不办理任何手续盗伐、滥伐集体或他人的林木,边砍边运边销售。
(三)作案参与人员成团伙性。一人纠集,大家参与,一般3-5人,大多是同村邻居或亲朋好友。在犯罪过程中,各环节都有明确分工,从具体砍伐工人到具体负责运输和外销的人员等,每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形成分工明确的产供销一条龙。在这种犯罪网络的组织下,国家森林资源被破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生态环境。
三、涉林刑事案件的预防和对策
从涉林刑事案件的特点可以看出,导致涉林刑事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宣传力度不够,没有让森林保护法律法规和涉林犯罪的后果家喻户晓;没有对森林派出机构的执法行为进行有力监督;对涉林犯罪案件处罚过轻,犯罪成本低,给犯罪嫌疑人造成侥幸心理。
(一)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有不少村民还是不知怎么采伐会犯罪或怎么做就不会犯罪,法律意识太淡薄。因此,要以县林业局牵头,组织森林公安局、全县各乡镇林业工作站、村委会有关人员到全县各边远林区进行森林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主要采取发放法制宣传册、举办法制宣传教育课并讲解典型涉林刑事案例,增强村民的守法意识,打消村民的盗伐、滥伐林木之念头,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盗伐、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二)加强检察院与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及乡镇林业工作站等部门的互相联系和协调关系。只要发现林业主管人员渎职、失职,构成犯罪的,就要及时立案;发现林业主管部门管理上有漏洞的,检察机关及时发出《检察建议书》,协助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对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案件中的积极组织者,建议法院从重处罚,以显法律的震慑性。
(三)轮换执法人员,打消“熟人好办事”念头。有不少收购木材贩子,靠的是“搞好当地林业公安、木材检查站等人员关系”进行偷运盗伐、滥伐的木材。一些木材贩子整天拉拢有关人员,对有关工作人员请吃送礼、给好处,甚至与有关工作人员联手从事木材生意。为此,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人员的个人工作表现和群众反映情况及时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轮换,以免造成“工作人员与木材贩子混熟之后好办事”的违法现象发生。对已经违法违纪工作人员要从严处罚。平时也要对有关部门进行经常性地开展暗访和监督工作。
(四)一线庭审,扩大影响。对社会影响大的涉林刑事犯罪案件,在移送法院审判开庭时,可以作为预防涉林犯罪普法的反面教材,组织邀请林业局、乡镇林业工作站及当地的群众旁听法庭审理,提高政府部门及群众的守法意识,同时建议法庭到涉案所在地的村镇去开庭,通过到一线庭审对村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成效。
一、涉林刑事案件频发原因
资溪县涉林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盗伐林木、滥伐林木、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失火犯罪。每年都要发生此类案件20余件,涉案人员达30-40人之多。2011年资溪县共发生涉林刑事案件21件36人。其中,盗伐林木11件16人、滥伐林木2件3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主要是红豆杉)4件10人、失火4件7人。虽然通过查办涉林刑事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0余万元,但还是给资溪县林业生态资源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和生态资源保护带来严重影响。
(一)受经济利益驱动。资溪县偏远乡镇林场的农民,有部分外出务工或外出做面包生意,留在家里的除了种地没有其他经济收入。于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一些木材经销商受利益驱动,非法收购经营加工木材,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私运木材;有的木材老板甚至唆使法律意识薄弱的农民盗伐、滥伐林木,再以低价收购转手倒卖,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有些职能部门以罚代刑,只要当事人缴纳一定数量的罚金,就采取不立案,或者立案后又撤案,就如有些村民所说的“警匪一家”,客观上纵容了此类犯罪案件的发生。
(二)辖区基层单位护林意识不强。涉林犯罪对象以集体林、国营林居多。因为,集体林木在管理上一般较粗放,加之村级干部保护森林资源意识淡薄、不负责、不想管,致使不少村民产生“不砍白不砍,砍了也没人管”的想法。就如资溪县院承办的一起盗伐林木案件当事人王某的话是:“集体所有的山林,我也有份,砍点算不了什么”。
(三)法律惩罚力度不大。涉林刑事案件当事人一般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相对也较小,刑法规定此类犯罪的法定刑大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个普通涉林刑事案件經过森林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待送到法院审理后,往往用不了几个月就会刑满释放,即犯罪成本低,在一定程度上很难起到法律的震慑作用。
二、涉林刑事案件的特点
作者对近年来的涉林刑事案件进行分析,对其犯罪性质特点进行了分析,归纳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一般文化程度偏低、法盲居多。涉案人员大多为小学文化或文盲,不懂森林法规,存在先砍树后办证、不被发现不办证的现象。而且自我认为:“自己买来的树苗,在自己承包的责任田或机动地里种的树,可以随意处置”。还有一部分人虽然知道采伐林木要办采伐许可证,但觉得办证太麻烦,存在“只要没有人举报,就不会有人追究,即使追究下来,到时补办采伐许可证”的侥幸心理。也有人认为对国家保护的珍贵植物叶、皮、根、茎的采剥不会犯罪。如挖掘红豆杉树蔸出卖等。
(二)家庭经济生活条件相对困难。处在偏远的林场、乡镇的村民,他们中有的人抱有饶幸心理,把盗砍、滥伐林木当做一条创收的门路;有的利用其所在乡村与邻县交界的便利条件,采取联手作战的方法,少批多砍、未批先砍或不办理任何手续盗伐、滥伐集体或他人的林木,边砍边运边销售。
(三)作案参与人员成团伙性。一人纠集,大家参与,一般3-5人,大多是同村邻居或亲朋好友。在犯罪过程中,各环节都有明确分工,从具体砍伐工人到具体负责运输和外销的人员等,每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形成分工明确的产供销一条龙。在这种犯罪网络的组织下,国家森林资源被破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生态环境。
三、涉林刑事案件的预防和对策
从涉林刑事案件的特点可以看出,导致涉林刑事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宣传力度不够,没有让森林保护法律法规和涉林犯罪的后果家喻户晓;没有对森林派出机构的执法行为进行有力监督;对涉林犯罪案件处罚过轻,犯罪成本低,给犯罪嫌疑人造成侥幸心理。
(一)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有不少村民还是不知怎么采伐会犯罪或怎么做就不会犯罪,法律意识太淡薄。因此,要以县林业局牵头,组织森林公安局、全县各乡镇林业工作站、村委会有关人员到全县各边远林区进行森林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主要采取发放法制宣传册、举办法制宣传教育课并讲解典型涉林刑事案例,增强村民的守法意识,打消村民的盗伐、滥伐林木之念头,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盗伐、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二)加强检察院与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及乡镇林业工作站等部门的互相联系和协调关系。只要发现林业主管人员渎职、失职,构成犯罪的,就要及时立案;发现林业主管部门管理上有漏洞的,检察机关及时发出《检察建议书》,协助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对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案件中的积极组织者,建议法院从重处罚,以显法律的震慑性。
(三)轮换执法人员,打消“熟人好办事”念头。有不少收购木材贩子,靠的是“搞好当地林业公安、木材检查站等人员关系”进行偷运盗伐、滥伐的木材。一些木材贩子整天拉拢有关人员,对有关工作人员请吃送礼、给好处,甚至与有关工作人员联手从事木材生意。为此,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人员的个人工作表现和群众反映情况及时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轮换,以免造成“工作人员与木材贩子混熟之后好办事”的违法现象发生。对已经违法违纪工作人员要从严处罚。平时也要对有关部门进行经常性地开展暗访和监督工作。
(四)一线庭审,扩大影响。对社会影响大的涉林刑事犯罪案件,在移送法院审判开庭时,可以作为预防涉林犯罪普法的反面教材,组织邀请林业局、乡镇林业工作站及当地的群众旁听法庭审理,提高政府部门及群众的守法意识,同时建议法庭到涉案所在地的村镇去开庭,通过到一线庭审对村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