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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如今的互联网社会,人们的生活环境越来越多元化,这无不得益于科技的发展。但是,正是在这种多姿多彩的社会背景下,违反法律的现象也是屡屡发生,犯罪的形式和不同程度的分化较之以往要更加复杂,与传统类型犯罪相比更具时代性。很显然传统的严刑峻法很难适应当今时代的法制建设,犯罪轻刑化趋势已经成为未来刑罚体系发展的重要方向。
关键词:轻刑化;谦抑性;建议和完善
一、犯罪轻刑化的理论依据
犯罪刑罚的轻刑化的理论依据,是从刑罚的价值理念和追求来进行分析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人道性。刑罚的人道性是与严刑苛法相对立的概念,不论是我国的古代。或者西方民主社会前期,刑罚的残酷性是统治者维护个人权威的有效手段。而随着民主思想和人道主义的崛起,人们越来越重视作为人的最基本的尊严,即使是作为一名犯罪人,也要应得到理性的待遇,这就是刑罚的人道性。具体来讲,其包括两个方面深层次的涵义,首先,从最低要求讲,必须要满足犯罪人作为一个自然人所必须的基本需求。从最高层次讲,即使犯罪人因重大犯罪受到严厉惩处,也应让其有尊严的受到刑罚,并让他们体会到一个自然人理应得到的自尊。为了达到刑罚的人道性的目的,这就需要我们建立一个轻刑化刑罚体系,更加注重自由刑与罚金刑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更好的实现社会教育的目的,因此,刑罚的残酷性不得违背个人尊严所能承受的范畴。随着历史的不断进步,人们对人道与民主的追求程度更加强烈,刑事处罚人道性也逐渐成为各国改革的主要方向之一。
(2)公正性。法律追求的正义标准就是公正,也是法的三大基本价值之一。而法的公正性是体现在法律实施的整个过程中,既包括刑事立法阶段、也包括刑事司法与执法阶段。其中,立法机关做到立法公正,是实现整个法律公正价值的前提和基础,马克思曾经说过,在立法公正缺失的情况下,很难再保证司法公正或者执法公正。可见立法公正在整个法律阶段的重要性。同时,审判公正在法律公正性体系中也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既能体现立法内容的公正性,也为执法公正提供了公正判决。执行公正是实现法律公正价值的最后一步,也是保证法律公正性实现的最后保障。可见,刑罚的公正性是贯穿在整个法律体系当中,任何一个法律行为都是代表其公正性的存在。如果犯罪人本应当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最后却加大了刑罚处罚,显然是有悖于刑罚公正性原则的。
二、刑法的谦抑性对轻刑化的要求
刑法的谦抑性是近现代国家刑法研究的重点对象,尤其是随着人道观念的进步和刑罚理念的不断完善,刑罚的谦抑性逐渐被更多的专家学者所接受和认同。其内涵是指通过合理手段解决问题,尽量追求刑罚成本支出的最小化,从而来获得更大的社会效果。从社会实际操作中来说,刑法的惩罚措施应当作为最后的保障手段来运用,当其他法律规范无法适当的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置时,才可使用最严厉的刑罚处罚方式。不仅如此,即使运用了刑罚的处罚方式,我们还要合理的考虑国家的刑罚资源能否支撑的起社会犯罪后果,这些资源主要包括人力和财物的支出。其实,每个国家刑罚资源是有限的,这就让我们必须以最合理的手段处罚犯罪行为,追求刑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刑罚的谦抑性本身具有包容的内涵,更多体现人道主义,我们不能用严苛律法来保证一个犯罪人彻底改邪归正,但是对其必要的感化和包容兴许能激发犯罪人内心潜在的善良,从而取得更好的刑罚效果。
三、轻刑化刑法体系的建议和完善
(1)更广泛地适用酌定不起诉和免除刑罚处罚以及缓刑、假释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了酌定不起诉和免除刑罚制度,这对实现我国刑罚轻刑化提供了法律保障,也表明未来的刑罚适用发展趋势中,将会一改以前的严格适用法定最高刑,而更多的会考虑影响量刑的其他因素,从而减少严酷刑罚的适用。同时对于我国缓刑假释制度的适用,应当更加具体细化和明确。比如对缓刑适用条件中的“悔罪表现”的表述,应作出列举式法律规定,让法官在考量缓刑适用条件时能有法律规范可依。可以将悔罪表现具体细化为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罪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积极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等具体情节。同时,也可以从正面引导与反面禁止两方面来法官适用缓刑提供依据,正面引导即通过具体规定哪些情形可以优先适用缓刑,比如轻微的故意伤害案件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或者过失犯罪但主观恶性不大、且危害结果较小的。都可以在定罪量刑时优先考虑缓刑的适用。反面禁止是通过法律文件对一些犯罪行为作出禁止适用缓刑的规定,明确这方面的禁止范畴,在原有基础加以扩充,比如将故意杀人、强奸、拐卖人口、贩毒等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纳入到禁止适用缓刑的行列中,不在拘泥于累犯等一般性规定、我国假释制度适用范畴的扩大也可以借鉴缓刑制度的完善建议,让缓刑与假释制度为刑罚轻刑化的发展提供了相应制度的保障。
(2)建立我国的保安处分制度。从我国现有立法层面来看,保安处分措施虽然在实践中大量存在,但是并没有在立法中予以确认其地位。在司法实践中,例如责令管教、强制医疗等都是常见的保安处分措施。并且随着相关和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扩大,保安处分制度在我国适用的范畴也会进一步拓展。这就需要立法机关在未来的立法层面上加大保安处分制度的立法体系建设,这样对于实现犯罪轻刑化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3)改进我国现有非刑罚处理方法的运用。我国刑法典除了对五大主刑及其附加刑做了规定之外,还相应的规定了非刑罚处理方法,主要包括责令具结悔过、赔偿损失或由主管部门行政处分等等,种类不在少数,但是实际运用中,却出现了倾斜适用的现象,对赔偿损失、没收、收缴等经常适用外,其他非刑罚处理办法则很少见到。因此,改善非刑罰处理方式的适用结构,逐渐向轻刑化惩罚措施倾斜是未来司法的重中之重。
作者简介:马洋洋,1991年5月,男,汉族,河北保定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现就读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研究生院,刑法学专业
肖丹,1996年7月,女,汉族,四川南充人,本科生在读,现就读于四川工商学院经济管理学院,人力资源管理专业
(作者单位:1.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研究生院2.四川工商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关键词:轻刑化;谦抑性;建议和完善
一、犯罪轻刑化的理论依据
犯罪刑罚的轻刑化的理论依据,是从刑罚的价值理念和追求来进行分析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人道性。刑罚的人道性是与严刑苛法相对立的概念,不论是我国的古代。或者西方民主社会前期,刑罚的残酷性是统治者维护个人权威的有效手段。而随着民主思想和人道主义的崛起,人们越来越重视作为人的最基本的尊严,即使是作为一名犯罪人,也要应得到理性的待遇,这就是刑罚的人道性。具体来讲,其包括两个方面深层次的涵义,首先,从最低要求讲,必须要满足犯罪人作为一个自然人所必须的基本需求。从最高层次讲,即使犯罪人因重大犯罪受到严厉惩处,也应让其有尊严的受到刑罚,并让他们体会到一个自然人理应得到的自尊。为了达到刑罚的人道性的目的,这就需要我们建立一个轻刑化刑罚体系,更加注重自由刑与罚金刑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更好的实现社会教育的目的,因此,刑罚的残酷性不得违背个人尊严所能承受的范畴。随着历史的不断进步,人们对人道与民主的追求程度更加强烈,刑事处罚人道性也逐渐成为各国改革的主要方向之一。
(2)公正性。法律追求的正义标准就是公正,也是法的三大基本价值之一。而法的公正性是体现在法律实施的整个过程中,既包括刑事立法阶段、也包括刑事司法与执法阶段。其中,立法机关做到立法公正,是实现整个法律公正价值的前提和基础,马克思曾经说过,在立法公正缺失的情况下,很难再保证司法公正或者执法公正。可见立法公正在整个法律阶段的重要性。同时,审判公正在法律公正性体系中也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既能体现立法内容的公正性,也为执法公正提供了公正判决。执行公正是实现法律公正价值的最后一步,也是保证法律公正性实现的最后保障。可见,刑罚的公正性是贯穿在整个法律体系当中,任何一个法律行为都是代表其公正性的存在。如果犯罪人本应当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最后却加大了刑罚处罚,显然是有悖于刑罚公正性原则的。
二、刑法的谦抑性对轻刑化的要求
刑法的谦抑性是近现代国家刑法研究的重点对象,尤其是随着人道观念的进步和刑罚理念的不断完善,刑罚的谦抑性逐渐被更多的专家学者所接受和认同。其内涵是指通过合理手段解决问题,尽量追求刑罚成本支出的最小化,从而来获得更大的社会效果。从社会实际操作中来说,刑法的惩罚措施应当作为最后的保障手段来运用,当其他法律规范无法适当的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置时,才可使用最严厉的刑罚处罚方式。不仅如此,即使运用了刑罚的处罚方式,我们还要合理的考虑国家的刑罚资源能否支撑的起社会犯罪后果,这些资源主要包括人力和财物的支出。其实,每个国家刑罚资源是有限的,这就让我们必须以最合理的手段处罚犯罪行为,追求刑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刑罚的谦抑性本身具有包容的内涵,更多体现人道主义,我们不能用严苛律法来保证一个犯罪人彻底改邪归正,但是对其必要的感化和包容兴许能激发犯罪人内心潜在的善良,从而取得更好的刑罚效果。
三、轻刑化刑法体系的建议和完善
(1)更广泛地适用酌定不起诉和免除刑罚处罚以及缓刑、假释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了酌定不起诉和免除刑罚制度,这对实现我国刑罚轻刑化提供了法律保障,也表明未来的刑罚适用发展趋势中,将会一改以前的严格适用法定最高刑,而更多的会考虑影响量刑的其他因素,从而减少严酷刑罚的适用。同时对于我国缓刑假释制度的适用,应当更加具体细化和明确。比如对缓刑适用条件中的“悔罪表现”的表述,应作出列举式法律规定,让法官在考量缓刑适用条件时能有法律规范可依。可以将悔罪表现具体细化为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罪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积极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等具体情节。同时,也可以从正面引导与反面禁止两方面来法官适用缓刑提供依据,正面引导即通过具体规定哪些情形可以优先适用缓刑,比如轻微的故意伤害案件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或者过失犯罪但主观恶性不大、且危害结果较小的。都可以在定罪量刑时优先考虑缓刑的适用。反面禁止是通过法律文件对一些犯罪行为作出禁止适用缓刑的规定,明确这方面的禁止范畴,在原有基础加以扩充,比如将故意杀人、强奸、拐卖人口、贩毒等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纳入到禁止适用缓刑的行列中,不在拘泥于累犯等一般性规定、我国假释制度适用范畴的扩大也可以借鉴缓刑制度的完善建议,让缓刑与假释制度为刑罚轻刑化的发展提供了相应制度的保障。
(2)建立我国的保安处分制度。从我国现有立法层面来看,保安处分措施虽然在实践中大量存在,但是并没有在立法中予以确认其地位。在司法实践中,例如责令管教、强制医疗等都是常见的保安处分措施。并且随着相关和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扩大,保安处分制度在我国适用的范畴也会进一步拓展。这就需要立法机关在未来的立法层面上加大保安处分制度的立法体系建设,这样对于实现犯罪轻刑化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3)改进我国现有非刑罚处理方法的运用。我国刑法典除了对五大主刑及其附加刑做了规定之外,还相应的规定了非刑罚处理方法,主要包括责令具结悔过、赔偿损失或由主管部门行政处分等等,种类不在少数,但是实际运用中,却出现了倾斜适用的现象,对赔偿损失、没收、收缴等经常适用外,其他非刑罚处理办法则很少见到。因此,改善非刑罰处理方式的适用结构,逐渐向轻刑化惩罚措施倾斜是未来司法的重中之重。
作者简介:马洋洋,1991年5月,男,汉族,河北保定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现就读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研究生院,刑法学专业
肖丹,1996年7月,女,汉族,四川南充人,本科生在读,现就读于四川工商学院经济管理学院,人力资源管理专业
(作者单位:1.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研究生院2.四川工商学院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