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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之间的有效结合形成了一种全新的金融模式,對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以及普惠金融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河南省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起步较晚,底子较薄,防控风险的能力还很弱。互联网金融服务运用了网络技术满足了很多的社会需求,但它能给我们带来好处、便利的同时,也存在很多风险。为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研究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也是势在必行。
一、研究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现代化经济体系”,金融的创新发展,提高了资金融通效率,推动了普惠金融进程,成为现代经济体系的核心。河南省背负着推动中原经济区建设的使命,必然需要建立一个良好的互联网金融金融市场环境。河南省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起步较晚,底子较薄,防控风险的能力还很弱。据网贷之家数据统计,2018年6月底,全国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下降至1836家,相比5月底减少了36家。据不完全统计,6月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为80家,其中问题平台63家(提现困难60家、跑路3家),停业转型平台17家,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达到4347家。网贷之家统计,在河南注册的网贷平台只有65家,除去跑路、歇业、提现困难的平台,当时正常经营的还有30多家,整体处在起步阶段。
二、河南省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一)法律法规缺失引发的法律风险
目前,河南省的互联网金融近几年慢慢发展起来,仍不成熟,还处在初级阶段。通过研究可以发现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环境只是以各种《办法》、《通知》、《意见》形式组成,对参与主体的责任和权利也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特别缺乏对于消费者的保障政策措施。目前我省金融市场监管体系还不健全,在互联网金融不断兴起和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法律法规已经明显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各项法律法规体系也还有很多不健全,急需完善。据网贷之家截止2018年数据统计,河南省重要的P2P网贷平台近几年也出现了因法律意识淡薄,诈骗跑路事件时有发生。2017年在河南注册的网贷平台有65家,除去跑路、歇业、提现困难的平台,当时正常经营的还有30多家。这些现象很重要的原因是法律法规缺失引发的法律风险。因此,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构建还未完成。
(二)监管体系不健全导致的监管风险
新时代的发展,使得我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不断深化,产品创新和业务创新层出不穷,在这种情况下势必产生了多个不同的监管主体,也就不可避免地产生监管真空以及重复监管的情况。例如余额宝,在余额宝APP中,按照规定央行应该在资金从支付宝转账到余额宝的过程进行监管,但当资金转入余额宝用来购买基金这种情况,这又需要央行和中国证监会两个共同监管,为了更加有效的进行监管,二者之间的信息需要适时进行共享、沟通和利用,如此以来,在信息共享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信息外漏、技术盗窃以及监管漏洞等问题的出现。此外,在监管领域,互联网金融各个领域的监管存在脱节现象,彼此之间的协调性不够,会造成有效信息共享的缺乏。同时,职责不明确,容易产生推诿现象,这降低监管效率的同时又可能出现新的风险。
(三)技术应用能力不足带来的技术风险
河南省的互联网金融呈现了业务范围模糊性、经营环境开放性,技术安全风险动态性等特点在技术应用阶段不可避免的会引发的风险。比如每年的双十一、周年庆双十二等购物大销重要节日很容易出现技术能力风险,会出现在某个活动时间刚开始的时间段或者时加点出现交易量出现BUG会出现超出正常水平的交易量或者直接进入崩溃或者瘫痪状态,下单失败、页面加载失败及无法支付等问题。甚至有时候也可能出现交易系统、支付系统的崩溃后果,从而造成经济损失。同时,由于大数对于整个河南省的发展都是一个新兴快速发展的和探索前进的新事物,对于新兴事物,想要提供有力完善的保障和监管需要一定的时间积累和探索,因此目前,河南省的相关的保障与监管工作也是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针对一些例如数据的泄露、数据丢失以及侵权等现象一时无法得到遏制,设成为很大的安全隐患。
三、对策
(一)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但是对比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发展又较快,但与之相关的法律仍然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所以目前,我国就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仍然不是很健全。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极有可能出现市场秩序紊乱,有一部分不合法的金融企业或者金融市场行为趁机钻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的空子,这严重阻碍了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公平、和谐、平稳的发展环境。因此,当务之急,我国需要加深理立法程度,深度分析研究并尽快挖掘互联网金融违法行为,并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规章制服和法律法规。同时,对于河南省而言,在市场准入方面,可以建立健全准入机制,对各类的互联网金融行业采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办法,设定不同的准入标准,在企业进入之处做好规范和管理。对于企业自身,为了更好更健康的发展,自身制定一定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适应的公司制度,规范公司经营。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体系
互联网金融由于覆盖的群体较多,存在宣传误导等现象,因此需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企业需要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建立一个统一、高效、安全的信息披露平台成为必须,在建立平台的基础上,企业报送的数据可进行完整全面的统计、检测企业的整体情况,从而减少了监督方的工作量和压力。同时,配合我过不断在互联网金融市场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在逐步完善,可以建立可以进行信息共享的系统,成立行业协会协调我国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通过建立行业协会,补充完善整个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息数据库,提供更加全面安全的的信息,进而又降低平台信息获取成本。最后,针对我国绝大部分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着资金具体流向的监管和控制,将造成在平台问题被揭露之前或者用户遭受损失之前,很难发现平台的非法活动的情况。可以适当的建立多层次的、多途径的款项追踪机制。如果没有成熟的资金追踪体制,
(三)推进互联网金融信息技术建设
目前,从全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大趋势来看,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相关信息技术建设水平较西方国家而言任然比较落后比较落后。面对新时代科技高速发展的良好机遇下,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技术发展成为必不可少的行业发展需要,但由于各个方面因素的印象,我国在信息技术研发和建设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面对风险,为了创造良好的信息技术建设环境和防止由于信息泄露而引发系统性风险保障信息技术的安全性,河南省政府应该加强对互联网核心技术的研发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加大专业金融人才的培育和引入力度;实现完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完善,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实现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完善互联网金融的交易系统和数据系统,全面的掌握信息进而对潜在风险的业务进行归纳总结,在一定程度上预防风险,避免对行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与此同时,对于行业操守和道德要求加强网络安全的管理,切实做好客户信息的保密工作,保障客户和自身的权益。(作者单位:洛阳师范学院)
一、研究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现代化经济体系”,金融的创新发展,提高了资金融通效率,推动了普惠金融进程,成为现代经济体系的核心。河南省背负着推动中原经济区建设的使命,必然需要建立一个良好的互联网金融金融市场环境。河南省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起步较晚,底子较薄,防控风险的能力还很弱。据网贷之家数据统计,2018年6月底,全国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下降至1836家,相比5月底减少了36家。据不完全统计,6月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为80家,其中问题平台63家(提现困难60家、跑路3家),停业转型平台17家,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达到4347家。网贷之家统计,在河南注册的网贷平台只有65家,除去跑路、歇业、提现困难的平台,当时正常经营的还有30多家,整体处在起步阶段。
二、河南省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一)法律法规缺失引发的法律风险
目前,河南省的互联网金融近几年慢慢发展起来,仍不成熟,还处在初级阶段。通过研究可以发现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环境只是以各种《办法》、《通知》、《意见》形式组成,对参与主体的责任和权利也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特别缺乏对于消费者的保障政策措施。目前我省金融市场监管体系还不健全,在互联网金融不断兴起和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法律法规已经明显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各项法律法规体系也还有很多不健全,急需完善。据网贷之家截止2018年数据统计,河南省重要的P2P网贷平台近几年也出现了因法律意识淡薄,诈骗跑路事件时有发生。2017年在河南注册的网贷平台有65家,除去跑路、歇业、提现困难的平台,当时正常经营的还有30多家。这些现象很重要的原因是法律法规缺失引发的法律风险。因此,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构建还未完成。
(二)监管体系不健全导致的监管风险
新时代的发展,使得我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不断深化,产品创新和业务创新层出不穷,在这种情况下势必产生了多个不同的监管主体,也就不可避免地产生监管真空以及重复监管的情况。例如余额宝,在余额宝APP中,按照规定央行应该在资金从支付宝转账到余额宝的过程进行监管,但当资金转入余额宝用来购买基金这种情况,这又需要央行和中国证监会两个共同监管,为了更加有效的进行监管,二者之间的信息需要适时进行共享、沟通和利用,如此以来,在信息共享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信息外漏、技术盗窃以及监管漏洞等问题的出现。此外,在监管领域,互联网金融各个领域的监管存在脱节现象,彼此之间的协调性不够,会造成有效信息共享的缺乏。同时,职责不明确,容易产生推诿现象,这降低监管效率的同时又可能出现新的风险。
(三)技术应用能力不足带来的技术风险
河南省的互联网金融呈现了业务范围模糊性、经营环境开放性,技术安全风险动态性等特点在技术应用阶段不可避免的会引发的风险。比如每年的双十一、周年庆双十二等购物大销重要节日很容易出现技术能力风险,会出现在某个活动时间刚开始的时间段或者时加点出现交易量出现BUG会出现超出正常水平的交易量或者直接进入崩溃或者瘫痪状态,下单失败、页面加载失败及无法支付等问题。甚至有时候也可能出现交易系统、支付系统的崩溃后果,从而造成经济损失。同时,由于大数对于整个河南省的发展都是一个新兴快速发展的和探索前进的新事物,对于新兴事物,想要提供有力完善的保障和监管需要一定的时间积累和探索,因此目前,河南省的相关的保障与监管工作也是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针对一些例如数据的泄露、数据丢失以及侵权等现象一时无法得到遏制,设成为很大的安全隐患。
三、对策
(一)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但是对比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发展又较快,但与之相关的法律仍然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所以目前,我国就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仍然不是很健全。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极有可能出现市场秩序紊乱,有一部分不合法的金融企业或者金融市场行为趁机钻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的空子,这严重阻碍了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公平、和谐、平稳的发展环境。因此,当务之急,我国需要加深理立法程度,深度分析研究并尽快挖掘互联网金融违法行为,并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规章制服和法律法规。同时,对于河南省而言,在市场准入方面,可以建立健全准入机制,对各类的互联网金融行业采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办法,设定不同的准入标准,在企业进入之处做好规范和管理。对于企业自身,为了更好更健康的发展,自身制定一定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适应的公司制度,规范公司经营。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体系
互联网金融由于覆盖的群体较多,存在宣传误导等现象,因此需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企业需要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建立一个统一、高效、安全的信息披露平台成为必须,在建立平台的基础上,企业报送的数据可进行完整全面的统计、检测企业的整体情况,从而减少了监督方的工作量和压力。同时,配合我过不断在互联网金融市场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在逐步完善,可以建立可以进行信息共享的系统,成立行业协会协调我国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通过建立行业协会,补充完善整个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息数据库,提供更加全面安全的的信息,进而又降低平台信息获取成本。最后,针对我国绝大部分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着资金具体流向的监管和控制,将造成在平台问题被揭露之前或者用户遭受损失之前,很难发现平台的非法活动的情况。可以适当的建立多层次的、多途径的款项追踪机制。如果没有成熟的资金追踪体制,
(三)推进互联网金融信息技术建设
目前,从全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大趋势来看,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相关信息技术建设水平较西方国家而言任然比较落后比较落后。面对新时代科技高速发展的良好机遇下,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技术发展成为必不可少的行业发展需要,但由于各个方面因素的印象,我国在信息技术研发和建设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面对风险,为了创造良好的信息技术建设环境和防止由于信息泄露而引发系统性风险保障信息技术的安全性,河南省政府应该加强对互联网核心技术的研发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加大专业金融人才的培育和引入力度;实现完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完善,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实现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完善互联网金融的交易系统和数据系统,全面的掌握信息进而对潜在风险的业务进行归纳总结,在一定程度上预防风险,避免对行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与此同时,对于行业操守和道德要求加强网络安全的管理,切实做好客户信息的保密工作,保障客户和自身的权益。(作者单位:洛阳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