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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来,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问题很突出,给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造成许多不利的影响,本文主要探讨招投标在建筑工程的作用以及如何做好招投标工作。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问题;应用对策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一、工程招投标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招标文件编制不具体
编制招标文件时,没有紧密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需求,仅是招标常规程序,缺乏全面、细致、具有可操作性的内容;并对本工程实施管理的相关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未编制对应合同专用条款的说明和要求,造成后期合同签订难达成一致,把难题留给施工过程中处理。编制招标文件时,对本工程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中未提出具体的工期、质量要求和设计变更、投标报价漏项、合同增减项目等的计价方式及要求,成为后期合同签订无法达成一致的原因之一。
1.2 组织现场踏勘及答疑不规范
每个投标人的工程项目招投标前,都应组织现场踏勘和必要答疑,由于发包人或代理机构从方便自身工作态度出发,组织各投标人同一时间进行现场踏勘和答疑工作。這种做法一是损害了正常投标人之间利益,泄露了身份,并受到非正常投标人的干扰,不同程度地影响到正常投标人的工作;二是给非正常投标人提供了相互串通的便利条件,达到损人利己的目的,失去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性,最终损害发包人的利益。
1.3 评标定标缺乏科学性
目前,我国部分建设单位单纯地以报价的高低来定标,以取低标为主。《招标投标法》规定业主可指定某人担任评标委员会的主席,而评标主席享有很大的权利,其他大部分专家在评标时起不到主导作用,这样评标就有可能流于形式。
1.4组织招标评标时间不充分
由于评标时间短,专家评标过程中不能完全掌握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及特殊要求,也来不及仔细查阅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情况,只能在短短的几个小时内,凭经验感觉进行评标打分,推荐中标候选人,最终落实的中标人与发包人初期要求的合格中标人存在很大的差异,给后期施工合同的签定和履行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1.5 后期监管不力
目前招投标监管机构还有许多力所不及的地方,在落实招投标成果等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综上所述,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向健康有序的发展。因此,改进和完善招投标机制,加大对招投标行为的监管力度,优化工程活动发展环境,是民意所向,市场所需。
二、如何加强工程招标文件的管理
2.1 招标范围应以项目总承包为原则,尽量避免人为肢解招标
现阶段的政府投资项目,我们可以发现:由于种种原因,项目被分割成多个子项进行招标,造成的直接后果是施工单位之间关系难以协调。项目管理实质上来说就是合同的管理,多次招标必将签订多个合同,管理难度加大,这是一种情况。第二种情况是招标范围涵盖了全部,但清单标价的只有其中一部分,而其余的按暂估价列入。如果暂估部门占招标金额的比例过大,大量的子项单价需要在建设过程中核实,签证必然增加,极易造成管理漏洞,此类招标已经失去了招标的意义。第三种情况是招标范围虽然涵盖了全部,但只招了其中一部分作为合同价,而未招部分也往往由中标单位进行施工,后果是未招部分结算依据不清,不利于概算控制,同时这种做法也与项目招投标的相关规定相违背。
2.2 总包服务费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
一般情况下,项目的总包招标在前,专业工程招标在后,当专业工程造价金额不确定时,可以暂定一个不高于项目专业部分概算的基数,总包服务费率在一个幅度内由总包投标单位自报。由于是总包单位自行报价,即解决了总包服务费费率的问题,也减少了以后总分包之间的矛盾摩擦。在实际项目操作中,该费用常有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重复记取的现象发生,因此当专业工程单独招标时,专业工程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告知总包服务费不再报价,原因是总包服务费已由业主直接支付给总包单位,也就是分包合同造价不应再含总包服务费。
2.3 加强招投标全程监督管理
过去总认为招投标结果就是确定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就算结束了,其实这才完成整个招标工作的一大部分,更重要的是中标后甲乙双方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条件签约合同条款并付诸实施情况。本人认为招标工程的竣工决算应经招投标主管部门复查,以避免一些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私下交易,以低标中标,增大决算“签证”进行补偿的现象发生。也就是招标代办机构应跟踪管理,起到监督、仲裁的作用,对甲乙双方在施工阶段中承诺的履行情况实行监督,要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了解承包方对工程质量,工期及经济活动等诸方面是否达到招标要求,对双方所发生的经济纠纷要给予仲裁、协调、维护双方的合法经济利益,并搜集和积累招投标全过程的实际资料,总结、提高、完善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措施
3.1 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完善工程招投标管理
建立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可促进建筑工程项目公开、公平、公正交易,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有利于扩大招标投标覆盖面。在建立完善建筑市场的同时,完善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可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使评标定标更加科学、合理,不断增强市场主体对有形市场的信任感。对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正在进行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应责令改正,对违法招标的,应坚决废标,重新依法招标。对多次违法招标投标的,应取消其招标投标资格。
3.2 加强对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制定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规范和纪律规定,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的监督和违法行为的处罚。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它虽然受招标人的委托,但在行使其代理权时,要严格遵循法律和行为规范,不得超越。对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进行招标代理,损害招标人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应视其违法性质和情节,采取经济处罚,取消资格,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3.3 完善建筑市场,促进公平竞争
核心工作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开,明确建筑市场的服务责任。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建立有形市场,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并且还可以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减少串标陪标现象。建设单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好的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凭实力增加了中标机会,外地企业不再受地方保护的困扰。有形市场的完善必将进一步打破行业的垄断和地方的壁垒,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参考文献:
[1] 岳春私.建筑工程招标制度的优化管理[J].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2011(4)
[2] 张伯承.建筑工程招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7(14)
[3]刘文旸.建筑工程现行评标办法的探讨——最低报价中标应是未来发展趋势[J].建筑,2003(10)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问题;应用对策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一、工程招投标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招标文件编制不具体
编制招标文件时,没有紧密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需求,仅是招标常规程序,缺乏全面、细致、具有可操作性的内容;并对本工程实施管理的相关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未编制对应合同专用条款的说明和要求,造成后期合同签订难达成一致,把难题留给施工过程中处理。编制招标文件时,对本工程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中未提出具体的工期、质量要求和设计变更、投标报价漏项、合同增减项目等的计价方式及要求,成为后期合同签订无法达成一致的原因之一。
1.2 组织现场踏勘及答疑不规范
每个投标人的工程项目招投标前,都应组织现场踏勘和必要答疑,由于发包人或代理机构从方便自身工作态度出发,组织各投标人同一时间进行现场踏勘和答疑工作。這种做法一是损害了正常投标人之间利益,泄露了身份,并受到非正常投标人的干扰,不同程度地影响到正常投标人的工作;二是给非正常投标人提供了相互串通的便利条件,达到损人利己的目的,失去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性,最终损害发包人的利益。
1.3 评标定标缺乏科学性
目前,我国部分建设单位单纯地以报价的高低来定标,以取低标为主。《招标投标法》规定业主可指定某人担任评标委员会的主席,而评标主席享有很大的权利,其他大部分专家在评标时起不到主导作用,这样评标就有可能流于形式。
1.4组织招标评标时间不充分
由于评标时间短,专家评标过程中不能完全掌握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及特殊要求,也来不及仔细查阅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情况,只能在短短的几个小时内,凭经验感觉进行评标打分,推荐中标候选人,最终落实的中标人与发包人初期要求的合格中标人存在很大的差异,给后期施工合同的签定和履行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1.5 后期监管不力
目前招投标监管机构还有许多力所不及的地方,在落实招投标成果等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综上所述,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向健康有序的发展。因此,改进和完善招投标机制,加大对招投标行为的监管力度,优化工程活动发展环境,是民意所向,市场所需。
二、如何加强工程招标文件的管理
2.1 招标范围应以项目总承包为原则,尽量避免人为肢解招标
现阶段的政府投资项目,我们可以发现:由于种种原因,项目被分割成多个子项进行招标,造成的直接后果是施工单位之间关系难以协调。项目管理实质上来说就是合同的管理,多次招标必将签订多个合同,管理难度加大,这是一种情况。第二种情况是招标范围涵盖了全部,但清单标价的只有其中一部分,而其余的按暂估价列入。如果暂估部门占招标金额的比例过大,大量的子项单价需要在建设过程中核实,签证必然增加,极易造成管理漏洞,此类招标已经失去了招标的意义。第三种情况是招标范围虽然涵盖了全部,但只招了其中一部分作为合同价,而未招部分也往往由中标单位进行施工,后果是未招部分结算依据不清,不利于概算控制,同时这种做法也与项目招投标的相关规定相违背。
2.2 总包服务费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
一般情况下,项目的总包招标在前,专业工程招标在后,当专业工程造价金额不确定时,可以暂定一个不高于项目专业部分概算的基数,总包服务费率在一个幅度内由总包投标单位自报。由于是总包单位自行报价,即解决了总包服务费费率的问题,也减少了以后总分包之间的矛盾摩擦。在实际项目操作中,该费用常有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重复记取的现象发生,因此当专业工程单独招标时,专业工程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告知总包服务费不再报价,原因是总包服务费已由业主直接支付给总包单位,也就是分包合同造价不应再含总包服务费。
2.3 加强招投标全程监督管理
过去总认为招投标结果就是确定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就算结束了,其实这才完成整个招标工作的一大部分,更重要的是中标后甲乙双方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条件签约合同条款并付诸实施情况。本人认为招标工程的竣工决算应经招投标主管部门复查,以避免一些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私下交易,以低标中标,增大决算“签证”进行补偿的现象发生。也就是招标代办机构应跟踪管理,起到监督、仲裁的作用,对甲乙双方在施工阶段中承诺的履行情况实行监督,要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了解承包方对工程质量,工期及经济活动等诸方面是否达到招标要求,对双方所发生的经济纠纷要给予仲裁、协调、维护双方的合法经济利益,并搜集和积累招投标全过程的实际资料,总结、提高、完善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措施
3.1 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完善工程招投标管理
建立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可促进建筑工程项目公开、公平、公正交易,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有利于扩大招标投标覆盖面。在建立完善建筑市场的同时,完善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可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使评标定标更加科学、合理,不断增强市场主体对有形市场的信任感。对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正在进行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应责令改正,对违法招标的,应坚决废标,重新依法招标。对多次违法招标投标的,应取消其招标投标资格。
3.2 加强对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制定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规范和纪律规定,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的监督和违法行为的处罚。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它虽然受招标人的委托,但在行使其代理权时,要严格遵循法律和行为规范,不得超越。对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进行招标代理,损害招标人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应视其违法性质和情节,采取经济处罚,取消资格,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3.3 完善建筑市场,促进公平竞争
核心工作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开,明确建筑市场的服务责任。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建立有形市场,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并且还可以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减少串标陪标现象。建设单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好的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凭实力增加了中标机会,外地企业不再受地方保护的困扰。有形市场的完善必将进一步打破行业的垄断和地方的壁垒,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参考文献:
[1] 岳春私.建筑工程招标制度的优化管理[J].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2011(4)
[2] 张伯承.建筑工程招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7(14)
[3]刘文旸.建筑工程现行评标办法的探讨——最低报价中标应是未来发展趋势[J].建筑,20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