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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双规”作为与腐败及违纪行为做斗争一项重要举措,在我国反腐斗争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可以说,“双规”是中国式的政治审判。本文从“双规”的产生、其在反腐斗争中的作用以及“双规”的中国特色对这一观点进行了论述,并对如何进一步完善“双规”措施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关 键 词:“双规”;中国式;政治审判
一、“双规”的产生
改革开放后,随着生产力的快速发展,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有些人尤其是党员干部的个体需要无限膨胀,他们对个人私利贪婪的追求,在正常途径不能满足欲望的时候,他们开始通过权力寻租牟取灰色收入。加之纪检监察制度的相对不完善,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内腐败现象呈易发、多发态势,这给党和国家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党和国家下大力气与腐败做斗争,“双规”即是其中一项重要举措。
“双规”是纪检部门为了查清被调查人的违纪违法乃至犯罪事实,要求已被立案审查的党员干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到规定的地点交代问题。它最早见于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条例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行政监察条例》在适用六年后于1997年5月9日废止。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获得通过,《行政监察法》中规定: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2005年5月底,中央纪委发布“7号文件”、中央办公厅发布“28号文件”,从细节上对“两规”、“两指”措施做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双规”实施主体被限制在县处级及以上纪检机关,审批程序更为严格,并对“双规”时限做出约束。
通过以上的表述可以看出,党和政府在逐步地提高“双规”的法律地位,同时也在不断地探索“双规”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使其发挥应该发挥的作用。
二、“双规”是刹住腐化风的有力武器
腐败为党和人民所痛恨和不容,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1、腐败破坏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
腐败以独裁代替民主,决策不公开不透明、不经过科学论证和民主决策;以人治代替法治,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权代法、权大于法,甚至以权谋私、法徇私情。严重社会主义破坏民主法治。腐败还严重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这表现在就业机会、创业环境、市场竞争、收入分配、官员的选拔和晋升等各个方面。这些现象严重到一定的程度,必将引起社会普遍的愤慨,导致社会不稳定、不和谐。
2、腐败直接降低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
国际透明组织研究表明,腐败导致人民的福利的整体下降。如果腐败发展到一定程度,公众认为公共权力已成为政客们发财致富的工具和手段,政府的主要目标已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是为了促使私利的实现,那么,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就会降低,政府会失去人民的支持。事态恶化到一定程度就可能导致政治动乱和社会动荡。 [1]
3、腐败损害政府的效能
这主要是因为腐败使政府制定的政策偏离公共利益,腐败冲击政府法制建设和合乎规范的正常运行机制,腐败延缓政策执行,导致政府办事效率低下。
4、腐败导致公众法律信念的淡漠和社会道德水准的下降
公众一般认为法律是政府制订的,如果他们发现制订法律的政府官员正在不断地背叛与践踏法律,那么,很难指望他们会形成坚定的法律信念。腐败活动同时严重下降了社会的道德水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的观念上升,社会发展需要的理想主义消失了,人们的精神家园失落了,人们在物质富裕起来之后,变得茫然了,没有崇高的追求了。
5、腐败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威及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
腐败活动造成社会资源的人为紧张、流通环节的增加、物价层层上涨、生产成本上升、国家资金流失、国家收入减少、劣质产品充斥市场、国家宏观调控落空、经济管理失衡、经济政策走样等等。[2]如不有效遏制,国民经济将难以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发展也会受到影响。加之一些党员背离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与人民为敌,必然使人民对中国共产党丧失信心,从而威胁到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
(二)“双规”是刹住腐化风的有力武器
首先,从“双规”的特点来看。其一,“双规”有一定的强制性,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被审查对象的人身自由,使其在一定的压力下交代问题;其二,“双规”有一定的灵活性,由于司法机关没有介入,由纪检部门主持,立、撤案灵活,既可保护干部,澄清问题,又可惩治违纪违法干部,维护党和政府形象。[3]其三,“双规” 具有强大的抗干扰性。在我国现有体制中,检察机构的实际地位并不高,权力还受到方方面面的限制,办案中的干扰自然很多。不仅如此,检察机关甚至也会陷入腐败的漩涡。“双规”可以有力地避免这些干扰。可以说,“双规”作为一种刑事侦查的前置程序做了检察机关不好做、不敢做、做不了的事情。[4]
其次,“双规”是联系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之间的桥梁和纽带。首先,在当前的权力监督实践中,全国各地的党内纪检机构与政府监察机构一般都是合署办公的。这就意味着,采取“双规”措施的调查组既是党的纪检机构派出的,但同时,它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政府机构的性质。其次,从党内监督与检查监督的关系来看,作为党内监督的双规措施实际上构成了检察机构采取的反贪侦查的前置程序。最后,在权力腐败与权力监督的实践中,为了侦破某些“大案要案”,还经常采用“专案组”的办案方式。这种“专案组”一般都是由党的纪检机构牵头,检察机构、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联合侦查机构。在这样的侦查活动中,既可能由党的纪检机构作出“双规”的决定,但也可以由检察机构依照刑事诉讼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党内监督的“双规”措施与国家机构采取的法律措施实际上也是混在一起的。[5]
最后,从实践上来看,自1998年以来,全国查处的具有重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有九成以上使用了“双规”,从妇孺皆知的陈希同案,胡长清案、成克杰案,湛江走私案,厦门走私案到最近披露的湖南省娄底市常务副市长贪污、受贿案,每一件都使用了“双规”。“双规”不但控制了涉案对象,排除了串供的可能,它无时间限制的特殊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也击碎了涉案对象的侥幸心理,并足以使其就范。因此,“双规”才成为了刹住腐化风的有力武器。
三、“双规”是一种中国式的政治审判
(一)政治审判的定义
按照托克维尔的观点,“政治审判就是暂时被授以审判权的政治团体进行的判决”[6]不同的国家根据本国的具体国情,政治团体可以是专门的政治法院也可以是行使政治裁判权的组织。
在美国,政治审判被视为政府的一般管理手段。政治法官只审理公职人员,并且在判决中,撤职多于刑罚。“美国政治审判的主要目的,是撤销滥用权限的官员的权力和不让这个公民以后再取得这种权力。正如人们所见到的,这是一种具有司法判决形式的行政措施。” “当政治法院剥夺犯人原来担任的公职和宣布他将来不得担当任何公职以后,就算完成她的任务,而下一步的处理则是普通法院的职责。”[7]
在法国和英国,人们把政治审判视为一种非常的武器,只有在拯救社会免遭重大灾难时才应用,并且是对全体公民都适用的。为了进行这种审判,他们要临时组织一个大的政治审判团,授予它以法院的一切特权。
(二)“双规”是一种中国式的政治审判
“双规”是法律和党内规章授权纪检和监察机关在查处违犯党纪、政纪案件时可以使用的一项组织措施。它不是查办案件的必经程序,纪检机关经与被审查人员谈话并认真核实有关情况后,认为被审查人员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可建议对其采取调离、停职、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从这个意义上讲,“双规”是一种政治审判。
“双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审判:
首先,从实施主体来看。我国的“双规”措施的实施主体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它是我国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而其他国家政治审判的实施主体是政治法官。
其次,从实施对象来看。“双规”只适用于共产党员(一是已经掌握涉嫌严重违纪党员的部分违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深入调查,采取其他措施不足以防止其发生逃跑,或隐匿、伪造、销毁证据或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二是重要涉案党员不如实提供情况并涉嫌严重违纪的)。非中共党员,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的人员和正在怀孕、哺乳期的妇女,已被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审查、立案侦查的人员是不得使用“双规”措施的。而在美国,政治审判适用于全体公职人员,在法国和英国,政治审判对全体公民都适用。
最后,从目的上来看。“双规”的目的是为了查清被调查人的违纪违法乃至犯罪事实。美国政治审判的主要目的,是撤销滥用权限的官员的权力和不让这个公民以后再取得这种权力。在法国和英国,拯救社会免遭重大灾难。
四、关于“双规”完善方向的探讨
(一)“双规”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超范围使用“双规”。“双规”作为党内监督的一种措施,它的对象只能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但在执纪实践中,有些地方的纪检组织却时常突破这个界线,由党内扩大到党外,由“干部”扩大到“群众”。[8]这就容易造成党与非党、党与群众的矛盾,导致社会不稳定。
第二,在“双规”时限的把握上。“双规”措施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案件调查时限(即3个月)。确需延长“双规”措施使用期限的,按批准使用“双规”措施的程序报批,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其中,由纪委书记、副书记批准使用“双规”措施的,必须由其所在的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但在实践中有由办案人员随意掌握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容易衍生新的腐败。
第三,“双规”最大的缺陷是无法可依。毕竟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人身自由,而《立法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规定。因此,在这一点上,“双规”是不具有合法性的。 [9]
第四,缺少“双规”的救济措施。如果被错误“双规”,会有哪些补救措施不明确,如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没有做出规定。这就淡化了当事人的责任意识,为不依法执纪埋下了伏笔。
(二)完善方向探讨
第一、要不断提高纪检监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对他们进行严格的教育,尤其要让他们吃透政策,以防他们对政策产生误读、误用、滥用。其次,要让他们牢固树立依法执纪的观念,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第二、对“双规”措施进行广泛地宣传。要使广大党员干部通晓“双规”的适用对象、如何实施、由谁实施等等的常识性知识,这一方面可以防微杜渐,另一方面可以对“双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要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要改革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要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制定专门的《反腐败法》将执法主体规定为反贪污贿赂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严格限定案件类别和执行程序等。[10]
第四、要加强学习和研究,不断解决“双规”实践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努力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回答涉及“双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以更好地与腐败做斗争。
总之,“双规”作为与腐败及违纪行为做斗争一项重要举措,要使之不断地规范化、合法化,这样才能使“双规”发挥应有的作用,惩治腐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刘光溪.纳税投资论 藏富于民与政治文明建设[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155.
[2] 初尊贤.中国公务员管理实务[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1995:1231.
[3] 邓,王明高.“双规”制度应纳入法制化轨道[J]. 资料通讯,2007,(2):42.
[4] 王宏琪.对党内“双规”制度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8,(9):184.
[5] 喻中.论“双规”在我国权力监督体制中的地位[J].理论导刊,2006,(6):18.
[6]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18.
[7]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19.
[8] 邵燕祥.“双规”的办法要不要改一改(外一篇)[J].炎黄春秋,2009,(3):76.
[9] 邓,王明高.“双规”制度应纳入法制化轨道[J].资料通讯,2007,(2):42.
[10] 邓,王明高.“双规”制度应纳入法制化轨道[J].资料通讯,2007,(2):42.
关 键 词:“双规”;中国式;政治审判
一、“双规”的产生
改革开放后,随着生产力的快速发展,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有些人尤其是党员干部的个体需要无限膨胀,他们对个人私利贪婪的追求,在正常途径不能满足欲望的时候,他们开始通过权力寻租牟取灰色收入。加之纪检监察制度的相对不完善,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内腐败现象呈易发、多发态势,这给党和国家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党和国家下大力气与腐败做斗争,“双规”即是其中一项重要举措。
“双规”是纪检部门为了查清被调查人的违纪违法乃至犯罪事实,要求已被立案审查的党员干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到规定的地点交代问题。它最早见于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条例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行政监察条例》在适用六年后于1997年5月9日废止。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获得通过,《行政监察法》中规定: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2005年5月底,中央纪委发布“7号文件”、中央办公厅发布“28号文件”,从细节上对“两规”、“两指”措施做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双规”实施主体被限制在县处级及以上纪检机关,审批程序更为严格,并对“双规”时限做出约束。
通过以上的表述可以看出,党和政府在逐步地提高“双规”的法律地位,同时也在不断地探索“双规”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使其发挥应该发挥的作用。
二、“双规”是刹住腐化风的有力武器
腐败为党和人民所痛恨和不容,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1、腐败破坏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
腐败以独裁代替民主,决策不公开不透明、不经过科学论证和民主决策;以人治代替法治,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权代法、权大于法,甚至以权谋私、法徇私情。严重社会主义破坏民主法治。腐败还严重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这表现在就业机会、创业环境、市场竞争、收入分配、官员的选拔和晋升等各个方面。这些现象严重到一定的程度,必将引起社会普遍的愤慨,导致社会不稳定、不和谐。
2、腐败直接降低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
国际透明组织研究表明,腐败导致人民的福利的整体下降。如果腐败发展到一定程度,公众认为公共权力已成为政客们发财致富的工具和手段,政府的主要目标已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是为了促使私利的实现,那么,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就会降低,政府会失去人民的支持。事态恶化到一定程度就可能导致政治动乱和社会动荡。 [1]
3、腐败损害政府的效能
这主要是因为腐败使政府制定的政策偏离公共利益,腐败冲击政府法制建设和合乎规范的正常运行机制,腐败延缓政策执行,导致政府办事效率低下。
4、腐败导致公众法律信念的淡漠和社会道德水准的下降
公众一般认为法律是政府制订的,如果他们发现制订法律的政府官员正在不断地背叛与践踏法律,那么,很难指望他们会形成坚定的法律信念。腐败活动同时严重下降了社会的道德水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的观念上升,社会发展需要的理想主义消失了,人们的精神家园失落了,人们在物质富裕起来之后,变得茫然了,没有崇高的追求了。
5、腐败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威及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
腐败活动造成社会资源的人为紧张、流通环节的增加、物价层层上涨、生产成本上升、国家资金流失、国家收入减少、劣质产品充斥市场、国家宏观调控落空、经济管理失衡、经济政策走样等等。[2]如不有效遏制,国民经济将难以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发展也会受到影响。加之一些党员背离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与人民为敌,必然使人民对中国共产党丧失信心,从而威胁到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
(二)“双规”是刹住腐化风的有力武器
首先,从“双规”的特点来看。其一,“双规”有一定的强制性,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被审查对象的人身自由,使其在一定的压力下交代问题;其二,“双规”有一定的灵活性,由于司法机关没有介入,由纪检部门主持,立、撤案灵活,既可保护干部,澄清问题,又可惩治违纪违法干部,维护党和政府形象。[3]其三,“双规” 具有强大的抗干扰性。在我国现有体制中,检察机构的实际地位并不高,权力还受到方方面面的限制,办案中的干扰自然很多。不仅如此,检察机关甚至也会陷入腐败的漩涡。“双规”可以有力地避免这些干扰。可以说,“双规”作为一种刑事侦查的前置程序做了检察机关不好做、不敢做、做不了的事情。[4]
其次,“双规”是联系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之间的桥梁和纽带。首先,在当前的权力监督实践中,全国各地的党内纪检机构与政府监察机构一般都是合署办公的。这就意味着,采取“双规”措施的调查组既是党的纪检机构派出的,但同时,它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政府机构的性质。其次,从党内监督与检查监督的关系来看,作为党内监督的双规措施实际上构成了检察机构采取的反贪侦查的前置程序。最后,在权力腐败与权力监督的实践中,为了侦破某些“大案要案”,还经常采用“专案组”的办案方式。这种“专案组”一般都是由党的纪检机构牵头,检察机构、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联合侦查机构。在这样的侦查活动中,既可能由党的纪检机构作出“双规”的决定,但也可以由检察机构依照刑事诉讼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党内监督的“双规”措施与国家机构采取的法律措施实际上也是混在一起的。[5]
最后,从实践上来看,自1998年以来,全国查处的具有重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有九成以上使用了“双规”,从妇孺皆知的陈希同案,胡长清案、成克杰案,湛江走私案,厦门走私案到最近披露的湖南省娄底市常务副市长贪污、受贿案,每一件都使用了“双规”。“双规”不但控制了涉案对象,排除了串供的可能,它无时间限制的特殊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也击碎了涉案对象的侥幸心理,并足以使其就范。因此,“双规”才成为了刹住腐化风的有力武器。
三、“双规”是一种中国式的政治审判
(一)政治审判的定义
按照托克维尔的观点,“政治审判就是暂时被授以审判权的政治团体进行的判决”[6]不同的国家根据本国的具体国情,政治团体可以是专门的政治法院也可以是行使政治裁判权的组织。
在美国,政治审判被视为政府的一般管理手段。政治法官只审理公职人员,并且在判决中,撤职多于刑罚。“美国政治审判的主要目的,是撤销滥用权限的官员的权力和不让这个公民以后再取得这种权力。正如人们所见到的,这是一种具有司法判决形式的行政措施。” “当政治法院剥夺犯人原来担任的公职和宣布他将来不得担当任何公职以后,就算完成她的任务,而下一步的处理则是普通法院的职责。”[7]
在法国和英国,人们把政治审判视为一种非常的武器,只有在拯救社会免遭重大灾难时才应用,并且是对全体公民都适用的。为了进行这种审判,他们要临时组织一个大的政治审判团,授予它以法院的一切特权。
(二)“双规”是一种中国式的政治审判
“双规”是法律和党内规章授权纪检和监察机关在查处违犯党纪、政纪案件时可以使用的一项组织措施。它不是查办案件的必经程序,纪检机关经与被审查人员谈话并认真核实有关情况后,认为被审查人员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可建议对其采取调离、停职、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从这个意义上讲,“双规”是一种政治审判。
“双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审判:
首先,从实施主体来看。我国的“双规”措施的实施主体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它是我国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而其他国家政治审判的实施主体是政治法官。
其次,从实施对象来看。“双规”只适用于共产党员(一是已经掌握涉嫌严重违纪党员的部分违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深入调查,采取其他措施不足以防止其发生逃跑,或隐匿、伪造、销毁证据或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二是重要涉案党员不如实提供情况并涉嫌严重违纪的)。非中共党员,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的人员和正在怀孕、哺乳期的妇女,已被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审查、立案侦查的人员是不得使用“双规”措施的。而在美国,政治审判适用于全体公职人员,在法国和英国,政治审判对全体公民都适用。
最后,从目的上来看。“双规”的目的是为了查清被调查人的违纪违法乃至犯罪事实。美国政治审判的主要目的,是撤销滥用权限的官员的权力和不让这个公民以后再取得这种权力。在法国和英国,拯救社会免遭重大灾难。
四、关于“双规”完善方向的探讨
(一)“双规”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超范围使用“双规”。“双规”作为党内监督的一种措施,它的对象只能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但在执纪实践中,有些地方的纪检组织却时常突破这个界线,由党内扩大到党外,由“干部”扩大到“群众”。[8]这就容易造成党与非党、党与群众的矛盾,导致社会不稳定。
第二,在“双规”时限的把握上。“双规”措施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案件调查时限(即3个月)。确需延长“双规”措施使用期限的,按批准使用“双规”措施的程序报批,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其中,由纪委书记、副书记批准使用“双规”措施的,必须由其所在的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但在实践中有由办案人员随意掌握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容易衍生新的腐败。
第三,“双规”最大的缺陷是无法可依。毕竟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人身自由,而《立法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规定。因此,在这一点上,“双规”是不具有合法性的。 [9]
第四,缺少“双规”的救济措施。如果被错误“双规”,会有哪些补救措施不明确,如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没有做出规定。这就淡化了当事人的责任意识,为不依法执纪埋下了伏笔。
(二)完善方向探讨
第一、要不断提高纪检监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对他们进行严格的教育,尤其要让他们吃透政策,以防他们对政策产生误读、误用、滥用。其次,要让他们牢固树立依法执纪的观念,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第二、对“双规”措施进行广泛地宣传。要使广大党员干部通晓“双规”的适用对象、如何实施、由谁实施等等的常识性知识,这一方面可以防微杜渐,另一方面可以对“双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要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要改革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要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制定专门的《反腐败法》将执法主体规定为反贪污贿赂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严格限定案件类别和执行程序等。[10]
第四、要加强学习和研究,不断解决“双规”实践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努力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回答涉及“双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以更好地与腐败做斗争。
总之,“双规”作为与腐败及违纪行为做斗争一项重要举措,要使之不断地规范化、合法化,这样才能使“双规”发挥应有的作用,惩治腐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刘光溪.纳税投资论 藏富于民与政治文明建设[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155.
[2] 初尊贤.中国公务员管理实务[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1995:1231.
[3] 邓,王明高.“双规”制度应纳入法制化轨道[J]. 资料通讯,2007,(2):42.
[4] 王宏琪.对党内“双规”制度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8,(9):184.
[5] 喻中.论“双规”在我国权力监督体制中的地位[J].理论导刊,2006,(6):18.
[6]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18.
[7]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19.
[8] 邵燕祥.“双规”的办法要不要改一改(外一篇)[J].炎黄春秋,2009,(3):76.
[9] 邓,王明高.“双规”制度应纳入法制化轨道[J].资料通讯,2007,(2):42.
[10] 邓,王明高.“双规”制度应纳入法制化轨道[J].资料通讯,2007,(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