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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的代表作。孟德斯鸠出生于一个贵族家庭,16岁在故乡学习法律,1708年获得开业执照,这为他后来的创作奠定了基础。他无心从政,兴趣在于科学研究和启蒙思想的宣传。就像《论法的精神》序言所描述的那样,“他是时代的产儿,也是时代的改造者。他站在他的时代进步的前锋,用他的热情、智慧、渊博的知识和犀利的文笔,坚决地勇敢地攻击封建主义,为新兴地资产阶级提出进步的社会理论,对促使旧社会的死亡和新社会的产生,起了重要的作用。” 他的进步的社会学说主要集中在三本代表性的著作里:《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以及《论法的精神》。而《论法的精神》集他20年之心血,以其丰富的内容、崭新的方法成为当时继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后影响最大最深远的一部政治学、法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本文就拟对其中关于自由理论的内容做一介绍,并简单谈谈自己的阅读心得。
孟德斯鸠是个自由主义者,自由是他追求的社会目标。在自由的问题上,孟德斯鸠说,没有比自由这个词被赋予更多的涵义,并在人们意识中留下更多不同的印象。他说,有些人认为能够轻易地废黜他们曾赋予专制权力的人就是自由;另一些人认为,选举他们应该服从的人的权利就是自由,把自由当做是携带武器和实施暴力的权利;还有些人把自由当做是受一个本民族的人统治的特权,或者是按照自己的法律受统治的特权。某一民族在很长时间内把留胡子的习惯当做自由。又有一些人把自由这个词和某一种政体联系在一起,而排除其他政府,欣赏共和政体的人说共和政体有自由,欣赏君主政体的人说君主政体有自由,结果是每个人把自己习惯或爱好的政体叫做自由。然后,孟德斯鸠提出了他的经典看法,“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或者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孟德斯鸠指出,公民的自由有哲学上与政治上的含义。哲学上的自由是指能够行使自己的意志,至少相信是在行使自己的意志;政治自由是有安全或者至少相信有安全。简言之,哲学上的自由是指意志的自由,政治上的自由是不受其他公民侵犯的自由。他指出,要把与政制相关联的政治自由的法律和同公民相关联的政治自由的法律区别开来。政治自由包括自由和政制的关系以及自由和公民的关系。在前一种场合,政治自由是通过三权的某种分野建立的,在后一种场合,政制在法律上是自由的,而事实上不自由;公民在事实上自由,而在法律上不自由。确保政治上的自由即是“法的精神”所探讨的问题。
“公民的自由主要依靠良好的刑法”。 这是孟德斯鸠对自由与刑法关系的科学概括。刑法是为保障自由而存在的,这是他对刑法的价值定位。刑法从专制与镇压的工具到公民自由的保障,是一个巨大的变化,也是古代及中世纪刑法与近代及现代刑法的根本分野。孟德斯鸠首先指出了这一点,将刑法与自由联系起来,使刑法奠基于个人权利与自由之上,成为自由的守护神。刑法应该为保障自由而存在,但刑法本身却并不能创造自由,仅仅是保障自由存在的一个工具而已。然而在不同的政治制度架构中,公民自由程度不同,刑法性质也因而有别:在专制政体下,刑法的原则是制造恐怖;在君主政体下,刑法则是对荣誉的捍卫;而在共和政体下,无论是民主政治或是贵族政治,品德和节制是刑法原则,也是其政体的原则。因此,不论是在何种政体之下,都需要罪行法定原则来防止立法权与司法权的滥用,保障公民的自由。如果刑法的每一种刑罚都是依据犯罪的特殊性质去规定,就是自由的胜利。这样,刑罚就不是人对人的暴行了。实现刑法的效力不是在于刑罚的严酷与否,而是在于公民对刑罚的畏惧,哪怕只是一种口头惩罚。所以,要实现刑法效力的最大化,就必须强化公民的荣誉感。
可以说,孟德斯鸠的自由概念有三个方面的重要内容:一是这个自由与人的行为有关,是人能够做某种事情的意思;二是它的规范意义,即自由不是为所欲为,而是人与规范的关系,在应该行为的范围内才有自由,否则就没有自由。这个规范首先是指法律规范,但与后世黑格尔不同的是,孟德斯鸠的法律的规范意义又不局限于法律,而有第三层超越法律的意义,这与孟德斯鸠的法律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法律总的来说是理性,但由于法律是人立的,所以法律又有人的感情加入其中,因此,是不是有自由不能只看法律本身的内容。
参考文献:
[1][法]孟德斯鸠,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下册)[M].商务印书馆,1961.
[2]徐爱国,李桂林,郭义贵.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3]何勤华.外国法学经典解读[M].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
[4]吕世伦.法理的积淀与变迁[M].法律出版社,2001.
[5]曾尔恕.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法学名著30种[M].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1.
[6]侯鸿勋.<论法的精神>导读[M].四川教育出版社,2002.
[7]陈兴良.刑法的启蒙[M].法律出版社,2007.
[8][英]柏林,冯克利译.反潮流:观念史论文集[M].译林出版社,2002.
[9][法]涂尔干,李鲁宁译.孟德斯鸠与卢梭[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10]杨海坤.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理论基础和研究方法[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3(3).
[11]陈善.事实与价值:论<论法的精神>的研究方法[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
孟德斯鸠是个自由主义者,自由是他追求的社会目标。在自由的问题上,孟德斯鸠说,没有比自由这个词被赋予更多的涵义,并在人们意识中留下更多不同的印象。他说,有些人认为能够轻易地废黜他们曾赋予专制权力的人就是自由;另一些人认为,选举他们应该服从的人的权利就是自由,把自由当做是携带武器和实施暴力的权利;还有些人把自由当做是受一个本民族的人统治的特权,或者是按照自己的法律受统治的特权。某一民族在很长时间内把留胡子的习惯当做自由。又有一些人把自由这个词和某一种政体联系在一起,而排除其他政府,欣赏共和政体的人说共和政体有自由,欣赏君主政体的人说君主政体有自由,结果是每个人把自己习惯或爱好的政体叫做自由。然后,孟德斯鸠提出了他的经典看法,“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或者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孟德斯鸠指出,公民的自由有哲学上与政治上的含义。哲学上的自由是指能够行使自己的意志,至少相信是在行使自己的意志;政治自由是有安全或者至少相信有安全。简言之,哲学上的自由是指意志的自由,政治上的自由是不受其他公民侵犯的自由。他指出,要把与政制相关联的政治自由的法律和同公民相关联的政治自由的法律区别开来。政治自由包括自由和政制的关系以及自由和公民的关系。在前一种场合,政治自由是通过三权的某种分野建立的,在后一种场合,政制在法律上是自由的,而事实上不自由;公民在事实上自由,而在法律上不自由。确保政治上的自由即是“法的精神”所探讨的问题。
“公民的自由主要依靠良好的刑法”。 这是孟德斯鸠对自由与刑法关系的科学概括。刑法是为保障自由而存在的,这是他对刑法的价值定位。刑法从专制与镇压的工具到公民自由的保障,是一个巨大的变化,也是古代及中世纪刑法与近代及现代刑法的根本分野。孟德斯鸠首先指出了这一点,将刑法与自由联系起来,使刑法奠基于个人权利与自由之上,成为自由的守护神。刑法应该为保障自由而存在,但刑法本身却并不能创造自由,仅仅是保障自由存在的一个工具而已。然而在不同的政治制度架构中,公民自由程度不同,刑法性质也因而有别:在专制政体下,刑法的原则是制造恐怖;在君主政体下,刑法则是对荣誉的捍卫;而在共和政体下,无论是民主政治或是贵族政治,品德和节制是刑法原则,也是其政体的原则。因此,不论是在何种政体之下,都需要罪行法定原则来防止立法权与司法权的滥用,保障公民的自由。如果刑法的每一种刑罚都是依据犯罪的特殊性质去规定,就是自由的胜利。这样,刑罚就不是人对人的暴行了。实现刑法的效力不是在于刑罚的严酷与否,而是在于公民对刑罚的畏惧,哪怕只是一种口头惩罚。所以,要实现刑法效力的最大化,就必须强化公民的荣誉感。
可以说,孟德斯鸠的自由概念有三个方面的重要内容:一是这个自由与人的行为有关,是人能够做某种事情的意思;二是它的规范意义,即自由不是为所欲为,而是人与规范的关系,在应该行为的范围内才有自由,否则就没有自由。这个规范首先是指法律规范,但与后世黑格尔不同的是,孟德斯鸠的法律的规范意义又不局限于法律,而有第三层超越法律的意义,这与孟德斯鸠的法律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法律总的来说是理性,但由于法律是人立的,所以法律又有人的感情加入其中,因此,是不是有自由不能只看法律本身的内容。
参考文献:
[1][法]孟德斯鸠,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下册)[M].商务印书馆,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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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何勤华.外国法学经典解读[M].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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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曾尔恕.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法学名著30种[M].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1.
[6]侯鸿勋.<论法的精神>导读[M].四川教育出版社,2002.
[7]陈兴良.刑法的启蒙[M].法律出版社,2007.
[8][英]柏林,冯克利译.反潮流:观念史论文集[M].译林出版社,2002.
[9][法]涂尔干,李鲁宁译.孟德斯鸠与卢梭[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10]杨海坤.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理论基础和研究方法[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3(3).
[11]陈善.事实与价值:论<论法的精神>的研究方法[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