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秩序与和谐社会

来源 :今传媒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294104136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和谐是人类社会一直追求的理想。构建和谐社会,与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高级和谐社会的目标一致,与中华民族文化传统中所追求的和谐思想一脉相承。和谐社会是自由与秩序的统一体,自由与秩序是和谐社会的两大根基。本文从不同角度分别比较论述了中西方关于自由和秩序在不同阶段的表现及学说,得出自由和秩序的辩证统一的关系,提出和谐社会的理想模式应该是自由与秩序的和谐统一。
  关键词:和谐;和谐社会;自由;秩序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22(2011)08-0027-08
  
  一、绪 论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1.研究背景。“和谐”是人类思想史上一个古老的话题。在中国先秦思想与古希腊哲学中都蕴含有关于和谐思想丰富的论述。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的《理想国》、英国托马斯•莫尔的空想社会主义作品《乌托邦》,法国人孟德斯鸠的《波斯人信札》中都有关于理想国家、和谐社会的设想与描述。构建和谐社会寄托了世人追求美好生活的理想和愿望,它不仅与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高级的和谐社会的目标一致,而且也与中华民族文化传统中所追求的和谐思想一脉相承。胡锦涛同志曾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是相辅相成的。构建和谐社会,是新世纪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举措,符合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是把握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有力应对来自国际环境的各种挑战和风险的必然要求,是我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它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关系到党的事业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2.研究意义。建设和谐社会一直以来都是人类对美好生活的一种向往。从原始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的过程中,其实也是一个由不和谐向和谐转变的过程。但是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在社会生活的一些领域出现了一系列不和谐的因素。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使得我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贫富差距拉大;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不协调,使得人口、资源、环境压力过大;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深入认识、分析并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才能形成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所倡导的:“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目前已然成为人们普遍关心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进而如何构建和谐社会成为一个现实问题。所谓和谐社会,一方面它必然是自由的社会,是能够使个人的创造力得到充分的发挥的社会;另一方面,它又必定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采取使其成员和平共处的各种措施,创制各种旨在增进社会单位内部的和谐与和平的制度,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一种竞争有序、发展协调、生活安定的环境;通过不断调整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达到共同富裕,实现科学的理想和解放个人、解放全人类的崇高目的。和谐社会是自由与秩序的统一体,自由与秩序是和谐社会的两大根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其各自所表现出的特点及倾向。通过比较自由和秩序可以得出二者之间相互制衡、互依互存的关系。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而这种和谐的状态需要秩序来加以保障和协调,但如果过分的强调秩序又违背了和谐社会本来追求的自由因素。因此,本文从不同角度分别比较论述了中西方关于自由和秩序的在不同阶段的表现及学说,得出了自由和秩序的辩证统一的关系,从而提出和谐社会的理想模式应该是自由与秩序的和谐统一。同时,在此理想模式上更深一步希望能为我们构建和谐的人类生活方式做一些有益的理论探索。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外研究现状。在数学研究中,毕达哥拉斯学派概括地提出了“数”的神秘论。他们认为,整个世界是由“数”组成的。并且认为,“数”有奇数和偶数,而“每一个数都与奇偶这组对立有关,都是奇偶两个对立方面的统一,而奇偶两个对立方面的统一就是和谐。”他们在数目中发现了各种各样的和谐的特性和比例,认为世界的统一就是万物之间数量关系的和谐比例,和谐产生了秩序,万事万物都表现为和谐,从而提出了数的和谐的观点。赫拉克利特的辨证和谐观。继毕达哥拉斯之后的赫拉克利特是一位唯物主义哲学家,是“辩证法奠基人之一”。在和谐问题上,他在继承和发展毕达哥拉斯学派和谐思想的基础上,相当深刻地阐述了他的辩证的和谐观。赫拉克利特首先非常明确地肯定了和谐即对立面的统一,并且认为对立统一是宇宙的普遍现象。他认为和谐是由于矛盾双方斗争的结果。古希腊罗马其他哲学家如柏拉图也曾谈到过和谐范畴,但是他把和谐仅仅看作是协调和一致,他认为,协调是一种互相融合,两种因素如果相反,就不可能相互融合;相反的因素在还没有相互融合的时候也就不可能有和谐。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百科全书式的哲学家,他也对和谐范畴作出自己的理解,他把和谐看成是整体的统一性和完美性,是多样性的统一。亚里士多德还主张把和谐范畴应用到现实的一切领域。继古希腊之后,还有一些哲学家从不同的角度谈到过和谐。16~18世纪西欧哲学家莱布尼茨认为和谐是向完善的运动。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认为和谐的本质在于现象合乎规律地实现它的全部内在可能性。黑格尔更为深刻地揭示了和谐关系的理论。他在其《美学》一书中明确指出:“比单纯的符合规律更高一级的是和谐。和谐是从质上见出的差异面的一种关系,而且是这些差异面的一种整体,它是在事物本质中找到它的根据的。”“和谐”是“各因素之中的”“协调一致”。他又说:“和谐一方面见出本质上的差异面的整体,另一方面也消除了这些差异面的纯然对立,因此它们的互相依存和内在联系就显现为它们的统一。”黑格尔把和谐看作是事物差异面的统一,多样性的统一,即事物之质的对立统一,并把和谐提高到规律的高度来看待,这无疑是极其深刻的。以上这些见解,尽管具有时代的局限性,但其中不乏合理内容,而且都或多或少、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古希腊和谐思想的影响。这些哲学家和古希腊早期哲学家毕达哥拉斯、赫拉克利特一样普遍地把和谐看作是反映事物协调、适中、完美的存在状态的范畴,这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借鉴的。作为现代西方哲学第一个流派即实证主义的创始人,法国哲学家奥古斯都•孔德把其“社会静力学”的研究对象确定为一般的社会关系、社会结构及其性质,以及它们存在的条件,简言之,就是研究社会的秩序。他认为一切社会问题的解决,都应当从维护社会的和谐秩序而不是破坏现有的社会秩序出发。在谈到人类社会发展的理想状态时,他明确提出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高阶段是以“和谐”、“秩序”和“进步”为特征的社会。他还具体谈到这种社会就是与人类思想发展的实证阶段相适应的工业社会。在这种工业社会中,经济生活成了人们注意的中心,科学家不仅借助自然科学控制其物理环境,也借助社会学来控制社会环境,从而使整个社会成为以“和谐”、“秩序”和“进步”为特征的社会。
  2.国内研究现状。近些年来学术界关于和谐及和谐社会的研究十分丰富,不同领域的学者分别从不同层面对此进行了研究。陈家琪在《哲学的基本假设与理想国》中对柏拉图《理想国》进行了评述,从幸福、永久和平、道德依据、社会生活秩序等方面对理想国家进行了论述。指出理想国是人们设想的和谐秩序与现实生活中的一般经验的契合。王玉峰的《城邦的正义与灵魂的正义—对柏拉图<理想国>的一种批判性分析》,详细解读了柏拉图《理想国》中提出的城邦正义与灵魂正义的相互关系,辩证地分析了两者的合理性。并指出一个城邦从根本上来讲很难实现像一个人那样的统一性,一个好公民也可能并不是一个好人。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说城邦的正义更加像节制,那么灵魂的正义就更加像智慧。蒙培元的《蒙培元讲孔子》一书指出,衡量社会发展的标准在于人的发展以及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与孔子倡导的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有着异曲同工之效。1998年,全世界100多个宗教组织代表集会发表“普世伦理宣言”,将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思想作为世界人民共同遵守的‘黄金法则’写进宣言。”朱贻庭的《儒家文化与和谐社会》一书,以和谐的内涵为切入点,深入阐述了“义分则和”这一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导思想,并且辩证分析了孔子的“为仁”与孟子的“性善”,指出“仁”和“礼”是儒家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从而较为全面、系统地研讨了 “和”、“和谐社会”的思想理论。近几年来,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的提出,学者们也开始关注空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如:徐觉哉的《欧洲空想社会会主义“和谐社会”观》、姚望的《试论空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观》、胡传明的《“和谐社会”观见诸于欧洲空想社会主义之探析》等,或是按照历史发展,或是按照现代流行的某些专题重新进行了概述和分类,对空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缺乏系统分析和理论上的深层挖掘。国内学者多是从正义、秩序、幸福角度研究和谐社会解决人们的生活、安全、稳定等问题。比如朱力的《对‘和谐社会’的社会学解读》、彭寿涛的《社会公平与社会和谐》、梁道刚的《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周海涛的《个人德性到和谐社会》、李海青的《正义、共识与良序——和谐社会的人学解读》、刘钰的《和谐社会的形上之思》、陆学艺的《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与内涵》、邓志伟的《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与基本理论》、江畅的《和谐社会与优雅生存》等。也有个别学者从个人自由和发展视角,开始研究空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
  3.中西方学者对和谐社会研究的比较分析。截至目前,虽然学界关于孔子和柏拉图各自的和谐思想、理想社会的研究成果十分丰硕,但是对二者的比较研究仍然比较匮乏,现有研究形成的主要观点如下:(1)在社会制度思想方面,孔子与柏拉图以各自所主张的“仁”与“正义”原则作为实现理想社会的基础。孔子提出在“仁”的原则之上,要通过规定社会等级来保障社会的有序性,并最终实现和谐;柏拉图则是从明确社会分工的角度,按照其设定的“正义”的原则,通过三个等级严格分工、各司其职,来维系社会的和谐稳定。(2)在治国论层面,虽然孔子和柏拉图的都提出了德治和法治的治国主张,但就侧重点来看,孔子更多地主张以德治国,通过道德来取代法律,而柏拉图是以法治国,认为法律地位的至高无上,并且成为关乎城邦存亡的关键所在。(3)在理想君主的选择方面,孔子与柏拉图都强调了君王对一个国家和谐与否所起的至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且认为好的君王应该具备常人所难以具备的的智慧和德性。具体来讲,在君王的选择上,孔子倡导“选贤能”,一个好的统治者首先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修养,具有能够感化并引导百姓行为的能力;柏拉图则主张 “哲学王”治国,认为只有有智慧的人才有能力妥善处理国家事务,才能构建理想城邦。(4)孔子的人本思想和柏拉图的神本思想。孔子的和谐社会观以人为本位,主张通过人的自然亲情引发出社会道德,从家庭和谐出发构建社会和谐。而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则是以神谕划分社会分工,以此来实现社会和谐。总之,无论是孔子的“大同世界”还是柏拉图的“理想国”作为一种美好的社会理想,均反映了哲学家们对于和谐社会的向往,他们所设想的理想社会是最和谐的社会,生活在这样的理想社会的公民也是最幸福的。但“大同世界”推崇的自然秩序与“理想国”构建的“理性秩序”在强调终极价值取向的同时,却在具体操作层面偏离了现实,最终均因有强烈的乌托邦色彩而难以成为现实。但不可否认的是孔子与柏拉图在构建理想社会的过程中对于人性、道德、公正、秩序、政制等问题的积极探索,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借鉴。
  
  二、和谐社会思想的中西哲学基础探究
  
  (一)和谐的内涵
  1.中国哲学的和谐观。我国很早就有关于“和”的记载,可以追溯到甲骨文时期。从春秋战国时期开始,“和”就已经作为一个哲学范畴引起关注,从价值、本质和机制三方面阐述其内涵。首先,看其价值方面。孔子倡导“和为贵”,此处的“贵”具有珍重的含义,是一种价值判断。一言以蔽之,和谐被认为是世间最宝贵的东西,或者说是人们追求的一种目标。其次,是和谐的本质。孔子“和而不同”的观点与今天的哲学范畴“对立统一”有异曲同工之处:任何事物都是由不同的因素组成的,也正是这些不同的因素相互协调、相互补充才组成了一个完整的新事物、达到了一个新的状态。再者,是和的机制。道家思想以“道”作为其核心,认为“道”是事物的本原。从道家思想看,事物的发展过程为: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作为事物本原的“道”自身包含着阴、阳二气,阴阳组合又产生另外的一种状态,即阴阳的统一或和谐,而世间万物正是由于这种和谐的状态衍生出来的。所以,道家思想还有“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的观点。
  2.西方哲学的和谐观。和谐思想在西方哲学史上也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其丰富的理论思想值得我们借鉴。西方和谐理论思路有两种,一种是从宏观方面研究其价值及意义,即总体的和谐;第二种是从微观角度阐述其本质及机制,即具体的和谐。这种和谐思路在西方影响深远,不仅局限于哲学领域,也被放大延伸到其他学科中。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在批判前人关于和谐观念的基础上,又对其进行了发展,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指出前人“不了解如何相反者相成:对立造成和谐”。他认为,事物和谐的根本原因是事物的不同,正是事物的对立面相互协调,相辅相成才形成了和谐的状态。
  (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征
  具体来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包含以下特征:1.要能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能够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2.它必然要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各社会阶层之间是平等的,他们共同占有生产资料;3.社会各阶层之间要始终保持一种互惠互利的关系。这就必须遵循互惠互利、按劳分配的原则,使得各阶层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获得应有的回报,并最终走向共同富裕。简而言之,和谐社会是一种以正义社会为基础,但又高于正义社会的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它不但与实现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相契合,而且又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实需要相一致。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不仅仅是人们对理想社会的一种憧憬和向往,更是现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社会实践活动。
  (三)和谐社会的两大根基:自由与秩序
  1.和谐社会是每个个体都自由的社会。追求生活的幸福,一直以来就是人类共同的人生理想。而这一理想的实现,往往要借助于社会采取的公共政治手段。在和谐社会中,每个公民都应该具有自由权利,通过平等的协商,在公共活动的原则、程序方面达成一致,并且通过公正、稳定的生活秩序,来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各种期待。任何人都有追求自由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限制他人的自由。和谐社会由众多独立的个人组成,其中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独立人格。社会从本质上讲是人的社会,所以在逻辑上,人比社会更重要,因此社会有义务保护个人的价值。以独立性为基础的自由解放是社会现代化的标志,同时也是人的现代化的标志。可是如果人们一味地强调个人自由,势必会以牺牲他人的利益为代价,并最终使社会陷入缺乏秩序的混乱状态。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和谐社会限制个人自由是不正义的,同时不给个人自由做出适当的约束也是不正义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就是要在自由与秩序之间进行权衡。自由是人作为一个理性的个体自主决定自己的思想和活动的能力。密尔指出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个人就有完全的自由,也就是说个人的自由是以是否侵害他人为边界的。自由决定了人的自主选择权和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它是人的本质。卢梭曾指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放弃人的权利,甚至是放弃自己的义务。”换句话说,卢梭的社会秩序是建筑在意志的基础之上。这个“意志”指的是人们把他们所有的意志或意愿融合在一起并形成一个共同主张。所以,自古以来获得都是人类的美好理想。圣西门始终认为,他的和谐社会即“实业制度是一种可以使一切人得到最大限度的全体自由和个体自由,保证社会得到它所能享受到的最大安全的制度。”哈耶克则认为“一些人对另一些人所施以的强制,在社会中被减至最小可能之限度”称之为“自由”,他认为自由分为两个方面:即所谓“免于(或摆脱)……的自由”与“做……的自由”。霍布斯把权力当成社会秩序和和平的主要先决条件,对霍布斯来说,秩序之所以存在问题是因为他对人的原始状态的假定。秩序又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而存在。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说:“对于现代化中的国家来说,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创造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凯尔森认为,法律秩序的目的就是建立一套“有效力的规范体系”,并同时寄希望于国家权力体系的正常运作,因为只有国家权力的充分运行才有可能使社会进入法律秩序状态,并显示出这一秩序的功效。此时秩序通过法律对社会成员的强力限制而成为实现自由的手段。和谐指的是一种公正有序、协调完善的关系与秩序状态。衡量社会和谐的主要标准就是社会关系的协调。和谐有序的社会是政治正义的体现和表征,个人自由是社会和谐的标尺。马克思在谈到人的自由的同时也表示了对人的个性的肯定,马克思经典理论中对人的发展使用的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可以推知,人的发展必然要强调人的自由个性。
  在实现社会和谐的过程中,政治正义与个人自由的辩证统一关系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人的全面的发展是一个社会的最终目的和根本目标,为了社会公平正义不能以牺牲个人自由为代价,从一定层面上来看,个人自由是检验社会是否公正的试金石。马克思曾指出:“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这表明我们在自己拥有自由的同时也要以不侵害他人的自由为前提,也就是不仅要追求个体的自由,还要着力打造整个社会普遍的自由。个人不能仅仅把自身的自由作为目标,因为每个人自身自由的实现都是以他人也获得自由为条件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公正。一个社会如果不能保证公民的自由,那就谈不上是一个公正的社会。社会公正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要对个人的自由作出适当的限制来保障整个社会普遍的自由,因为,如果没有整个社会的普遍自由,那么个人的自由也就不复存在。当然,这种对于个人自由的限制,仅仅是在一定范围内的约束,而不是取消自由。历史上许多思想家都承认自由的边界性,认为自由挣脱的只是不合理的限制,但它绝不代表取消一切约束,甚至是瓦解正常、和谐的社会。在理性范围内追求个人的自由,不但不会损害他人的利益,而且还会为整个社会实现普遍的自由创造良好的条件。和谐社会要求的在尊重主体人格和创造个性的前提下为人们参与竞争提供均等的机会,并鼓励他们在自由竞争中发挥创造才能。因此,社会公正对自由边界的界定,正是对个人独立人格的尊重。和谐社会,要讲究公正的和谐,要把实现个体的全面自由发展作为终极目标。第二,作为自由主体的人有着对公共秩序的需求,而政治正义能够提供一种普遍公正社会秩序。作为有着足有选择权的独立个体,每个人都有着不同的价值追求,不同个体之间难免存在着价值冲突,而要化解这种冲突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就必然要通过一定的公共秩序来规范。要构建和谐社会,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和正义,就必然要建立公平的规范机制来化解各种矛盾和冲突。如果没有基本的社会公正作为社会整体发展的秩序基础,那么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就便如同纸上谈兵。和谐社会的终极目标是个人自由的实现,和谐社会必须建立在尊重个人自由的基础上。只有个人实现了全面、自由的发展,社会才能和谐、发展。人的存在离不开社会关系,所以人只有在社会关系中才能确证自己的本质。而社会关系,必须在一定秩序下才能进行,它需要一种有序的状态,需要一定的权利和自由,要有安全保证,而这些只有秩序才能保障。因此我们说秩序是人存在的重要保证。
  2.和谐社会是规范利益秩序的制度体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兼备社会政治理想和特性的伦理社会,它不仅指社会生活秩序或状态的和谐平安,而且指人们精神心灵秩序或状态的和谐宁静。这样,和谐社会就具有了两层内涵,它既是社会对公平正义秩序的制度期待,也是人们对美好安宁生活理想的伦理期待。首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体系要规范利益竞争秩序。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决定了不同的利益需求,各个主体为实现自身利益往往会争夺有限的社会资源,从而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展开激烈的竞争。和谐社会的制度安排,就是要为各社会主体提供公平的竞争秩序。其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体系要规范利益表达秩序。要建立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使得各利益主体都能以公开、积极、有序的方式来表达利益诉求,实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开放状态,最终实现有针对性地满足各利益主体的需求。再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体系要规范利益实现秩序。和谐社会的制度体系要通过规范社会分配秩序,使得各利益主体平等、公正地获取利益。最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体系要规范利益保障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还要制定一定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各利益主体具有均等的权利来获得相应的救助和补贴。
  
  三、自由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社会充满活力,因此,自由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要求。“社会稳定”重视结果,不重点考虑是否实现自由和权利,甚至会有社会稳定与自由权利冲突的论调,认为正是自由影响了社会稳定;而秩序则仅仅是实现自由的手段,自由是秩序的目的和动力。“稳定”则担心自由行动,而一旦形成群体性行为就没有日常的规范化制度加以疏导。而“秩序”告诉人们可以自由行动但不是所有的具体的自由行动都值得一试。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被明确地予以禁止,对社会的不满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如言论、游行、示威等法定形式表达。自由与权利不足虽然短时间不会显示出危害性,但一旦显现造成的危害则是巨大的。
  (一)自由的内涵与维度
  1.自由的内涵。对于自由的内涵,许多学者和思想家都做出了阐述。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观认为,自由是相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自由是不存在的。自由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它要求法律要以实现人的自由为目标。当今世界的许多立法,都重视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财产自由、人身自由等基本的自由权利。哲学上关于自由内涵形成了两种理论模式,分别是“卢梭式自由”和“洛克式自由”。卢梭式自由承认个人自由,但同时又主张个人自由要服从于集体。洛克式自由则认为自由不可转让,个人订立契约委身于社会是为了获得自身的福利,而并没有转让自己的自由。这两种自由理论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人的自由权,开创了自由理论研究的先河。
  2.自由的维度。托克维尔自由观中对个人自由和公共自由进行了完美的结合。他认为,谁在自由中寻求自由本身以外的其他东西,谁就只配受奴役。可见其对自由的顶礼膜拜,同时可以很清楚地看到,托克维尔的自由是一种价值理性,而不是工具理性。自由是目的,而其余一切都是条件或者实现自由的方式,个人自由是托克维尔最珍视的。其思想的触角因为其开放和包容的特点,以及对民主社会该如何保有自由的思考也触及到了公共自由或者说政治自由,即所有公民联合起来共同行动的自由,参与政治生活的自由。他在著作中指出:自由“是一个领域在其中我们不得不手挽手进行”。“唯有自由才能使公民摆脱鼓励,促使他们彼此接近”。这里的“自由”实际上就是公民的政治参与,一种公共自由的体现。
  两种对立的自由观其实在托克维尔思想体系中并不冲突。这种两手抓的心态,其实和其对社会政治现实以及人性的分析是离不开的。政治社会的现实就是个人主义的流行导致了个人力量的弱化,国家和社会因为中央集权的加强变的强大,人们对公共事务的淡漠加剧了国家与个人之间的鸿沟,从而对个人的自由造成侵害。所以托克维尔强调两者的结合。梅洛尼奥于是说,托克维尔的古怪胜来自他对关注于自由的现代概念的防卫性自由主义,即个人独立与对古代人的自由,即政治参与的称赞的结合。
  国内学者甘阳曾经专门研究过托克维尔自由的封建维度与现代维度。他始终把托克维尔和现代性联系在一起,突出了托克维尔对于现代性的审视和诊断及其“现代社会和现代性的预言者”地位,从自由的主体是谁的角度来探讨托克维尔自由的阶级属性和时代性,也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托克维尔作为一个穿袍贵族的思想中自由的内涵,他认为,托克维尔实际上一直对古典贵族抱着一种遗憾性的怀旧情绪,对平民性的自由又显示出本能的不信任。的确,托克维尔曾经以历史类型来划分过两种自由,即中世纪的贵族自由和现代的自由。在《1789年前后法国社会政治状况》中,他认为贵族自由反映了人们思想行动的保有某些特殊权利的权利,而不是所有人普遍拥有这种权利,认为贵族自由对个人精神是一种保护。而现代即民主时代的自由则因为过多的平等化意识形态而消减了个性精神。他认为“在血统贵族统治的民族中,人们看不到为获取财富而迸发的普遍冲动。人类心灵不会受到同一种欲望单方面的推动,而是欢迎人类爱好的多样性。假如这种民主文明开化,其中必有大量公民珍惜精神享受并推崇制造精神产品的人们。不单单如此,贵族式的自由概念也产生了对个人价值的狂热感情和对独立的强烈爱好。托克维尔说,它赋予利己主义以某种能量,某种出奇的力量。这种概念虽然由个别人设想出来的,但他常使人做出最卓越的行动,当它被全民所采纳时,便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最伟大民族。这表明了托克维尔对贵族式自由的青睐,可见在后来论及如果在民主社会保有自由的内容中,托克维尔强调道德教育也不无原因的。而对于现代概念的自由即民主的自由,托克维尔认为,既然每个人都从自然得到了处世为人的必备知识,那他生来便有平等而不可剥夺的权利,在只涉及他本人的一切事务上,独立于他人之外,并有权任意支配自己的命运。这其实是托克维尔对大众社会自由的一种念想。但是他这种意义上的现代概念的自由实际上依然是古典自由主义中消极自由的影子。只是被民主社会平等化的浪潮所稀释而已。由此也可看出,托克维尔在贵族自由和现代自由之间的选择还是倾向于古典自由主义的,或者说托克维尔自由思想中有这浓厚的贵族传统。
  早期自由主义者对物质利益的追求是比较珍重的。托克维尔的自由思想对物质主义是一种批判的,虽然他也认为财产保护是一项自然的权利,但是并没有将其放在首要的位置上。社会风尚的发展趋势让其逐渐感觉到物质福利的疯狂追求,民主社会的个体将更加平庸,精神创造活动日趋衰落。在托克维尔看来,对物质主义的追求会让人们丧失了对伟大和光荣的追求。虽然财产权是人类行使自由的必须手段,但是绝对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或者说,他思想中对民主社会财产的保护并没有引起重视,因为民主的社会相对古代社会财产并没有受到如同古代等级社会那样的直接剥夺。而民主社会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重新塑造贵族传统,贵族虽然消失了,但是其精神旨趣仍然需要现代人去传承。针对现代社会个性的平庸和精神的萎靡,托克维尔强调一种英雄主义并无可厚非。他认为,自由并不只体现为导致个性弱化与精神贫乏的发财冲动,而且要体现为对崇高事务的向往和献身。这有点类似于卢梭的浪漫主义精神。这种对物质的鄙视和精神生活的追求,成功的构建了托克维尔政治科学的体系。
  通常来说判断一个国家或者民族是否自由,古典自由主义采取的方式就是审视这个国家的法律以及宪法是否保障个人的权利。托克维尔也不例外,他也在著作中对自由的政治制度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比如他强调了政府权力的限制,论及了地方政府的自治,也探讨了政治社团的建立等一系列政治制度和法律如果建立才有利于自由的保障。“如果自由行使被允许生存下来,它迟早会杀死暴政。”自由的形式在托克维尔看来包括选举权、出版自由、集会自由、陪审团审判、个人财产权等。同时他还认为自由制度的最重要的作用机制就是,当人类精神不关心自由时,还可以继续充当自由的后盾,并给予自由固有的某种生命,以促使人类精神再次回到他那里来。我认为这是自由制度的主要优点。其实不难理解,制度对托克维尔来说是极其重要的,甚至有人根据其思想将其论述为一个制度共和主义者。民情是托克维尔政治科学中的核心概念,可以理解为:影响并浸润于政治社会其间的属于非物质因素的特定社会的理智于精神生活特征的综合,相当于当代广义上的政治文化,包括所有影响政治生活于政治生活有官的理智活动与行为方式。托克维尔在制度和民情之间选择了相互结合。单纯的制度建设如果没有民情基础不可能实现国家的自由。他将民情和制度在自己的思想体系中进行了完美的结合。他指出:“在美国,自由的道德已经造就了自由的政治制度;在法国,需要自由的政治制度来塑造民情。”民情与制度构成了托克维尔保有自由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二)自由与和谐社会
  从本质上来讲,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权力与权利的关系,通俗地可以理解为国家秩序与个人自由的关系。而权力与权利的科学关系通常被认为是和谐社会的核心问题。两种自由的关注点是有差别的。消极自由关注的是政府权力能在多大范围内干涉私人权利,积极自由关注的是个人在国家秩序的限制下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享有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两种自由观念其实是不相容的,但是二者却又都是构建和谐社会所需要的自由,和谐社会的建立需要两种自由的相互统一。
  
  四、秩序是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
  
  1.秩序的基本内涵。秩序是指靠对已建立的权威表现尊敬而避免混乱或分裂的状态秩序。从广义上来讲,秩序与混乱、无序相对,所以我们可以认为,秩序指的是在自然和社会现象及其发展变化中的规则性、条理性。从静态上来看,秩序是指人或物处于一定的位置,有条理、有规则、不紊乱,从而表现出结构的恒定性和一致性,形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就动态而言,秩序是指事物在发展变化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连续性、反复性和可预测性。
  2.法律秩序的界定。秩序是人类社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保障,不同的社会时代的要求不同,内在要求建立相应的秩序。法价值论层面所要回答的基本问题就是法律主体要追求何种法律秩序,以及采取何种手段来达到这种法律秩序。《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法律秩序给出的定义是:是从法律的立场进行观察,从其组织成分的法律职能进行考虑的,存在于特殊社会中的人、机构、关系原则和规则的总体。法律秩序和社会、政治、经济等秩序共存。从本质上讲,法律秩序就是由法律规则所体现的、防止社会混乱的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形态。法作为一种规则,对秩序的意义主要表现为秩序提供预想模式、调节机制和强制保证。
  3.法律秩序的价值。法律包括正义、自由、平等、公平、效率、秩序等等多种价值,而其中法律秩序则是最基础的价值,但是如果片面追求秩序而忽略法的其他价值,那么这样的法律体系也是不完善的。事实上,秩序与其他法的价值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他们之间是相容的,法律秩序的实现并不排斥其他法的价值,并且还成为实现这些价值的基础和前提。在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下,秩序与正义这两个价值是相辅相成的。如果法律体系不能满足人们对正义的要求,那么也就无法实现秩序与和平。从这个意义上讲,秩序的维持要以健全的法律制度为前提,而正义又需要完备的秩序的协助来发挥作用。所以,从根本上讲,法律的宗旨就是要建立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
  自由也是法的重要价值。法的自由是指在一定的社会中人们受到法律保障或得到法律认可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人的权利。从根本上讲,法的发展应以强调人的自由为出发点,这可以个体和社会两个层面加以理解。从个体角度来看,法要最大限度地激发个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增长个人的知识和才能;从社会角度来看,法要通过平等竞争的机制,使每个人的能量得到最大程度地释放。总之,无论是从法治的制度方面还是精神方面而言,自由既是法产生的根源,又是它始终关怀的目标。法治只有在把实现整个社会的普遍自由作为终极目标,才能在彻底实现自身的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由构成法治的价值基础和终极目的。
  4.秩序与和谐社会。奥古斯特•孔德认为,社会整体的和谐表现为良好的社会秩序,不和谐则表现为激烈的社会冲突。并且指出,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保持和谐的关系,是社会稳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前提。他认为,在社会体系的整体和部分之间,存在着一种自发的和谐,并且一切社会结构从根本上看都是建立在和谐统一的基础上。孔德认为,要实现社会和谐,需要以以下五个原则为指导:崇尚科学;扩大博爱倾向;增加信仰与道德的一致性;实行社会分工与合作;增强政府权威与调节。只有由政府对社会实施普遍的调节,并确立具有物质基础、思想指导、道德制裁和社会控制的政治权威,整个社会才能保持高度的一致性。
  
  五、构建和谐社会正确处理自由与秩序的关系
  
  (一)自由与秩序的关系
  1.自由与秩序的价值辨析。自由与秩序作为法律所追求的重要价值,二者是辩证统一的。但自由侧重于主体个性的发挥,而秩序价值则侧重社会整体的和谐有序状态,二者之间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冲突,而和谐社会的法治应该追求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的动态平衡。(1)法的自由价值。所谓法的自由,是指人们在一定社会中受到法保障或得到法认可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人的权利。法的自由都是由法所赋予并予以保障的,这是法的自由的外部特征,是法的自由与其他自由的重要区别。这是因为,自由是一个相当广泛的概念,它至少包括着道德自由、习惯自由、哲学自由、法的自由、思想自由、行为自由等或并列或交叉的范畴。(2)法的秩序价值。所谓法的秩序,是指由法确立和保护的人与人相互之间有条不紊的状态,是在严格遵守法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社会秩序,它以实行法治为前提,而法律秩序的建立则是实行法治的重要体现。法的秩序价值的实现,在社会中就表现为法的秩序的建立、维持、巩固和发展。它是法的价值实现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整个法的价值的实现一样都首先依赖法在社会中的贯彻实现。然而由于秩序价值在法的价值体系中的独立意义,因而它又具有自己独特的实现方式、实现途径和实现标准。秩序与法之间存在十分密切的联系。(3)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关系问题。自由与秩序都是法的重要价值,在现实社会中,自由与秩序的关系问题事关人类生存和发展,如果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势必会导致人类社会的发展陷入混乱状态。可能的情况就是,要么在对秩序的一味追求中丧失自由,要么就是在对自由的盲目追求中陷入混沌。关于自由与秩序的关系问题,主要存在这样几种观点:一是自由优先论,该观点认为法所保护的秩序在立法上必须对自由退让,它只能是自由的确认者、分配者和保护者,而不是自由的否定者和妨碍者。自由应当全面高于秩序,以秩序损害自由的法本身不是良好的法。二是秩序优先论,认为法是秩序的化身,秩序的存在本身就是为了规制自由,因而自由必须以秩序为归属,以法律为准绳。秩序全面地高于自由,法律应当以秩序为目标,自由服从秩序。还有一种折中的观点认为,自由与秩序是一对对立统一体,二者只是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所处的地位不同,即在某一特定时期,社会对法的价值有不同的侧重。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看似矛盾,实则统一。秩序限定、制约自由,但同时又是对自由最有效的保护机制。法律规定不得不适当、不公正的干涉他人自由,这正是社会秩序的体现。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对自由与秩序的抉择又常常令人们陷入两难境地。相对于秩序而言,自由价值侧重主体个性的发挥,强调个体的能动性;而秩序则侧重社会整体的和谐有序状态,强调结果的建立与形成、整体的稳定与安全。从整体与个体的角度来看表现为,个体有突破整体束缚的趋势,整体有限制个体以维护整体相对平衡的趋势。这样看来,自由与秩序的冲突在所难免。(4)实现自由与秩序的动态平衡。法的价值体系应当是统一完整的,冲突的并非价值本身,而是立法活动与司法实践当中的价值取向问题。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必定会对法的价值有所偏重,相应的,在司法活动当中也难免发生不同的法的价值之间的冲突。但这并不意味着自由与秩序非此即彼,在很大程度上,二者更应该追求一种动态的平衡。一个合理的、运行良好的法治社会必须在自由与秩序之间形成一种张力,在保障社会生活具有稳定的秩序的前提下,又保障个人拥有足够的自由空间。
  2.有自由的秩序。只有处于社会中的每个个体都认识到社会秩序的必然性,并在秩序的范围内合理安排自己的行为,才能实现自由与秩序的统一。恩格斯曾指出,要实现所谓的自由,并不是说要摆脱自然规律,相反,要实现真正的自由,必须认识这些客观规律,使之更好地为实现自由服务。自由旨在根据我们对自然界的客观规律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以及自然界。从这个意义上讲,处在一定的社会秩序控制下的个人仍然还是自由的,这就是个体自由与社会秩序的统一。秩序与自由作为人类两种基本需求,两者是对立统一的。二者的相互统一既是社会规范的真谛所在,同时也是理想生活模式的真谛所在。一个运行良好的社会内在要求在秩序与自由之间形成一种张力,一方面保障社会生活稳定有序,另一方面又能为个体提供足够自由空间。
  3.确立秩序和保障自由。热心世道的孔子在看到时代陷于无序的混乱之后,便希望重建社会秩序。并且毕生都在为社会秩序的重建而努力。相反,庄子的消极处世态度则与孔子的积极人世风格形成了极为鲜明的对照。在庄子眼中,个体与社会自始至终都是一对矛盾。而在个体自由与现实社会的冲突中,他更加看重个体的自由,并把这种价值倾向推向极致。孔子所期待的秩序与庄子所期望的自由,正是中国文化传统中关于社会秩序与个体自由两大主题的鲜明代表。虽然这两种观点都是我国古代的思想家提出的,但是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不难发现,这两大主题不仅仅是我国的,同时也是世界的。从根本上来看,法律作为一种人类文化现象,它的产生、演进的历史,就是一部不断地调整个体自由与社会秩序这两大主题的历史。俗话说:“乱世用重典”,意思就是说在社会秩序不是非常完善的情况下,法律更多地侧重于社会秩序的确立方面;而所谓的“安人宁国,惟在于君”,则是指在社会秩序比较稳定和完善的条件下,法律便更多地倾向于保障个体自由。法律的基本价值就在于兼顾社会秩序与个体自由,而要实现这两种价值的统一,就或者要向国家授予权力,或者要向个体授予权利。也就是说,法律授权包括授予权力与授予权利两个方面,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确立社会秩序以及维护个体自由。
  (二)现代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
  1.自由秩序的确立。从本质上讲,自由对秩序的需求是由人的社会属性所内在决定的。人的本质就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现实的社会关系往往都是在人的实践活动的基础上形成的,所以,可以说社会秩序从根本上就是人的本质的对象化。深入分析自由与秩序内在关系,对于建立良好的秩序来保障自由并且最终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美好愿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关自由与秩序的关系问题有冲突论和和谐论两种典型的观点。其中冲突论认为,自由的价值就在于通过采取法律的手段来满足社会主体的需求,而秩序的出发点就是以法律规范为依据,来切实保障的社会个体之间关系的和谐。该理论认为自由突出的是每个独立的社会主体自身个性的发挥,而秩序则关注的是确保自由的有序状态的建立。自由从其本质上来看,难免会有冲击现有平衡秩序的倾向,而秩序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制约自由、维持现状的特殊规定性,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冲突无时不有、无处不在。自由与秩序是对立统一的,而究竟如何在二者之间实现平衡,历来学者们对此所持的主张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具体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主张自由高于秩序。法从现实意义上讲,只能是自由的保护者,而不能成为自由的损害者和否定者,秩序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对自由加以退让,任何以秩序损害自由为代价的法本身就不能称为良好的法;在自由与秩序两者出现矛盾冲突的情况下,我们应强调自由而不是牺牲秩序;第二,主张秩序高于自由。实际上,法其实是秩序的化身,法和秩序的存在从根本上讲,就是对自由的约束和限制,任何自由都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一定的秩序作为边界。当自由与秩序发生冲突的时候,自由在秩序面前便变得无能为力,它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秩序,也就说在必要的情况下,我们可以为保障秩序而剥夺和限制某些自由;第三,不同的法在对自由与秩序选择上,往往会表现出不同的价值取向。通常来讲,民商法往往更倾向于自由,而刑法则往往更倾向于秩序。
  自由与秩序这两种价值观,在很多情况下是相互对立、互不相容的。但是将自由与秩序看做两种必然冲突的对立价值又显然是不正确的。虽然从表面上看,两者是从不同的侧面诠释个人的规定性以及其与社会的关系,乍一看来,似乎两者是对立的,但我们不能被这种表面上的对立所迷惑,通过进一步的分析,不难发现,两者在实质上其实是具有统一性的。从消极自由观的角度来看,自由的初衷就是要避免强制的状态,但免于强制并不等于不受限制的绝对自由。马克思曾指出,所谓的自由并不是指绝对意义上的不受任何限制,而在于这种限制是来自于自身,还是来自于外界。只要自由的内在界限是合理的,那么从根本上来讲,这种限制与自由就不存在矛盾而言。而对自由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人与自身、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三个方面。具体来讲,首先,来自于自然的规律的必然性的限制。人要想达到自身所追求的自由,就必须认识和超越这种自然规律的客观必然性。其次,来自于特定社会的经济、文化条件的限制,来自于政治国家的限制,以及法律规范的限制。保障自由的法律所表现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超出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由此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层面。我们所谓的自由就是赋予人们做法律所允许范围内的一切事情的权利,但是如果一个公民对于法律禁止的事情同样也能做的话,从根上讲,这种权利也不是一种自由,因为事实上,其他人也同样拥有这样的权利。第三,特定主体的自由在一定程度上还要受到主体自身能力的限制。人在自身关系中的自由,不仅包括人对自己的本能、欲望与情感等自我控制与调节,对自身缺陷点的有意识克服,还包括突破旧思想、旧观念,从而不断地走向理性。对人的自由这一特殊本质的认识,不能片面地只寻求通过对人自身的直观来获得,更很重要的是要能不断反醒自我,以反思的方式通过考察其实实在在的实践所创造的社会秩序来进行全面把握。而社会生活的客观规律在于,人要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生存,就必须受社会秩序的制约,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自由要存在于普遍、名曲的法律秩序之中,这也就是说自由一方面要受到法律秩序限制,另一方面也受法律秩序保护。所以,自由与秩序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尽管两者在表面上看是相互对立的,但在实质上两者确是统一的。
  总之,自由与秩序两者是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秩序通常所能实现的是人类某种自由的秩序,而自由又通常是在一定的秩序约束中的自由。没有自由的秩序是专制,而绝不是人类所追求的和谐社会的秩序,这样的秩序不但不能保障自由,相反往往还会阻碍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从另一个方面来看,没有秩序的自由是任意和盲目的,这实际上是对客观规律无知的真切表现,缺乏必要秩序的绝对的自由,往往会导致社会的混乱,最终非但不能保障自由,反而扼杀了自由。一直以来,人类所追求的理想模式就是实现自由与秩序的和谐统一。和谐社会要突出秩序的价值,一个缺乏秩序的绝对自由的社会,是不可能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美好愿望的。因此,只有树立自由与秩序动态平衡的理念,才能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理想。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应当是建立保障自由的秩序。自由秩序,既强调自发性,同时也强调建构性,最终目的是要实现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辩证统一。
  2.自由与秩序的动态平衡是社会和谐的根本保证。自由与秩序的关系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事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本问题,对这个问题如果无法妥善解决,那么人们在实践中难免就会在追求秩序中丧失自由,或者在追求自由中陷入混沌,这样一来人类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就难以保证,构建和谐社会也就无从谈起。所以,自由与秩序的和谐统堪称人类理想生活模式的真谛所在。一个运行良好的和谐社会内在要求在自由与秩序之间形成一种张力,以此来保障一方面社会生活具有稳定的秩序,另一方面社会个体又具有足够的自由空间。
  首先,要保证供给秩序与自发秩序的动态平衡。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协调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实现,但事实上政府当之无愧地成为最为直接的供给者。在现代社会关系中,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模式应该是一种既要保证社会的独立自主性,又要能充分发挥政府作为社会总体利益的代表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调控的模式。这就必然要求要进一步理顺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关系,推进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理性化。
  其次,要保障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动态平衡。从本质上来讲,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二元分立格局实际上意味着个人与政府、自由与权威、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对峙。在这里需要明确一点,我们所说的对峙其实不同于对抗,因为,从内上来看,对抗意味着关系的失衡和紧张,而对峙则意在表明彼此的独立存在和界限的分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对峙状态,在一定意义上对于重塑我国的法治理念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当然需要明确的是对峙不是最终的目的。
  再次,还要注重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动态平衡。我们必须认识到,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其实也正是市民社会形成的过程,从本质上来讲,就是私域日益拓展、公域相对收缩,公、私域界限的划分不断明确的过程。这一过程的显著特征就是在法律的运作下私权利的相对扩张和公权力的相对收缩,也可以理解为私法对私权利宽容的庇护,以及公法对公权力无情的遏制。法治一方面对人类的自由施以适当的约束的,另一方面也是实现人类自由的一种手段,因此,我们认为它具有一种刚柔相济的特征。法治的刚性表现在公法对公权力无情的遏制以及对某些非正义行为的严格制裁。政治意义上的公权力是政治国家的以长治久安的不二法门,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不可一日无法。公权力具有扩张性和外向性的特征,这使得薄弱的个人权利在强大的国家的权力面前微不足道。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要真正实现个体自由,对公权力的遏制是现代和谐社会必要的正义,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国家应当是基于对公权力进行全方位遏制的法治秩序的化身。法律的柔性则主要表现为私法对个人私权利宽容的庇护。个人的私权利具有与生俱来的脆弱性和内向性,私法的正义性赋予了市民社会不可或缺的自我支持的力量。公法往往被称为市民社会的铠甲,与私法相比较来说,公法往往与市民社会缺乏内在的亲和力。公法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应当是保障私法条件下市民社会内部自由与秩序的实现,切实维护公民在私法上的利益,而不应该仅仅成为个别阶级或利益集团的统治工具。所以,对私权利的庇护,实质上意味着对处于弱势的市民社会的庇护;对公权力的遏制,实质上意味着对处于强势的政治国家的遏制。庇护与遏制统一在中国市民社会发育的初级阶段建设和谐社会尤为必要。
  现代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就是自由秩序,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两大支撑。和谐社会的时代性特征决定了其本质依然是与法治社会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有机统一。在一个法治国家里,所谓和谐社会建设的问题,实际上就是一个法治社会建设的问题。从自由与秩序动态平衡的关系的分析中可以得出结论:现代和谐社会的实现的保证是基于法治的前提,是在法治框架下的自由与秩序的动态平衡,否则,便不能称之为现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构建和谐社会不是片面追求自由的实现,重要的是要建立一个合理的秩序,并以此来保障自由。
  现阶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综合运用经济、政治、法律等手段,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公平分配、人际关系更加协调、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所谓的和谐社会必定是自由的社会、有秩序的社会。和谐社会倡导自由、平等,但这种自由必须是在一定的秩序的保障之下才能得以实现。我们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构想,就是要协调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各种矛盾和不和谐因素,在保持社会整体稳定的前提下实现改革,有步骤、有秩序地推动社会和个人的协调发展,在资源、地区和利益发展不平衡的形势下,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生产力与生产关系间的矛盾,从而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最终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实现科学的理想和解放个人、解放全人类的崇高目的。
  和谐社会是自由与秩序的统一体。现代和谐社会的实现的保证是基于法治的前提,是在法治框架下的自由与秩序的动态平衡。一个社会如若不能满足社会个体对自由的要求,那么从长远的来看,它也就无法为政治实体及个人提供良好的秩序。从另一方面来看,如果没有一个有序的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作为前提,那么自由也不可能成为现实,人们对自由的追求根本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自由的实现有赖于社会提供一个合理的健全的秩序,只有在秩序规定的边界范围内才能使得人们所追求的自由变成现实。总之,要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美好社会理想,就必然通过一定的合理的秩序安排来保障自由,实现自语与秩序的动态平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1] 宋思运.自由与秩序的动态平衡是社会和谐的根本保证[J].前言,2009(9).
  [2] 刘斌.自由的困境与自由的保障[D].中国政法大学,2008.
  [3] 陈恢钦.柏拉图理想主义政治思想的基本特征[J].北京大学学报,1999.
  [4] 刘华萍.浅析柏拉图正义论证中的问题[J].理论界,2009(9).
  [5] 蒙培元.蒙培元讲孔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6] 罗锋.简析孔子仁学思想中的和谐意蕴[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2007(2).
  [7] 王敬华.试论孔子“和而不同”思想与和谐世界构建[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9(7).
  [8] 钱逊.孔子德治思想浅析•孔子研究论文集[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87.
  [9] 黄岭峻,李小萍.孔子与柏拉图政治思想的比较[J].大连教育学报,1999(2).
  [10] 黄小晏.中西早期和谐观的比较研究[J].理论学刊,2008(5).
  [11]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北京:三联书店,1997.
  [12] 伯林著.陈晓林译.两种自由的概念[M].北京:三联书店,1995.
  [13] 马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创新[J].探求,2007(3).
  [14] 文记东.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思考[J].社科纵横,2008(2).
  [15] 孙显元.冲突与和谐[J].合肥师范学院学报,2008(1).
  [16] 罗锋.简析孔子仁学思想中的和谐意蕴[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2).
  [17] 袁满,汪金川.浅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渊源.时代经贸,2007(9).
  [18] 黄海东.构建和谐社会: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成果[J].理论月刊,2007(6).
其他文献
摘要:凤凰卫视在运作历史题材纪录片栏目时秉承“开拓新视野,创造新文化”的媒体定位,提出了“另类选择”和“拾遗补缺”的选题策略,在具体操作上坚持差异化运作,为内地观众提供更加多视角和多元化的信息,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功。  关键词:历史题材纪录片;选题;凤凰卫视  中图分类号:G229.1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1)08-0091-02       晚间黄金时间,全中国都
期刊
摘要:我国四级办台的格局,把省级电台推到了广播业界“中坚力量”的位置。尽管各省级广播电台都坚守“新闻立台”的办台准则,但受制于新闻成本高、人员综合素质要求高、新媒体冲击等多重因素,省级新闻台近年来一直处于当地市场份额不小满意度却不高,只能立台而不能强台的尴尬境地,难以匹配中国广播“中坚力量”的版图格局和广播业界崛起振兴的时代重任。  为此,最近几年我国省级广播新闻台纷纷开始朝着建设专业类型化新闻台
期刊
摘要:线条是东方艺术中最重要的造型方式,本文研究的是排除了色彩因素的水墨线条。墨线具有极为丰富准确的表现力,传达出细腻的情感,给人以东方的审美感受。墨线这种传统的语言运用在平面设计中,展示出其更丰富的个性和表现力,具有更多发展的可能性,散发出其独特魅力和强大的生命力。  关键词:墨线;线条;平面设计  中图分类号:J2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1)08-0105-02
期刊
摘要:2010年底《让子弹飞》在国产影片市场一炮而红。影片的成功来自诸多因素,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来自于片方以精英人士和普通受众的分享为基础策划的口碑营销。本文认为目前在业界流行的口碑营销理论上来源于传播学上的两极传播理论,实践操作上则始于电通公司提出的AISAS消费模式。口碑营销的形成基础也因此决定了企业在操作口碑营销时要注意从意见领袖、口碑内容与渠道及良好的客户服务意识四个方面去突破。  关键词:
期刊
摘要:《森林防火》已创刊27年,形成了自己的优势,本文对《森林防火》的办刊实践从坚持办刊宗旨、用心经营期刊,拓展期刊生存空间以及高质量的完成期刊编辑、出版环节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总结,为更好的发展期刊,促进森林防火事业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森林防火》;办刊宗旨;经营期刊  中图分类号:G23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22(2011)08-0115-02       《森林防火》是
期刊
合,会议上明确了三网融合的时间表。于是,电信网、计算机网和有线电视网三大网络融合正式开始提上日程并走向大众生活。文章就从时下媒介热点“三网融合”说起,用传播理论重点探析广播和电视媒体在三网融合背景下的发展趋势和动向。  关键词:三网融合;核心竞争力;内容为王  中图分类号:G22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22(2011)08-0097-02    一、引言:三网融合面面观    2
期刊
摘要:随着新媒体的不断发展,依附于新媒体而出现的各种新形态逐渐渗透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淘宝网的出现,不仅掀起了网上购物的热潮,也为人们自主创业提供了一个平台。伴着淘宝网的逐渐成熟,上网逛淘宝已经成为了人们的一种习惯,淘宝网还为人们结交朋友提供了便利。可见,淘宝网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淘宝网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一种未来购物趋势。  关键词:新媒体;淘宝网;
期刊
摘要:《广播新闻采制》通过实施基于项目的研究性教学模式改革,从知识结构、教学方法、评价机制等方面积极调整教学思路,以适应传媒科技发展和行业变革对人才的需求。  关键词:新闻实务;课程;研究性教学  中图分类号:G20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1)08-0133-02       一、“学”“术”并重的教学设计理念  新闻学作为一门应用性学科,业务能力始终是新闻专业学生求
期刊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数码产品也走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将人们瞬间丰富的动作表情定格,将青春,将梦想记忆下来,摄影走进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将历史的瞬间定格于一幅幅图画当中。本文尝试从人物摄影的角度,以米脂婆姨的摄影作品为例来分析摄影作品中人物艺术魅力的表现。  关键词:米脂婆姨;摄影;艺术魅力  中图分类号:J40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22(2011)08-0140-01 
期刊
周乃蔆,毕业于台湾大学政治系,后前往华盛顿大学攻读历史学硕士和博士学位,并取得了纽约大学Stern商学院文凭。完成求学之路后,曾在高校教授东亚历史课程,此后在Knight Ridder Newspapers 报业集团和路透社任记者,并出任路透社上海特派记者,跟踪报道中国入世进程和国企改革;2000年8月加入香港大学新闻及传媒研究中心,承担财经新闻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2002年任《南华早报》驻京记者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