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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为国家提供优秀的经济、政治型人才,改变社会的人才结构与体系,为经济发展提供农稳定的基础,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根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教育事业开始转向产业化、市场化,教育的经济属性备受争议,本文关于教育的公益性进行论证,并就维护教育公益的展开讨论。
一、教育的经济属性
教育的经济属性在学术界直备受争议,部分学者认为教育并非政府提供,教育产业化和市场化的发展证明教育属于私人产品。从目前的研究现状看大部分的学者支持教育属于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划分产品属性的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就竞争性来说,教育不具备竞争性,以最普通的教育方式为例,在学生上课过程中,增加一个听课同学,既不会影响教师的授课的情况,也不会影响其他学生听课效率,对教与学双方都不产生影响,因此教育是非竞争性的活动。但需要注意的是,教育的非竞争性是相对的,是在一定的范围内的。如果学生过多,会产生课堂纪律,教室管理范围,学生接受程度等影响,或者在教室座位已经饱和的情况下,增加一个学生不能保证全部学生都能在教室听课,对教师授课和学生听课都产生影响。就排他性而言,教育也不具备排他性,在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即是权利也是义务,受教育权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一个学生是否愿意接受教育,不會影响其他公民受教育的选择,因此教育也是非排他性的。
二、教育的公益性
所谓公益就是公共利益,是指全体人民的利益。在我国,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而对于教育是否具有公益性,也产生一定的争议,本文认为教育是具有公益性的。
首先,从教育的经济属性来看,教育具有公益性,教育是一种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符合全体公民受益的原则。教育产品的经济属性也决定教育需要由政府和市场共同提供,在我国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府机构代表全体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所以从政府提供教育的角度来看,教育也是为全体公民服务的。
其次,从教育的正外部性来说,教育具有外部性而且具有正外部性,即教育会给外部产生效益,例如传统故事中的孟母三迁,就是学校产生的外部效益,学校不但能给周边地区带来人文改观,也能产生经济效益,比如在我国任何一个大学周边的餐饮、服装、娱乐市场都是由学校的学生来带动,尤其是大学群很大程度上带动学校周边地区经济发展。教育不但给受教育者带来收益,也给受教育者以外的人带来收益,所以教育所带来的利益是全民利益,说明教育具有公益性。
最后,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 章第 19 条指出,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第 46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揭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是面向全体国民的,并不是针对一部分群体的教育。我国《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说明教育是一种符合公共利益的活动。《教育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三、教育公益性的维护
教育产业化以营利为目的,违背了教育公益性的原则,造成教育不公平,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但教育产业化在国发发展并没有表现出严重的弊端,反而促使其教育事业平稳发展。因此,要维护教育的公益性,并不是抑制教育的产业化,应该正确看待教育产业化、市场化的问题。教育虽然是公共产品,但完全依靠政府办教育,不但增加政府压力且没法真正促进教育的发展,国民教育需要政府和市场的相互配合。同时,学校不能完全按照企业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简单的投资——收益不能衡量教育的好坏,教育是对人的培养,是让人成为人的地方,所以在需要学校以学生的利益为首要目的。对于私立学校而言,在保证学生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获利,但是要有一套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对学校进行评估,保证学生的利益不受侵害。
教育的不公平也极大的影响了我国教育的公益性,教育属于公共产品,其公益性要求实现人人受教育机会平等,除教育产业化带来的教育不公平外,区域间教育发展的不协调也一定程度影响教育公平性。经济发展情况与教育事业的发展相辅相成,先进的教育硬件设施以及优秀的教师资源大多流向东部发达地区,国家的教育资金大多集中于地理位置优越的重点学校或示范学校地区。维护教育公益性实现教育公平,资金方面,需要政府给予支持,设立专项基金扶持经济发展水平薄弱的地区;服务机制方面,完善优秀教师、大学生在偏远地区支教的相关机制;执政方面政府机构公平执政,抵制特招腐败。
四、结语
在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虽然教育逐渐发展市场化,但是教育是为社会发展培养人才,教育事业服务于社会公众,为社会带来利益,因此无论是政府提供的公立学校,还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私人教育机构,教育都属于公益性事业。并且坚持并维护教育的公益性有利于社会团结,为经济稳定发展提供安定的环境。(作者单位为山西财经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
一、教育的经济属性
教育的经济属性在学术界直备受争议,部分学者认为教育并非政府提供,教育产业化和市场化的发展证明教育属于私人产品。从目前的研究现状看大部分的学者支持教育属于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划分产品属性的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就竞争性来说,教育不具备竞争性,以最普通的教育方式为例,在学生上课过程中,增加一个听课同学,既不会影响教师的授课的情况,也不会影响其他学生听课效率,对教与学双方都不产生影响,因此教育是非竞争性的活动。但需要注意的是,教育的非竞争性是相对的,是在一定的范围内的。如果学生过多,会产生课堂纪律,教室管理范围,学生接受程度等影响,或者在教室座位已经饱和的情况下,增加一个学生不能保证全部学生都能在教室听课,对教师授课和学生听课都产生影响。就排他性而言,教育也不具备排他性,在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即是权利也是义务,受教育权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一个学生是否愿意接受教育,不會影响其他公民受教育的选择,因此教育也是非排他性的。
二、教育的公益性
所谓公益就是公共利益,是指全体人民的利益。在我国,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而对于教育是否具有公益性,也产生一定的争议,本文认为教育是具有公益性的。
首先,从教育的经济属性来看,教育具有公益性,教育是一种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符合全体公民受益的原则。教育产品的经济属性也决定教育需要由政府和市场共同提供,在我国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府机构代表全体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所以从政府提供教育的角度来看,教育也是为全体公民服务的。
其次,从教育的正外部性来说,教育具有外部性而且具有正外部性,即教育会给外部产生效益,例如传统故事中的孟母三迁,就是学校产生的外部效益,学校不但能给周边地区带来人文改观,也能产生经济效益,比如在我国任何一个大学周边的餐饮、服装、娱乐市场都是由学校的学生来带动,尤其是大学群很大程度上带动学校周边地区经济发展。教育不但给受教育者带来收益,也给受教育者以外的人带来收益,所以教育所带来的利益是全民利益,说明教育具有公益性。
最后,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 章第 19 条指出,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第 46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揭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是面向全体国民的,并不是针对一部分群体的教育。我国《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说明教育是一种符合公共利益的活动。《教育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三、教育公益性的维护
教育产业化以营利为目的,违背了教育公益性的原则,造成教育不公平,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但教育产业化在国发发展并没有表现出严重的弊端,反而促使其教育事业平稳发展。因此,要维护教育的公益性,并不是抑制教育的产业化,应该正确看待教育产业化、市场化的问题。教育虽然是公共产品,但完全依靠政府办教育,不但增加政府压力且没法真正促进教育的发展,国民教育需要政府和市场的相互配合。同时,学校不能完全按照企业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简单的投资——收益不能衡量教育的好坏,教育是对人的培养,是让人成为人的地方,所以在需要学校以学生的利益为首要目的。对于私立学校而言,在保证学生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获利,但是要有一套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对学校进行评估,保证学生的利益不受侵害。
教育的不公平也极大的影响了我国教育的公益性,教育属于公共产品,其公益性要求实现人人受教育机会平等,除教育产业化带来的教育不公平外,区域间教育发展的不协调也一定程度影响教育公平性。经济发展情况与教育事业的发展相辅相成,先进的教育硬件设施以及优秀的教师资源大多流向东部发达地区,国家的教育资金大多集中于地理位置优越的重点学校或示范学校地区。维护教育公益性实现教育公平,资金方面,需要政府给予支持,设立专项基金扶持经济发展水平薄弱的地区;服务机制方面,完善优秀教师、大学生在偏远地区支教的相关机制;执政方面政府机构公平执政,抵制特招腐败。
四、结语
在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虽然教育逐渐发展市场化,但是教育是为社会发展培养人才,教育事业服务于社会公众,为社会带来利益,因此无论是政府提供的公立学校,还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私人教育机构,教育都属于公益性事业。并且坚持并维护教育的公益性有利于社会团结,为经济稳定发展提供安定的环境。(作者单位为山西财经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