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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针对公路建设中业主大权独揽,监理过份依赖业主,承包商无助、低能的现状,通过对实际工程建设中业主、监理、承包商三方关系混乱现状的阐述和分析,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公路工程建设 监理 业主 承包商 规范
引言:业主、监理、承包商三方应权力均衡,既相互制约,又互为关联。业主想用最少的投资尽快获得质量最优的建筑产品,承包商想以最低的成本按期交出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并赚取尽可能多的利润,而监理想看到符合质量标准的竣工项目,以实现自己受托之责。
一、三方关系现状透视
在实际公路工程建设中,由于种种主客观的原因,致使业主、监理、承包商的行为关系脱离了正常的、健康的轨道,严重得影响了工程建设的进展。
1、业主方面。大权独揽,管理混乱。
业主迫于各方的压力和为了工程项目立项只得聘请社会监理,但又不认可监理独立的监督角色,只是把监理处当作一个推卸责任的地方,在工程建设中实行“一竿子插到底”的管理模式。
(1)招投标后,甚至施工过程中业主往往因为搞形象工程、政治工程,在未和监理、承包商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删减、增加、变更相关的工程项目,或不按照规范要求,随意提高、降低工程的质量等级要求,导致工程施工难度加大。
前期拆迁等问题没有彻底解决,造成窝工,后期利用合同外单方制定的奖罚规定强求承包商倒排工期,必须按期完工,否则,罚款、强行分包……。造成抢工期,降低质量标准,增加工程费用等等等,业主又不愿意支付上述原因增加的费用。
(2)资金不到位,工程款不能按月计量拨付,或无计量支付,更有甚者无工程中期付款,致使工期因资金不足而拖延,监理也无可奈何。
(3)财政跟踪审计单位(指挥部合同处)作为负责审核工程计量、变更、索赔的具体实施部门,成为三方矛盾的焦点:他们对已经经过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复过的工作内容、工程量重新审核,形成业主对监理不信任的事实,引起矛盾;重復审核,引起支付时间的延长,致使工程款不能及时拨付给承包商,同样引起矛盾;应到现场核实,却又有心无力,引起变更、索赔等批复困难。有时追加的工程量越审越多,总造价越审越高,大大超出中标价,成为真正多余的绊脚石。
2、监理方面:形同虚设,问题突出。
监理工程师作为受业主委托、独立于业主和承包商之外的第三方,本应按照规范和法律公平公正的维护双方的利益,但在现实中,业主实行“一竿子插到底”的管理模式,严重挫伤了监理人员科学、规范化管理的积极性。监理处为了能顺利得到监理费用,对业主惟命是从,这样既不用承担责任,又可以顺利拿到监理费。监理就失去了“社会监理”的职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的“施工监督员”。
财政跟踪审计单位对工程计量的二次审核或无计量支付权引起监理工程师不愿过多的承担责任的消极情绪;因监理受雇于业主,有时会出现监理只维护业主的利益而损害承包商利益的现象;个别监理人员业务水平低、素质差,现场不敢表态,对承包商处处吃、拿、卡、要,百般刁难,造成工期延长;有的监理人员甚至驻地监理不具备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却又控制工程进度、质量的监督管理权。
3、承包商方面:无施工能力,不服从监理。
监理人员的低素质,引起承包商的抵触对抗,认为监理是在不懂装懂滥用职权,监理威信下降,对监理提出的质量问题置之不理。业主直接插手现场管理与监理一起对承包商进行双重管理,导致承包商在具体施工中无所适从,苦不堪言。由于招标、投标制度不健全,运作不规范,导致没有施工能力的单位中标和过低价中标的现象发生。承包商不能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施工,采用非正当的手段诱使监理人员造假,影响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增加工程成本,造成工程管理困难。
二、 对三方的建议及应采用的对策。
1、建议
(1)业主应给监理和承包商提供必要条件和完善的服务,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摒弃用行政手段管理工程建设的思想,运用法律和合同等经济手段约束监理和承包商的行为;应放权于监理单位,让他具有合同赋予的权利,充分发挥监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监理单位应不断提供自身的素质,在挑选监理人员时,不但要注重专业素质更要侧重个人的职业道德,保证监理人员能公平公正的开展工作,真正担负起合同规定的监管重任。
(3)承包商在决定投标的时候,应对所投标的工程和拟投入的人员、在工程中应承担的责任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如果质量无人把关,出现质量问题造成返工,既延误工期又增加工程成本,承包商不但经济上要蒙受损失,而且,企业信誉也会受到严重的负面影响。
2、对策
(1)资质审查、管理制度。在招标过程中严格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对不具备施工能力而又借用资质的单位,坚决予以取缔;由企业施工资质审批管理部门,对资质外借单位进行处罚;对进入公路施工市场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人员的素质进行综合的、全面的、从高、从严的考察和考核。
(2)工程资金保障制度。为控制业主财政大权独揽,工程资金不到位的弊端,在招投标工作之前,由上一级公路建设管理部门设立工程建设专用资金保障账户,在该账户内存入拟建工程造价50%以上的资金,当工程投资达到中标价的80%以上时,账户内存入的资金达到100%。在施工过程中由上一级公路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工程进度和监理处提供的实际工程计量结果进行支付工程款,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避免因资金问题引起的工期拖延、工程质量低下、工程管理困难等现象的发生。
(3)三方履约保证金制度。为保证三方权利均衡,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业主、监理、承包商在签订合同后,都拿出相应比例的资金作为自己保证履约的信用保证金,存入相关主管部门(如质量监督站、财政局)的专设账户中,在对履约情况由主管部门进行严格、细致、深入的考核后,对不能履约者给予经济处罚,对受损者给予补偿。
(4)监理不作为的管理。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定期对监理人员进行全面考核,若发现有滥用职权、腐败现象的进行严肃处理,杀一儆百;加强管理,对不合格监理人员坚决予以更换。
结束语:业主由于其固有的主导地位,在形成三方团结协作关系,创造一个和谐的工作环境上,负有首要的责任,应起到主导的作用。而监理工程师也应充分发挥其协调作用,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起到润滑剂的作用,努力避免扩大矛盾,尽量把矛盾及时就地解决。希望参与公路工程施工的各方能逐渐抛弃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以适应市场经济形式下,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需要。
关键词:公路工程建设 监理 业主 承包商 规范
引言:业主、监理、承包商三方应权力均衡,既相互制约,又互为关联。业主想用最少的投资尽快获得质量最优的建筑产品,承包商想以最低的成本按期交出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并赚取尽可能多的利润,而监理想看到符合质量标准的竣工项目,以实现自己受托之责。
一、三方关系现状透视
在实际公路工程建设中,由于种种主客观的原因,致使业主、监理、承包商的行为关系脱离了正常的、健康的轨道,严重得影响了工程建设的进展。
1、业主方面。大权独揽,管理混乱。
业主迫于各方的压力和为了工程项目立项只得聘请社会监理,但又不认可监理独立的监督角色,只是把监理处当作一个推卸责任的地方,在工程建设中实行“一竿子插到底”的管理模式。
(1)招投标后,甚至施工过程中业主往往因为搞形象工程、政治工程,在未和监理、承包商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删减、增加、变更相关的工程项目,或不按照规范要求,随意提高、降低工程的质量等级要求,导致工程施工难度加大。
前期拆迁等问题没有彻底解决,造成窝工,后期利用合同外单方制定的奖罚规定强求承包商倒排工期,必须按期完工,否则,罚款、强行分包……。造成抢工期,降低质量标准,增加工程费用等等等,业主又不愿意支付上述原因增加的费用。
(2)资金不到位,工程款不能按月计量拨付,或无计量支付,更有甚者无工程中期付款,致使工期因资金不足而拖延,监理也无可奈何。
(3)财政跟踪审计单位(指挥部合同处)作为负责审核工程计量、变更、索赔的具体实施部门,成为三方矛盾的焦点:他们对已经经过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复过的工作内容、工程量重新审核,形成业主对监理不信任的事实,引起矛盾;重復审核,引起支付时间的延长,致使工程款不能及时拨付给承包商,同样引起矛盾;应到现场核实,却又有心无力,引起变更、索赔等批复困难。有时追加的工程量越审越多,总造价越审越高,大大超出中标价,成为真正多余的绊脚石。
2、监理方面:形同虚设,问题突出。
监理工程师作为受业主委托、独立于业主和承包商之外的第三方,本应按照规范和法律公平公正的维护双方的利益,但在现实中,业主实行“一竿子插到底”的管理模式,严重挫伤了监理人员科学、规范化管理的积极性。监理处为了能顺利得到监理费用,对业主惟命是从,这样既不用承担责任,又可以顺利拿到监理费。监理就失去了“社会监理”的职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的“施工监督员”。
财政跟踪审计单位对工程计量的二次审核或无计量支付权引起监理工程师不愿过多的承担责任的消极情绪;因监理受雇于业主,有时会出现监理只维护业主的利益而损害承包商利益的现象;个别监理人员业务水平低、素质差,现场不敢表态,对承包商处处吃、拿、卡、要,百般刁难,造成工期延长;有的监理人员甚至驻地监理不具备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却又控制工程进度、质量的监督管理权。
3、承包商方面:无施工能力,不服从监理。
监理人员的低素质,引起承包商的抵触对抗,认为监理是在不懂装懂滥用职权,监理威信下降,对监理提出的质量问题置之不理。业主直接插手现场管理与监理一起对承包商进行双重管理,导致承包商在具体施工中无所适从,苦不堪言。由于招标、投标制度不健全,运作不规范,导致没有施工能力的单位中标和过低价中标的现象发生。承包商不能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施工,采用非正当的手段诱使监理人员造假,影响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增加工程成本,造成工程管理困难。
二、 对三方的建议及应采用的对策。
1、建议
(1)业主应给监理和承包商提供必要条件和完善的服务,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摒弃用行政手段管理工程建设的思想,运用法律和合同等经济手段约束监理和承包商的行为;应放权于监理单位,让他具有合同赋予的权利,充分发挥监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监理单位应不断提供自身的素质,在挑选监理人员时,不但要注重专业素质更要侧重个人的职业道德,保证监理人员能公平公正的开展工作,真正担负起合同规定的监管重任。
(3)承包商在决定投标的时候,应对所投标的工程和拟投入的人员、在工程中应承担的责任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如果质量无人把关,出现质量问题造成返工,既延误工期又增加工程成本,承包商不但经济上要蒙受损失,而且,企业信誉也会受到严重的负面影响。
2、对策
(1)资质审查、管理制度。在招标过程中严格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对不具备施工能力而又借用资质的单位,坚决予以取缔;由企业施工资质审批管理部门,对资质外借单位进行处罚;对进入公路施工市场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人员的素质进行综合的、全面的、从高、从严的考察和考核。
(2)工程资金保障制度。为控制业主财政大权独揽,工程资金不到位的弊端,在招投标工作之前,由上一级公路建设管理部门设立工程建设专用资金保障账户,在该账户内存入拟建工程造价50%以上的资金,当工程投资达到中标价的80%以上时,账户内存入的资金达到100%。在施工过程中由上一级公路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工程进度和监理处提供的实际工程计量结果进行支付工程款,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避免因资金问题引起的工期拖延、工程质量低下、工程管理困难等现象的发生。
(3)三方履约保证金制度。为保证三方权利均衡,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业主、监理、承包商在签订合同后,都拿出相应比例的资金作为自己保证履约的信用保证金,存入相关主管部门(如质量监督站、财政局)的专设账户中,在对履约情况由主管部门进行严格、细致、深入的考核后,对不能履约者给予经济处罚,对受损者给予补偿。
(4)监理不作为的管理。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定期对监理人员进行全面考核,若发现有滥用职权、腐败现象的进行严肃处理,杀一儆百;加强管理,对不合格监理人员坚决予以更换。
结束语:业主由于其固有的主导地位,在形成三方团结协作关系,创造一个和谐的工作环境上,负有首要的责任,应起到主导的作用。而监理工程师也应充分发挥其协调作用,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起到润滑剂的作用,努力避免扩大矛盾,尽量把矛盾及时就地解决。希望参与公路工程施工的各方能逐渐抛弃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以适应市场经济形式下,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