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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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互联网上曾有句名言:"网络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①。 "人肉搜索"在这几年来已经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它是一种深层的、真实的、高效率的搜索方式。然而,对事实真相的探寻,或多或少影响到了人们的现实生活。本文从认识人肉搜索的概念、与隐私权之间的关系以及怎样对人肉搜索进行法律规制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述,志在于让人们认清人肉搜索,保护普通公民隐私权的同时,发挥"人肉搜索"的正面的作用,并对其加以理性的约束。
  关键词:人肉搜索 法律规制 隐私权
  一 人肉搜索的概念
  人肉搜索,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媒介,部分基于用人工方式对搜索引擎所提供信息逐个辨别真伪,部分又基于通过匿名知情人公开数据的方式搜集信息,以查找人物或者事件真相的群众运动。一般来说,人肉搜索的起因是一起事件。这个事件可以是犯罪行为,也可以是不违反法律,但为主流道德观所憎恶的行为,甚至只是一个不合常理的事件的主角。事件发生后,相关人或对事情真相好奇者,往往在网络论坛上发表帖子,列出已掌握的人物资料,号召网民帮助查出该人的身份和详细的个人资料。而响应者通过互联网,人际关系等手段,寻找到更多的资料,并以总结形式再次发布网上。由于互联网的发达和参与人数众多,"人肉搜索"的效率和成功率不亚于警方的破案速度,而且也要比传统方式高很多。
  然而,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人肉搜索"虽然是公民言论和信息自由的表现形式之一,却在某些时候以侵害他人的权利为代价。与对某种有争议的言行的道德谴责相比,普通公民隐私权的地位显然处于更高地位。人的力量虽然是无穷的,但在遵循网络道德的前提下善用人肉搜索引擎才是最英明的抉择。
  二 人肉搜索和隐私权等之间的关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审议中,有学者建议将人肉搜索中严重侵害公民个人权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使行为人承担刑法上的责任。法律专家说:"公民的信息安全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维护公民的信息安全,也是国家机关和所有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我认为,人肉搜索具体而言表现为对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的侵犯:
  (一)隐私权
  隐私权在民法中的解释为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笔者认为:隐私权的内涵已从消极被动的"私生活不受干扰"的人格性权利发展为积极能动的"自己的信息自己控制"兼具人格和财产属性的权利,即"资讯自决权"的概念。这是大陆法系传统人格权法律保护制度的一次革命。但是,在为保护个人信息的隐私利益而行使资讯自决权时,也应受到相应的合理限制。法律在隐私权的保护和公共利益、投资利益的保护之间需要建立一个合理的利益平衡机制。
  (二)名誉权
  现实生活中,人肉搜索侵犯名誉权的案例并不多,其中最著名的就是"人肉搜索第一案"。最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最终确认张某侵害王某名誉权的事实成立,判令张某删除网站上的侵权文章、由张某在其开办的网站上对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公证费共计5684元。
  这一案件的判决结果提醒人们:我国民法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法律保护个人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不受非法侵犯,网络上的个人隐私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行使自己言论自由权利必须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利为前提,避免因自己的不当行为造成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的不良后果。
  (三)肖像权
  "人肉搜索"行为的实施者公开受害人的肖像虽然没有以盈利为目的,不符合《民法通则》对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认定,但是从立法目的上理解,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最主要的是保护公民肖像权所体现的精神利益而非财产利益。其中以人肉搜索侵犯肖像权的案例有一网友在某著名论坛发帖,在《我就喜欢做二奶,我觉得我现在的生活就很好啊!》②文中大肆炫耀被包养后的生活。该网友立即遭到众网民炮轰,并对该网友进行"人肉"寻找,公开张贴其照片,该网友生活被严重搅乱。我认为,在这个案例中,很多网民并没有意识到他们未经允许人肉被害者的照片这一行为触犯了法律,虽然原来的法律也没有对此单独作出明确规定,但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对此作出了明确法律规定,网络"人肉搜索",也会造成侵权。
  结论
  综合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不管是现实生活还是网络生活,自由都是有限度的,这也是宪法规定的底线,任何人行使权力和自由都必须以不得侵害他人权利为大前提。因此,在网络搜索引擎的使用上,必须遵守法律。首先,应当把尊重他人的人格权放在第一位,网络是有言论自由的,但是行使自由的权利超出必要的限度,就侵害了他人的权利。其次,网络提供者和管理者也必须遵纪守法,对网络依法进行管理,防止他人利用网络的搜索引擎侵害他人的人格权。再次,国家应当加强立法和司法,应当规定严重的侵害私人人格的人肉搜索行为构成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行为,应当追究其侵权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人的尊严和人的地位,确保每一个人的人格权不受侵害。
  三 怎样对人肉搜索进行法律规制
  人肉搜索的主体是网民,而这些网民,我们又可以对其进行分类。有的是属于主动的侵犯他人隐私权,侵害他人的私人信息,人格权等。在"人肉搜索"的案例当中,这种人往往充当的是组织者的身份,起了教唆或者挑起他人加入侵害他人人格权的作用。因此在法院审判这类案件时,这些网民应该承担主要的责任。如果一个案件当中,参与到 "人肉搜索"的网民数量庞大、无法全部查明时,只要能够找到这类发起者网民叫他们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受害人来说是十分有利的。还有一种是被害人熟悉的人,或者生活在被害人周围的人。他们手中往往有被害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其他隐私。随后在网络是把被害人的个人信息暴露在网上。这种行为,未经被害人的统一和许可,也构成侵权行为。还有一种就是行为人在网络上看到了已经分散被公布的信息,他们做的就是整理的工作。他们去各大网站,将点滴信息进行整理、总结和删选从而将得到的受害人个人信息和隐私等内容集中发布在"人肉搜索"页面上。虽然这类网民只是利用了网络上已经公开的信息,但因为他们这种行为仍然具有侵害他人的个人信息、隐私等人格权,同样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这个网络透明化的现代社会,作为一种新时代的新型搜索方式,我们应当正确的使用这个新型的搜索方式,让它对我们的生活产生正面的影响,从而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但是我们也知道,人肉搜索就好比一把双刃剑,在带给我们方便的同时,却也可能负面的影响了我们的生活。因此,我们应当完善法律制度,从保护公民的人格权的角度出发,建立健全的司法规定,并予以执行。同时也要提醒广大网民,在上网的同时,要注意自身素质,懂得尊重他人,并有相关法律意识,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当然,网络管理者和建立者也应当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对于自己网站上一些可能会侵犯他人人格权的消息应当给予提醒和删除,同时也要做好督促网民的工作,对于一些恶意的行为加以管理。总之,不论是已经发生的,还是在将来的社会发展中,网络是我们必不可少的工具,我们应该正确的使用它,利用它,为造福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注释:
  ①这是人们从网络的特性上,针对网络的虚拟性、隐蔽性所作的颇有几分夸张的描述
  ②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1305686.shtml
  参考文献:
  [1] 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 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3] 赵万一.论民法的伦理性价值[J].法商研究,2003,(6).
  [4] 百度百科"人肉搜索第一案" http://baike.baidu.com/view/3107502.html
  [5]梁慧星.隐私的本质与隐私权的概念,2003,(4)
  作者简介:张裴郦,籍贯:上海,学校:上海海事大学,研究方向:国际法学2011级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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