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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的朱苏力教授曾在五年前出版过一本很好的书,名叫《法治及本土资源》。我起这个题目,虽有模仿的痕迹,但目的是方便于强调村民自治与乡村传统文化资源之间的密切联系:在本土资源严重流失的情况下,不可能有真正的村民自治;或者,要实现村民自治就必须着力引导及培育乡村的传统文化资源,包括民间权威、家族网络、熟人社会的共同体意识。
一、村民自治的实质
《三国志·魏志·毛()传》中有“自治”一词的记载:“太祖叹曰:用人如此,使天下人自治,吾复何为哉!”“太祖”的精明之处在于:既使“天下人”尝到“民主”的甜头,“吾”又能“坐收渔利”。再来看看我们的国家。
村民自治是由国家启动和主导的、属于政府供给主导型的制度变迁,国家作为制度供给主体,显然不会供给一种将降低其政治净收益或政治报酬递减的制度安排形式。在此,国家的决策也是符合并依据理性选择理论的——通过理性思考来计算各种选择的代价,估量代价的大小和物质利益的优劣,以便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1958年8月29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社队体制下的生产大队成了国家政权的有力末梢。随着“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失败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范围内的正式推行,中共中央、国务院终于在1983年10月12日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社队体制解体,国家的权力边界从农村后撤,在基层的组织依托明显削弱。为了扭转农村基层组织的涣散状态,1982年12月颁布的新《宪法》把村委会确定为基层政治组织,1986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强调“基层干部应自律,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试图重振基层政治组织,但由于农民的生产生活资源不再为村干部控制,所以村干部一扫往日威风,村民不再听命于上级任命的村干部,村干部在执行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时,遇到重重阻力,其既影响国家权力意志的向下灌输,也严重妨碍了国家对乡村资源的有效汲取。无奈之下,国家只好选择村民自治策略,在1988年6月试行、1998年11月正式实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让村民民主选举村官,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务,以期减少干群摩擦,降低汲取乡村资源的成本。有人算过一笔账,仅全国70多万个村的村干部工资一项,国家每年可因此免去100多亿元的财政支出。更有人一针见血地说:“国家给农民选票,是为了更容易得到农民的钞票。”从国家的角度看,推行村民自治,无非是为了实现更低成本的资源汲取与社会控制,村民自治不过是国家新的治理工具。
1988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彭真说:“有了村民委员会,农民群众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直接民主,要办什么,不办什么,先办什么,后办什么,都由群众自己依法决定,这是最广泛的民主实践。农民群众把一个村的事情管好了,逐渐就会管一个乡的事情,把一个乡的事情管好了,逐渐就会管一个县的事情,逐步锻炼,提高议政能力,逐步向上延伸,逐步扩大民主范围。”有人(尤其是知识界)因此把对民主政治的期待与向往寄托在村民自治之上,把村民自治的核心价值,归结为“为中国的民主化提供了示范性作用”,并对中国民主政治的前景持乐观态度。另一方面,知识界也有人对村民自治极尽讥讽之能事,将之贬为“黑金政治”、“土围子政治”。这两种评价貌似对立,但其实一脉相承,它们都是引入民主政治的价值取问作为评价村民自治的标准,从而或乐观而盲目拨高,或悲观而盲目贬低。他们与“国家”一样,并没有真正站在农民的立场考虑问题,仅仅把农村视为汲取资源或演练民主的场所,农民也仅仅是牺牲品或道具。我们应该意识到:乡村民主仅仅是乡村自治的一部分或一种手段,民主并不能解决农村的问题,农民也并不会把民主当饭吃。以下这席话也许有助于知识分子矫正对村民自治的认识——“广安有50万人在外打工,占总人口的1/8,所以选举 难搞。土地都不要了,还要民主干嘛?!”(四川广安县民政局黄局长谈话,2000年10月16日)
既然国家推行村民自治并非出于发展民主政治的考虑,那么我们就不应对村民自治寄予不切实际的期盼,否则必然乐极生悲。但我们还是可以撇开国家推进村民自治的功利化诉求,而把村民自治视为重建乡村社会秩序、提高村民自组织能力的一场实践,这样就可以对本土资源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给予恰当的评价,不致于动辄把民间权威、家族文化与所谓的“封建糟粕”划等号而一律加以摒弃。
二、本土资源流失下的村民自治
费孝通先生说:“中国的乡土社会中本来包含着赖以维持其健全性的习惯、制度、道德、人才,曾在过去百年中,也不断地受到一种被损蚀和冲洗的作用,结果剩下了贫穷、疾病、压迫和痛苦。”(费孝通,1947)从19世纪下半叶开始,中国乡村的本土资源即受到先是内乱的摧残,后是欧风美西的侵蚀,20世纪的前80年,又受到革命风暴的强烈席卷——革命需要随时随地的紧急的政治动员,需要造成轰轰烈烈的摧枯拉朽的气势,而一切地方性的次生制度、家族文化都妨碍了革命意志的贯彻,自然都被视为进行全民政治动员的阻碍因素。在“一张白纸,好画出最新最美的蓝图”的口号下,本土资源成为“必先欲除之而后快”的“白纸”上污迹。进入20世纪80年代,政治一体化时代结束,经济整合时代来临,经济关系和利益原则开始重新梳理和编织当代农村社会网络,利益动机、经济标准已无可置疑地成为农村社会生活的准绳。加上现代化、世俗化潮流的袭来,现代文化更是对乡村的本土资源造成挤压之势。
我们在谈到本土资源在现代乡村让会的重要性时,其实是把本土资源作为一种“社会资本”来看待的。社会资本是行动主体与社会的联系(如家族网络的形成、民间权威的跨区域交往)以及通过这种联系摄取稀缺资源的能力(如以家族或民间权威作为一般村民的利益代表与“国家”进行谈判,并参与地方权力分配的角逐)。对本土资源的倚重,可以起到降低交易成本、建立社会交往的预期和规制行为方式的作用——费孝通先生说“我们中国是有一套足以使大多数人民能过得去的办法的”(费孝通,1947)也许就包含有这层意思。而我们知道,社会资本是需要经过积累和再生产的,甚至需要代际的承接与转换,我国近代以来历次重大社会运动都对社会资本的正常积聚产生严重破坏,使本土资源严重流失,使乡村社会的自组织能力大为下降,从而使组织动员的成本大增。这在组织发动村民参与村委会直选和村民自治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在我从事田野调查的华南农村,组织动员的唯一手段只能是金钱刺激和利益驱动。说乡村社会是“一盘散沙”尚不准确,应该说是“一盘具有磁性的散沙”——金钱手段犹如一根磁铁棒,只有在这根磁铁棒的搅动下,这盘散沙才会有聚集的行动,否则便是“毗邻若天涯”。在富裕的珠江三角洲农村,村民参加村民大会或代表会议,每人每次补贴5至10元,一般情况下,一个村(5000至10000人)举行一次村委会选举,需拿出5至10万元作为村民参会的补贴。有一位村干部说:“搞一次选举就像挖一次鱼塘”(即刮一层地皮之意——作者注)。这样一笔钱对贫困地区的农村来说简直是个天文数字,如粤北氵含镇的岭南村,村财政每年只有2万多元的收入,根本不可能拿出这笔钱来补贴村民开会。但没有了金钱刺激,要把村民组织起来投票又谈何容易。《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提名。”也就是说,有选举权的村民都可以一人提一个候选人。但是在粤北氵含镇的三村,由于无法给村民支付开会补贴,村民对村委会直选反映冷淡,结果这个总人口1328人、总户数278户的小行政村,只收到7张候选人推荐票,而且还是在党支部做了动员工作后才收到这7张推荐票的。
本土资源或社会资本流失的另一个直接后果是目前乡村社会很难在正式权力系统之外产生新的民间权威,一般的村民哪怕其才高八斗,但因为其社会资本含量低,所以绝不可能在村委会选举中进入“新班子”,这导致村委会选举中普遍存在组织吸纳能力低的现象。1999年广东省首届村委会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成员,有78%为原任村干部(中山市的比例为83%,而粤北氵含镇的比例高达94%)。可以说,除一部分年龄过大及腐败干部落选外,其余的大部分都是原班人马。村委会干部的“职业化”倾向被村民戏称为“三老”,即“老面孔,老一套,老人家”,并认为“选来选去都是这些人,投不投票意义不大”。1999年,东莞企石镇东山村的三位高中毕业的年轻人积极角逐村委会干部,他们联合起来在集市上向村民宣传治村纲领,并派发名片,希望村民与之随时反映意见。但村里的老年人说:“年轻人什么都没做过,谁能信他?一般没做过干部的很难做得到。”(东山村村民代表姚伯谈话,2000年11月30日)这三位年轻人因为得不到中老年人的了解和信任,只好“青年仔拉青年仔”,他们最终只得到200多张主要由年轻人投给的选票而落选。该村支书借题发挥道:“这三个青年仔中,有一个的爷爷在解放前是地主,被枪毙,爸爸偷渡香港,现在出来搞事。邓小平上台后事实上忽视了这个问题,地主孙,阶级斗争新动向。”(东山村支部姚书记谈话,2000年11月30日)按理说年轻人难以取信于民,那么年长者中该有少数声望高的人吧,但问题是在以经济利益为取向之下。大多数村民又认为他们没有经商手腕,担心选他们当村干部不会给自己带来实际利益。所以在华南农村凡进入村委会班子的少数新人,绝大部分属于“经济能人”型的人物——私营企业主。
“珠江三角洲村委会与内地最大的区别在于村主任必须是企业家,必须把90%的精力放在抓经济。威信高的老实人是搞不好经济的。”(中山市人大廖先生谈话,2000年11月16日)这一说法基本上是符合实际的。但由此也将引发出新问题。乡村中暴富的私营企业主属于社会上“崛起的上升流动者”,“他们有过出奇的作为,所谓出奇是指他们跨越了惯常的老路子。因为对于贫穷的农民来说,机会是很有限的,他们如想跳出原来的阶层,实际上只有采取出奇的办法。”(Yung—The chow,1966)在新旧体制交替之际,20世纪八九十年代成长起来的这些私营企业主为了在市场上获取稀缺的资源,往往只能通过“野路子”,这也就是“威信高的老实人搞不好经济”的含义。村民选择“经济能人”当家,期待他们发展村级经济,但“经济能人”的经济业绩又往往与腐败行为呈正相关,村民满怀失落地说:“反正个个都是贪的,选谁都一样。”所以村民陷入二难境地:他们不能容忍“经济能人”的腐败,但又无法接受老实人的平庸。
不管是“选来选去都是这些人”,还是“反正个个都是贪的”,都反映了村民的政治效能感受到重创。村民当然有理由认为这是选举被人操纵的结果,并质疑民主的效力。我们没必要要求村民认识到这一系列后果乃肇端于本土资源的流失,但以上分析表明事实正是如此。
三、“新酒”是否需要“旧瓶”装
“旧瓶”在此指传统的本土资源,包括具有道德感召力的民间权威和家族网络。在目前乡村,民间权威存在的合法性并未受到质疑,但家族网络则依然是个敏感话题。在我调查过的农村,因为村干部和村民往往把我当成“上面派下来”的人,所以一旦我想向他们了解家族网络的现状时,他们总是小心谨慎地避开它,或声称他们村里家族意识淡薄,或主动历数“封建迷信”的弊端。
之所以提出“旧瓶装新酒”的问题,是因为我们一时还找不出“新瓶”。贺雪峰、仝志辉令人信服地指出,行政村的半熟人社会特征,决定了村民之间社会关联程度的低下,并决定了村委会选举的特点和效果(贺雪峰、仝志辉,2001)。我想进一步补充说明的是,即使是任自然村范围内,村民之间的社会关联程度也是极为低下的,在村民(尤其是新生代)之间,没有共同体意识,没有道德舆论的约束力,而只有个人利益的计算。所以哪怕极为互相熟悉,依然不具有“熟人社会”的特征,也可以说,人际的熟悉程度并不是“熟人社会”的构成指标之一。村民是游散的个体,是沉默的大多数,他们不知道谁是自己的利益代表,他们的投票意向是模糊的,是一种被动式参与。另一种情况是,从个体自由意志出发,也许选择了某位候选人,但由于村民之间关联度低,缺乏一致行动的能力(贺雪峰、仝志辉,2001),从而使他们轻易怀疑自己单个人的投票会影响选举的结果,所以也不积极参与投票。如1999年中山市阜沙镇在首届村委会选举时,“上午搞选举,一直搞到夜晚10点,主要是许多人不愿投票,要动员投票,许多人认为投不投意义不大。”(中山市旱沙镇人大胡先生谈话,2000年11月9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人四处游说积极拉票,大多数村民都会给一个“顺水人情”,把选票投给拉票者。与其说这是“黑金政治”,毋宁说是“无政治的政治”;与其说是农民民主意识差的反映,毋宁说是农民社会关联程度低的结果。
在华南农村,每个乡镇总是有两三个行政村难以经过一次投票成功产生村委会“新班子”,乡镇领导将之归咎于“支部缺乏战斗力”。“凡投不好的,就是支部不强”,“书记软弱,怎么选都不行”,“凡选举不成功的,问题全出在支部”,“如果支部不行,就会很复杂”。(广东中山市人大廖先生谈话,2000年11月16日)这一分析不能说缺乏事实依据,但毕竟只看到问题的表层——为什么缺少了支部的强有力介入选举就不顺利?但在我作进一步了解后,吃惊地发现这些所谓的“问题村”无一不是小村,它们的共同特征是:人口不足1500人;行政村由单个自然村构成,即行政村与自然村重叠;居民由单姓构成。一位小村的支部书记在谈到选举过程中的拉票现象时说:“村小,转来转去转到自己圈,屙尿打个圈又转回。村大,转不来,搞小动作难搞,难做工作,对别的自然村难产生影响,所以支部的影响大。村大,大家相互不了解,所以顺支部意见,支部挑选的人容易通过。”(中山市横栏镇横南村霍书记谈话,2000年11月8日)这一现象说明村小选举难的原因并不在于“支部缺乏战斗力”,而在于范围窄,票源有限,从而使拉票的成本降低和拉票更易产生效果——分散票源,难以出现一边倒的投票结果。而村大选举易的原因也不在于支部的战斗力强,而在于范围广,票源多,拉票成本高,个人的拉票努力不足以左右整体的投票结果——原任的村委会干部依然可以轻易获胜。“村小选举难”和“村大选举易”同时表明了村民投票意向的模糊性和投票行为的盲目性。分散的村民是无力的,真正能反映力量对比的变量是村民自组织的程度。
而在当前,家族网络依然是一种尚有生命余温的、可以激活的村民自组织架构。对这一传统社会组织架构的再利用,可以降低自治的动员成本,并使村民的意志表达得更集中有力,同时也使村民更不易受“黑金政治”的影响。如果村民自治并不是什么民主政治,那么,凡是有助于农村社会秩序维系的、不抵触国家法律的任何民间组织形态,就都应予生存的空间;如果以意识形态作为社会动员手段的时代已告终结,那么“国家”就应摒弃对“封建家族”的旧有偏见和打压策略。在农民越来越功利化的今天,我们似乎不必担心农民会因“家族情结”而袒护“自家人”——“应该说村民都有理智,主要看有没有能力,所以小姓的人也可以在大姓村当选”(中山市三乡镇李副书记谈话,2000年11月7日)。我们也不必因村委会主任出自大姓而断定大家族垄断了大权——“宗族、房姓不搞自治也存在,主要看怎么看。民主就是多数人统治,从概率看,精英出于大姓的概率自然较大”(广东省民政厅王处长谈话,2000年10月20日)。
目前村委会选举和村民自治中一系列不良现象如村民投票不积极、选举成本高、拉票贿选、村委会干部“职业化”、民主监督不力等,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因为在乡村本土资源流失后村民自组织能力过低所致,而自组织能力差的原因又在于缺乏以本土资源作为依托的乡村社会的民间联系纽带(如民间权威的感召力与家族网络的凝聚力)。主张对家族网络的再利用,不等于主张“家族政治”。我们应该认识到并不是家族网络导致所谓的“黑金政治”,而恰是家族网络在失去存在合法性后村民的自组织能力低下而导致“黑金政治”。制度是游戏规则,如果不存在势均力敌的博奕者(player),就不可能出现合作博奕(cooperative game)的局面,就不可能不导致违规行为的频频出现。对应于村民自治,国家应为乡村社会自组织形态的形成创造宽松氛围,因为这起码会给国家带来对乡村掌权者控制成本的降低。在乡村本土资源严重流失的情况下,对家族网络的再利用,起码是提高村民自组织能力、达成村民自治的策略性选择。
“腐烂的乡土上是什么新鲜时髦的外国好制度都建立不起来的。”这是费孝通先生在54年前说过的一句话。如果今天我们听起来尚深以为然的话,只能表明乡土的腐烂犹甚于当年。那么,我们对培育乡村本土资源的工作,该不该有加倍的紧迫感?!
一、村民自治的实质
《三国志·魏志·毛()传》中有“自治”一词的记载:“太祖叹曰:用人如此,使天下人自治,吾复何为哉!”“太祖”的精明之处在于:既使“天下人”尝到“民主”的甜头,“吾”又能“坐收渔利”。再来看看我们的国家。
村民自治是由国家启动和主导的、属于政府供给主导型的制度变迁,国家作为制度供给主体,显然不会供给一种将降低其政治净收益或政治报酬递减的制度安排形式。在此,国家的决策也是符合并依据理性选择理论的——通过理性思考来计算各种选择的代价,估量代价的大小和物质利益的优劣,以便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1958年8月29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社队体制下的生产大队成了国家政权的有力末梢。随着“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失败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范围内的正式推行,中共中央、国务院终于在1983年10月12日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社队体制解体,国家的权力边界从农村后撤,在基层的组织依托明显削弱。为了扭转农村基层组织的涣散状态,1982年12月颁布的新《宪法》把村委会确定为基层政治组织,1986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强调“基层干部应自律,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试图重振基层政治组织,但由于农民的生产生活资源不再为村干部控制,所以村干部一扫往日威风,村民不再听命于上级任命的村干部,村干部在执行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时,遇到重重阻力,其既影响国家权力意志的向下灌输,也严重妨碍了国家对乡村资源的有效汲取。无奈之下,国家只好选择村民自治策略,在1988年6月试行、1998年11月正式实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让村民民主选举村官,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务,以期减少干群摩擦,降低汲取乡村资源的成本。有人算过一笔账,仅全国70多万个村的村干部工资一项,国家每年可因此免去100多亿元的财政支出。更有人一针见血地说:“国家给农民选票,是为了更容易得到农民的钞票。”从国家的角度看,推行村民自治,无非是为了实现更低成本的资源汲取与社会控制,村民自治不过是国家新的治理工具。
1988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彭真说:“有了村民委员会,农民群众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直接民主,要办什么,不办什么,先办什么,后办什么,都由群众自己依法决定,这是最广泛的民主实践。农民群众把一个村的事情管好了,逐渐就会管一个乡的事情,把一个乡的事情管好了,逐渐就会管一个县的事情,逐步锻炼,提高议政能力,逐步向上延伸,逐步扩大民主范围。”有人(尤其是知识界)因此把对民主政治的期待与向往寄托在村民自治之上,把村民自治的核心价值,归结为“为中国的民主化提供了示范性作用”,并对中国民主政治的前景持乐观态度。另一方面,知识界也有人对村民自治极尽讥讽之能事,将之贬为“黑金政治”、“土围子政治”。这两种评价貌似对立,但其实一脉相承,它们都是引入民主政治的价值取问作为评价村民自治的标准,从而或乐观而盲目拨高,或悲观而盲目贬低。他们与“国家”一样,并没有真正站在农民的立场考虑问题,仅仅把农村视为汲取资源或演练民主的场所,农民也仅仅是牺牲品或道具。我们应该意识到:乡村民主仅仅是乡村自治的一部分或一种手段,民主并不能解决农村的问题,农民也并不会把民主当饭吃。以下这席话也许有助于知识分子矫正对村民自治的认识——“广安有50万人在外打工,占总人口的1/8,所以选举 难搞。土地都不要了,还要民主干嘛?!”(四川广安县民政局黄局长谈话,2000年10月16日)
既然国家推行村民自治并非出于发展民主政治的考虑,那么我们就不应对村民自治寄予不切实际的期盼,否则必然乐极生悲。但我们还是可以撇开国家推进村民自治的功利化诉求,而把村民自治视为重建乡村社会秩序、提高村民自组织能力的一场实践,这样就可以对本土资源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给予恰当的评价,不致于动辄把民间权威、家族文化与所谓的“封建糟粕”划等号而一律加以摒弃。
二、本土资源流失下的村民自治
费孝通先生说:“中国的乡土社会中本来包含着赖以维持其健全性的习惯、制度、道德、人才,曾在过去百年中,也不断地受到一种被损蚀和冲洗的作用,结果剩下了贫穷、疾病、压迫和痛苦。”(费孝通,1947)从19世纪下半叶开始,中国乡村的本土资源即受到先是内乱的摧残,后是欧风美西的侵蚀,20世纪的前80年,又受到革命风暴的强烈席卷——革命需要随时随地的紧急的政治动员,需要造成轰轰烈烈的摧枯拉朽的气势,而一切地方性的次生制度、家族文化都妨碍了革命意志的贯彻,自然都被视为进行全民政治动员的阻碍因素。在“一张白纸,好画出最新最美的蓝图”的口号下,本土资源成为“必先欲除之而后快”的“白纸”上污迹。进入20世纪80年代,政治一体化时代结束,经济整合时代来临,经济关系和利益原则开始重新梳理和编织当代农村社会网络,利益动机、经济标准已无可置疑地成为农村社会生活的准绳。加上现代化、世俗化潮流的袭来,现代文化更是对乡村的本土资源造成挤压之势。
我们在谈到本土资源在现代乡村让会的重要性时,其实是把本土资源作为一种“社会资本”来看待的。社会资本是行动主体与社会的联系(如家族网络的形成、民间权威的跨区域交往)以及通过这种联系摄取稀缺资源的能力(如以家族或民间权威作为一般村民的利益代表与“国家”进行谈判,并参与地方权力分配的角逐)。对本土资源的倚重,可以起到降低交易成本、建立社会交往的预期和规制行为方式的作用——费孝通先生说“我们中国是有一套足以使大多数人民能过得去的办法的”(费孝通,1947)也许就包含有这层意思。而我们知道,社会资本是需要经过积累和再生产的,甚至需要代际的承接与转换,我国近代以来历次重大社会运动都对社会资本的正常积聚产生严重破坏,使本土资源严重流失,使乡村社会的自组织能力大为下降,从而使组织动员的成本大增。这在组织发动村民参与村委会直选和村民自治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在我从事田野调查的华南农村,组织动员的唯一手段只能是金钱刺激和利益驱动。说乡村社会是“一盘散沙”尚不准确,应该说是“一盘具有磁性的散沙”——金钱手段犹如一根磁铁棒,只有在这根磁铁棒的搅动下,这盘散沙才会有聚集的行动,否则便是“毗邻若天涯”。在富裕的珠江三角洲农村,村民参加村民大会或代表会议,每人每次补贴5至10元,一般情况下,一个村(5000至10000人)举行一次村委会选举,需拿出5至10万元作为村民参会的补贴。有一位村干部说:“搞一次选举就像挖一次鱼塘”(即刮一层地皮之意——作者注)。这样一笔钱对贫困地区的农村来说简直是个天文数字,如粤北氵含镇的岭南村,村财政每年只有2万多元的收入,根本不可能拿出这笔钱来补贴村民开会。但没有了金钱刺激,要把村民组织起来投票又谈何容易。《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提名。”也就是说,有选举权的村民都可以一人提一个候选人。但是在粤北氵含镇的三村,由于无法给村民支付开会补贴,村民对村委会直选反映冷淡,结果这个总人口1328人、总户数278户的小行政村,只收到7张候选人推荐票,而且还是在党支部做了动员工作后才收到这7张推荐票的。
本土资源或社会资本流失的另一个直接后果是目前乡村社会很难在正式权力系统之外产生新的民间权威,一般的村民哪怕其才高八斗,但因为其社会资本含量低,所以绝不可能在村委会选举中进入“新班子”,这导致村委会选举中普遍存在组织吸纳能力低的现象。1999年广东省首届村委会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成员,有78%为原任村干部(中山市的比例为83%,而粤北氵含镇的比例高达94%)。可以说,除一部分年龄过大及腐败干部落选外,其余的大部分都是原班人马。村委会干部的“职业化”倾向被村民戏称为“三老”,即“老面孔,老一套,老人家”,并认为“选来选去都是这些人,投不投票意义不大”。1999年,东莞企石镇东山村的三位高中毕业的年轻人积极角逐村委会干部,他们联合起来在集市上向村民宣传治村纲领,并派发名片,希望村民与之随时反映意见。但村里的老年人说:“年轻人什么都没做过,谁能信他?一般没做过干部的很难做得到。”(东山村村民代表姚伯谈话,2000年11月30日)这三位年轻人因为得不到中老年人的了解和信任,只好“青年仔拉青年仔”,他们最终只得到200多张主要由年轻人投给的选票而落选。该村支书借题发挥道:“这三个青年仔中,有一个的爷爷在解放前是地主,被枪毙,爸爸偷渡香港,现在出来搞事。邓小平上台后事实上忽视了这个问题,地主孙,阶级斗争新动向。”(东山村支部姚书记谈话,2000年11月30日)按理说年轻人难以取信于民,那么年长者中该有少数声望高的人吧,但问题是在以经济利益为取向之下。大多数村民又认为他们没有经商手腕,担心选他们当村干部不会给自己带来实际利益。所以在华南农村凡进入村委会班子的少数新人,绝大部分属于“经济能人”型的人物——私营企业主。
“珠江三角洲村委会与内地最大的区别在于村主任必须是企业家,必须把90%的精力放在抓经济。威信高的老实人是搞不好经济的。”(中山市人大廖先生谈话,2000年11月16日)这一说法基本上是符合实际的。但由此也将引发出新问题。乡村中暴富的私营企业主属于社会上“崛起的上升流动者”,“他们有过出奇的作为,所谓出奇是指他们跨越了惯常的老路子。因为对于贫穷的农民来说,机会是很有限的,他们如想跳出原来的阶层,实际上只有采取出奇的办法。”(Yung—The chow,1966)在新旧体制交替之际,20世纪八九十年代成长起来的这些私营企业主为了在市场上获取稀缺的资源,往往只能通过“野路子”,这也就是“威信高的老实人搞不好经济”的含义。村民选择“经济能人”当家,期待他们发展村级经济,但“经济能人”的经济业绩又往往与腐败行为呈正相关,村民满怀失落地说:“反正个个都是贪的,选谁都一样。”所以村民陷入二难境地:他们不能容忍“经济能人”的腐败,但又无法接受老实人的平庸。
不管是“选来选去都是这些人”,还是“反正个个都是贪的”,都反映了村民的政治效能感受到重创。村民当然有理由认为这是选举被人操纵的结果,并质疑民主的效力。我们没必要要求村民认识到这一系列后果乃肇端于本土资源的流失,但以上分析表明事实正是如此。
三、“新酒”是否需要“旧瓶”装
“旧瓶”在此指传统的本土资源,包括具有道德感召力的民间权威和家族网络。在目前乡村,民间权威存在的合法性并未受到质疑,但家族网络则依然是个敏感话题。在我调查过的农村,因为村干部和村民往往把我当成“上面派下来”的人,所以一旦我想向他们了解家族网络的现状时,他们总是小心谨慎地避开它,或声称他们村里家族意识淡薄,或主动历数“封建迷信”的弊端。
之所以提出“旧瓶装新酒”的问题,是因为我们一时还找不出“新瓶”。贺雪峰、仝志辉令人信服地指出,行政村的半熟人社会特征,决定了村民之间社会关联程度的低下,并决定了村委会选举的特点和效果(贺雪峰、仝志辉,2001)。我想进一步补充说明的是,即使是任自然村范围内,村民之间的社会关联程度也是极为低下的,在村民(尤其是新生代)之间,没有共同体意识,没有道德舆论的约束力,而只有个人利益的计算。所以哪怕极为互相熟悉,依然不具有“熟人社会”的特征,也可以说,人际的熟悉程度并不是“熟人社会”的构成指标之一。村民是游散的个体,是沉默的大多数,他们不知道谁是自己的利益代表,他们的投票意向是模糊的,是一种被动式参与。另一种情况是,从个体自由意志出发,也许选择了某位候选人,但由于村民之间关联度低,缺乏一致行动的能力(贺雪峰、仝志辉,2001),从而使他们轻易怀疑自己单个人的投票会影响选举的结果,所以也不积极参与投票。如1999年中山市阜沙镇在首届村委会选举时,“上午搞选举,一直搞到夜晚10点,主要是许多人不愿投票,要动员投票,许多人认为投不投意义不大。”(中山市旱沙镇人大胡先生谈话,2000年11月9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人四处游说积极拉票,大多数村民都会给一个“顺水人情”,把选票投给拉票者。与其说这是“黑金政治”,毋宁说是“无政治的政治”;与其说是农民民主意识差的反映,毋宁说是农民社会关联程度低的结果。
在华南农村,每个乡镇总是有两三个行政村难以经过一次投票成功产生村委会“新班子”,乡镇领导将之归咎于“支部缺乏战斗力”。“凡投不好的,就是支部不强”,“书记软弱,怎么选都不行”,“凡选举不成功的,问题全出在支部”,“如果支部不行,就会很复杂”。(广东中山市人大廖先生谈话,2000年11月16日)这一分析不能说缺乏事实依据,但毕竟只看到问题的表层——为什么缺少了支部的强有力介入选举就不顺利?但在我作进一步了解后,吃惊地发现这些所谓的“问题村”无一不是小村,它们的共同特征是:人口不足1500人;行政村由单个自然村构成,即行政村与自然村重叠;居民由单姓构成。一位小村的支部书记在谈到选举过程中的拉票现象时说:“村小,转来转去转到自己圈,屙尿打个圈又转回。村大,转不来,搞小动作难搞,难做工作,对别的自然村难产生影响,所以支部的影响大。村大,大家相互不了解,所以顺支部意见,支部挑选的人容易通过。”(中山市横栏镇横南村霍书记谈话,2000年11月8日)这一现象说明村小选举难的原因并不在于“支部缺乏战斗力”,而在于范围窄,票源有限,从而使拉票的成本降低和拉票更易产生效果——分散票源,难以出现一边倒的投票结果。而村大选举易的原因也不在于支部的战斗力强,而在于范围广,票源多,拉票成本高,个人的拉票努力不足以左右整体的投票结果——原任的村委会干部依然可以轻易获胜。“村小选举难”和“村大选举易”同时表明了村民投票意向的模糊性和投票行为的盲目性。分散的村民是无力的,真正能反映力量对比的变量是村民自组织的程度。
而在当前,家族网络依然是一种尚有生命余温的、可以激活的村民自组织架构。对这一传统社会组织架构的再利用,可以降低自治的动员成本,并使村民的意志表达得更集中有力,同时也使村民更不易受“黑金政治”的影响。如果村民自治并不是什么民主政治,那么,凡是有助于农村社会秩序维系的、不抵触国家法律的任何民间组织形态,就都应予生存的空间;如果以意识形态作为社会动员手段的时代已告终结,那么“国家”就应摒弃对“封建家族”的旧有偏见和打压策略。在农民越来越功利化的今天,我们似乎不必担心农民会因“家族情结”而袒护“自家人”——“应该说村民都有理智,主要看有没有能力,所以小姓的人也可以在大姓村当选”(中山市三乡镇李副书记谈话,2000年11月7日)。我们也不必因村委会主任出自大姓而断定大家族垄断了大权——“宗族、房姓不搞自治也存在,主要看怎么看。民主就是多数人统治,从概率看,精英出于大姓的概率自然较大”(广东省民政厅王处长谈话,2000年10月20日)。
目前村委会选举和村民自治中一系列不良现象如村民投票不积极、选举成本高、拉票贿选、村委会干部“职业化”、民主监督不力等,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因为在乡村本土资源流失后村民自组织能力过低所致,而自组织能力差的原因又在于缺乏以本土资源作为依托的乡村社会的民间联系纽带(如民间权威的感召力与家族网络的凝聚力)。主张对家族网络的再利用,不等于主张“家族政治”。我们应该认识到并不是家族网络导致所谓的“黑金政治”,而恰是家族网络在失去存在合法性后村民的自组织能力低下而导致“黑金政治”。制度是游戏规则,如果不存在势均力敌的博奕者(player),就不可能出现合作博奕(cooperative game)的局面,就不可能不导致违规行为的频频出现。对应于村民自治,国家应为乡村社会自组织形态的形成创造宽松氛围,因为这起码会给国家带来对乡村掌权者控制成本的降低。在乡村本土资源严重流失的情况下,对家族网络的再利用,起码是提高村民自组织能力、达成村民自治的策略性选择。
“腐烂的乡土上是什么新鲜时髦的外国好制度都建立不起来的。”这是费孝通先生在54年前说过的一句话。如果今天我们听起来尚深以为然的话,只能表明乡土的腐烂犹甚于当年。那么,我们对培育乡村本土资源的工作,该不该有加倍的紧迫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