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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6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慈善法》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进程中的第一部基础性和综合性的法律,其核心思想是鼓励慈善、规范慈善必将造福社会,也必将把中国的公益慈善事业推向新阶段。近日,本刊特约记者特邀请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淑贤,就《慈善法》的重点进行了解读。
记者:《慈善法》对慈善组织的形式和概念是如何规定的?
李淑贤:《慈善法》对于慈善组织明确了4条标准:第一是依法成立,在民政部门登记;第二是非营利组织;第三是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第四是组织形式为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
记者:慈善信息平台应如何界定?
李淑贤:当前募捐活动越来越多,有众筹,还有利用个人帐号获得捐助。《慈善法》对此作了信息发布限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必须先在民政部门指定网站发布募捐信息,然后才能在其他网站同步发布。同时媒介提供者,网络平台包括其他的发布平台,要检查慈善组织的证书和公开募捐的资格证书。
记者:个人遭遇重大意外,能为自己公开募款吗?
李淑贤:2016年3月1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专门就这一问题作了说明:个人在自身面临困难时向社会求助,是一项正当的权利,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不受《慈善法》调整。而《慈善法》中规范和管理的公开募捐是指用别人的钱做善事。
记者:《慈善法》将“慈善信托”列为专章可以说是一大亮点,应如何解读?
李淑贤:慈善信托不是投资理财,它是对财富的一种保护和传承,结构简单便于操作。加之它特有的监察人制度,更有效地保护了财富。在国外像比尔·盖茨、巴菲特等人都是利用慈善信托来实现自己的财富传承计划。《慈善法》专门列章,从信托备案到委托人、监察人的义务都进行了明确。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同时信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慈善信托的规范,必将推动中国慈善信托在财富保护和传承方面的应用,推动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记者:慈善募捐的财产能投资吗?
李淑贤:不少人认为慈善募捐的财产是准备做慈善的,哪有时间进行投资。这是一种误解。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可以进行投资,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法》还要求慈善组织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同时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记者:当前参与慈善的企业、个人越来越多,也出现了小部分诈捐,对此《慈善法》怎么处理?
李淑贤:诈捐虽是少数,但影响不小,甚至有人说明星诈捐比逃税更无耻。《慈善法》对诈捐也进行了约束,捐赠人逾期未交付并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本着捐赠自愿原则,《慈善法》也作了例外说明,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荐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记者:基金会管理费多少才合理?
李淑贤:基金会管理费过高、不透明一直被热议,对此《慈善法》第六十条作了详细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良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记者:公开募捐是慈善组织获取财物的重要渠道,《慈善法》对此有什么标准要求?
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李淑贤:近几年媒体曝光过利用社会热点事件公开募捐骗取财产的事件。本次《慈善法》对公开募捐资格进行了详细界定。依法登记满两年、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规范的慈善组织,向民政部门申请就可以取得公开募捐的资格。同时也限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公开募捐。如果要进行公开募捐,必须依托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相关募捐来的财产也归于相应的慈善组织进行管理和规范。
记者:志愿者是开展慈善活动的重要力量,他们的权益如何保护?
李淑贤:在重大慈善活动中都能见到志愿者忙碌的身影,他们在慈善活动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慈善法》专门对志愿者权益进行了明确,首先开展慈善服务,应当维护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者的隐私。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根据需要可以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
另外,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记者:大家都很关心慈善组织公开募捐了多少财物,做了哪些慈善,《慈善法》对信息公开是如何要求的?
李淑贤:《慈善法》很好地回应了大家的关切,规定公开募捐周期超过6个月的,至少每3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记者:《慈善法》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上有哪些规定?
李淑贤:突出的一点是享受税收优惠。《慈善法》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同时,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记者:有哪些措施监管慈善组织?
李淑贤:受郭美美等事件影响,红会等慈善组织的监管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次《慈善法》明确了可操作性措施。监管慈善组织主要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实施。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民政部门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是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二是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三是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四是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五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也可以投诉和举报,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
记者:《慈善法》对慈善组织的形式和概念是如何规定的?
李淑贤:《慈善法》对于慈善组织明确了4条标准:第一是依法成立,在民政部门登记;第二是非营利组织;第三是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第四是组织形式为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
记者:慈善信息平台应如何界定?
李淑贤:当前募捐活动越来越多,有众筹,还有利用个人帐号获得捐助。《慈善法》对此作了信息发布限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必须先在民政部门指定网站发布募捐信息,然后才能在其他网站同步发布。同时媒介提供者,网络平台包括其他的发布平台,要检查慈善组织的证书和公开募捐的资格证书。
记者:个人遭遇重大意外,能为自己公开募款吗?
李淑贤:2016年3月1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专门就这一问题作了说明:个人在自身面临困难时向社会求助,是一项正当的权利,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不受《慈善法》调整。而《慈善法》中规范和管理的公开募捐是指用别人的钱做善事。
记者:《慈善法》将“慈善信托”列为专章可以说是一大亮点,应如何解读?
李淑贤:慈善信托不是投资理财,它是对财富的一种保护和传承,结构简单便于操作。加之它特有的监察人制度,更有效地保护了财富。在国外像比尔·盖茨、巴菲特等人都是利用慈善信托来实现自己的财富传承计划。《慈善法》专门列章,从信托备案到委托人、监察人的义务都进行了明确。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同时信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慈善信托的规范,必将推动中国慈善信托在财富保护和传承方面的应用,推动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记者:慈善募捐的财产能投资吗?
李淑贤:不少人认为慈善募捐的财产是准备做慈善的,哪有时间进行投资。这是一种误解。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可以进行投资,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法》还要求慈善组织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同时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记者:当前参与慈善的企业、个人越来越多,也出现了小部分诈捐,对此《慈善法》怎么处理?
李淑贤:诈捐虽是少数,但影响不小,甚至有人说明星诈捐比逃税更无耻。《慈善法》对诈捐也进行了约束,捐赠人逾期未交付并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本着捐赠自愿原则,《慈善法》也作了例外说明,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荐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记者:基金会管理费多少才合理?
李淑贤:基金会管理费过高、不透明一直被热议,对此《慈善法》第六十条作了详细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良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记者:公开募捐是慈善组织获取财物的重要渠道,《慈善法》对此有什么标准要求?
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李淑贤:近几年媒体曝光过利用社会热点事件公开募捐骗取财产的事件。本次《慈善法》对公开募捐资格进行了详细界定。依法登记满两年、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规范的慈善组织,向民政部门申请就可以取得公开募捐的资格。同时也限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公开募捐。如果要进行公开募捐,必须依托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相关募捐来的财产也归于相应的慈善组织进行管理和规范。
记者:志愿者是开展慈善活动的重要力量,他们的权益如何保护?
李淑贤:在重大慈善活动中都能见到志愿者忙碌的身影,他们在慈善活动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慈善法》专门对志愿者权益进行了明确,首先开展慈善服务,应当维护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者的隐私。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根据需要可以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
另外,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记者:大家都很关心慈善组织公开募捐了多少财物,做了哪些慈善,《慈善法》对信息公开是如何要求的?
李淑贤:《慈善法》很好地回应了大家的关切,规定公开募捐周期超过6个月的,至少每3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记者:《慈善法》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上有哪些规定?
李淑贤:突出的一点是享受税收优惠。《慈善法》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同时,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记者:有哪些措施监管慈善组织?
李淑贤:受郭美美等事件影响,红会等慈善组织的监管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次《慈善法》明确了可操作性措施。监管慈善组织主要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实施。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民政部门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是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二是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三是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四是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五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也可以投诉和举报,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