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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合伙制与公司制两种组织形式是创投企业常用的组织形式。不同的组织形式在所得税税负、税收优惠、税收递延等方面存在不同。合伙企业相对于公司制企业而言,其所得税综合税负较轻,具有一定的优势。
关键词:创投企业;合伙制;公司制;税收筹划
一、不同组织形式下创投企业和投资方的纳税规定
創投企业自身除了日常经营所需缴纳流转税、财产税、行为税外,企业每年经营所得需缴纳所得税。公司制与合伙制在公司自身层面的纳税规定不同,从而影响到公司投资方的收益,进而对公司投资方产生不同的税务负担。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财税[2008]159号、财税[2019]8号规定,公司制与合伙制在投资人层面的所得税政策见下表。
二、创投企业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假设现有A公司(所得税税率25%),甲、乙两自然人一同出资设立N创投企业,A公司占股50%,甲、乙两人分别各占25%。N创投企业在2020年共投资四个不同的项目,共发生经营收入为2000万元,与之相关的成本、费用为500万元,每一投资项目收入和相关成本、费用相同。同时,2020年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股权投资500万元,受让M公司(我国居民企业)股权,于2020年12月取得分红收入50万元。
(一)N创投企业为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
1.法人投资者层面分析
A公司作为法人合伙人,根据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先分后税”的原则,在创投企业将利润分配给投资方后,法人合伙人需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若此合伙制创投企业发生亏损,法人合伙人不能将此亏损用来抵减其应纳税所得额。A公司适用税率为25%,从N创投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具体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2000-500)*50% + 50*50%=775(万元)
应纳税额:775*25%=193.75(万元)
获得的收益:775—193.75=581.25(万元)
2.自然人投资者层面分析
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所得税计算方式有两种,分别是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和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分别适用不同税率。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按照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以甲为例,甲作为N创投企业的的自然人合伙人,占比25%,其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N创投企业2020年共投资四个创业项目,每一项目的收入和成本、费用相同,因此每一项目收入分别为500万元,相关的成本、费用为125万元。
单一投资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500-125)*25%=93.75(万元)
单一投资项目的应纳税额:93.75*20%=18.75(万元)
四个项目应纳税额:4*18.75=75(万元)
投资M企业获得的分红应纳税所得额:50*25%=12.5(万元)
应纳税额:12.5*20%=2.5(万元)
获得的收益:93.75*4—75+12.5—2.5=310(万元)
2020年度甲自然人从N创投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交个人所得税为77.5万元,获得收益为310万元。
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甲作为自然人合伙人,占股25%,其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2000-500)*25%+50*25%=387.5(万元)
按照个税“经营所得 5%-35%”超额累进税率表适用35%的税率,
应纳税额:387.5*35%—6.55=129.075(万元)
获得的收益:387.5—129.075=258.425(万元)
2020年度甲自然人从N创投企业获得的相关分配应交个人所得税为129.075万元,获得收益为258.425万元。
由上述计算可知,甲自然人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纳税较为合适。在实务中,对自然人合伙人而言,也会更多的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因为按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超过50万元就需要采用35%的税率征税,这一门槛对于创投企业而言显得明显过低。
(二)N创投企业为公司制企业创投时
当N企业为公司制时,是一个纳税实体,N创投企业需要对经营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2000—500=1500(万元) 另外的50万元分红是直接投资于另一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应纳税额:1500*25%=375(万元)
可分配收益为:1500—375+50=1175(万元)
1.法人投资者层面分析
A公司作为一家法人企业,直接投资于N企业获得的收益,符合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的规定,因此A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不需要纳税。A公司获得的收益为:1175*50%=587.5万元。
2.自然人投资者层面分析
根据个税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甲作为自然人股东,其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175*25%=293.75(万元)
应纳税额:293.75*20%=58.75(万元)
获得的收益:293.75—58.75=235(万元)
2020年度甲从N创投企业获得的相关分配应交个人所得税为58.75万元,获得收益为235万元。
三、结论
综上所述,当创投企业采取合伙制时,自然人投资人获得的收益高于公司制创投企业分得的收益;而法人投资人获得的收益比公司制创投企业低6.25万元。若考虑创投企业层面的纳税成本,则合伙制创投企业整体纳税低于公司制创投企业,具有一定的纳税优势。同时,尽管公司制创投企业具有税收递延和提前抵扣的优势,但投资方从税负方面更倾向于组建合伙制创投企业。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关键词:创投企业;合伙制;公司制;税收筹划
一、不同组织形式下创投企业和投资方的纳税规定
創投企业自身除了日常经营所需缴纳流转税、财产税、行为税外,企业每年经营所得需缴纳所得税。公司制与合伙制在公司自身层面的纳税规定不同,从而影响到公司投资方的收益,进而对公司投资方产生不同的税务负担。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财税[2008]159号、财税[2019]8号规定,公司制与合伙制在投资人层面的所得税政策见下表。
二、创投企业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假设现有A公司(所得税税率25%),甲、乙两自然人一同出资设立N创投企业,A公司占股50%,甲、乙两人分别各占25%。N创投企业在2020年共投资四个不同的项目,共发生经营收入为2000万元,与之相关的成本、费用为500万元,每一投资项目收入和相关成本、费用相同。同时,2020年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股权投资500万元,受让M公司(我国居民企业)股权,于2020年12月取得分红收入50万元。
(一)N创投企业为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
1.法人投资者层面分析
A公司作为法人合伙人,根据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先分后税”的原则,在创投企业将利润分配给投资方后,法人合伙人需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若此合伙制创投企业发生亏损,法人合伙人不能将此亏损用来抵减其应纳税所得额。A公司适用税率为25%,从N创投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具体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2000-500)*50% + 50*50%=775(万元)
应纳税额:775*25%=193.75(万元)
获得的收益:775—193.75=581.25(万元)
2.自然人投资者层面分析
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所得税计算方式有两种,分别是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和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分别适用不同税率。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按照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以甲为例,甲作为N创投企业的的自然人合伙人,占比25%,其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N创投企业2020年共投资四个创业项目,每一项目的收入和成本、费用相同,因此每一项目收入分别为500万元,相关的成本、费用为125万元。
单一投资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500-125)*25%=93.75(万元)
单一投资项目的应纳税额:93.75*20%=18.75(万元)
四个项目应纳税额:4*18.75=75(万元)
投资M企业获得的分红应纳税所得额:50*25%=12.5(万元)
应纳税额:12.5*20%=2.5(万元)
获得的收益:93.75*4—75+12.5—2.5=310(万元)
2020年度甲自然人从N创投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交个人所得税为77.5万元,获得收益为310万元。
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甲作为自然人合伙人,占股25%,其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2000-500)*25%+50*25%=387.5(万元)
按照个税“经营所得 5%-35%”超额累进税率表适用35%的税率,
应纳税额:387.5*35%—6.55=129.075(万元)
获得的收益:387.5—129.075=258.425(万元)
2020年度甲自然人从N创投企业获得的相关分配应交个人所得税为129.075万元,获得收益为258.425万元。
由上述计算可知,甲自然人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纳税较为合适。在实务中,对自然人合伙人而言,也会更多的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因为按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超过50万元就需要采用35%的税率征税,这一门槛对于创投企业而言显得明显过低。
(二)N创投企业为公司制企业创投时
当N企业为公司制时,是一个纳税实体,N创投企业需要对经营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2000—500=1500(万元) 另外的50万元分红是直接投资于另一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应纳税额:1500*25%=375(万元)
可分配收益为:1500—375+50=1175(万元)
1.法人投资者层面分析
A公司作为一家法人企业,直接投资于N企业获得的收益,符合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的规定,因此A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不需要纳税。A公司获得的收益为:1175*50%=587.5万元。
2.自然人投资者层面分析
根据个税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甲作为自然人股东,其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175*25%=293.75(万元)
应纳税额:293.75*20%=58.75(万元)
获得的收益:293.75—58.75=235(万元)
2020年度甲从N创投企业获得的相关分配应交个人所得税为58.75万元,获得收益为235万元。
三、结论
综上所述,当创投企业采取合伙制时,自然人投资人获得的收益高于公司制创投企业分得的收益;而法人投资人获得的收益比公司制创投企业低6.25万元。若考虑创投企业层面的纳税成本,则合伙制创投企业整体纳税低于公司制创投企业,具有一定的纳税优势。同时,尽管公司制创投企业具有税收递延和提前抵扣的优势,但投资方从税负方面更倾向于组建合伙制创投企业。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