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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知识产权不侵权诉讼是自新世纪以来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出现的一种新型诉讼,由于其理论基础缺乏应有的探讨,导致实务存在诸多争议,这种法律诉讼模式的存在必然有其存在的法理上的根据,本文就此做了简要的探讨。
关键词诉权不侵权诉讼法理基础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75-01
知识产权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运用、管理日益成熟,工具化日益显著,其不仅仅是权利保护工具,也是企业进行资产运作的工具,或成为打击竞争对手的工具、融资质押的金融工具;或为垄断市场的工具、诉讼经济的工具,甚至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恐怖主义”时代已经到来。而知识产权不侵权诉讼模式的出现,很好的诠释了知识产权发展的这种趋势。知识产权不侵权诉讼是自新世纪以来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出现的一种新型诉讼。它改变了通常权利人是原告而涉嫌侵权人是被告的司法救济传统,恰恰相反,这种诉讼则是由涉嫌侵权人充当原告主动提起诉讼进行维权。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范对于这种新型的诉讼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界也缺乏应有的探讨,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诉讼存在较多的争议,以至于出现判决不一的局面。而且,我国属于大陆法系,法律是法官判案的唯一依据,法官不能造法,法官在审判中间的自由裁量权的空间相当狭小,面对日益增多的确认不侵权诉讼,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大多感到很困惑,理论上,有的认为这是侵权之诉,有的认为是确认之诉;有的直接质疑这种诉讼存在的法理基础,认为这是“恶人先告状”,应该全面否定其诉的利益,不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有的认为在法理上这是正当的诉权,应该受理,还有的认为虽然应该受理,但应该严格其起诉条件;有的认为是原告所在地管辖,有的认为被告所在地管辖;等等诸多争论。这也导致实践中的判决不一。况且,实践中,另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制这种起诉,被告很可能在另外一地提起侵权诉讼,这就造成就同一事实的纠纷在多个地方发生诉讼,且诉讼结果往往不一致,造成国家诉讼资源的浪费而必然会受到司法机关的排斥。
面对这诸多争议,知识产权不侵权诉讼模式的构建,最主要的是解决这种诉讼在法理上的存在依据,也就是其法理基础。
一、诉权的定义及性质
根据目前的民事诉讼的相关理论,一般认为,当事人因其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争议或者处于不正常的状态,请求国家司法机关行驶审判权加以裁判,这种请求就叫诉。诉讼的存在,必然有诉权的存在。所以,有人说:“无诉权便无当事人”,“无诉权便无诉”,何者为诉权?目前也有很多说法,但是,在诸多争论之中,也形成了很多共识。诉权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按原以判决保护其私权的权利。没有诉权,就无法取得合法解决纠纷的程序。是一项启动与延续诉讼的权利,它是宪法权利,也是一项基本人权。一般认为,诉权是具有具有独立价值的的权利,它具有程序意义和实体上的意义,程序上的意义是指国家应该保障当事人具有启动诉讼程序的权利,从而在实体上对其权利作出裁判,支持其实体要求。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应该广泛的赋予其社会成员以程序诉权来保障其实体权利,这也是现代国家权力来源及权力组成的应有之义,人民把权力交給议会和政府,目的在于通过国家这个具备强制力的机器保障其一切权利。当然也包括诉权在内。在我国,囿于司法资源的有限,对民事诉讼的起诉规定了起诉的诸多条件,比如:诉的利益、诉讼标的、原告条件的诸多规定等等,这也就导致我们的知识产权不侵权诉讼在理论中陷于纠缠和实践中不被受理的根本原因。其实,在现实中,民事争议的表现形式是很多种的,现代社会的发展已经是民事诉讼的很多理论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了。
二、知识产权不侵权诉讼的诉权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绝对权,不特定的义务主体负有不侵害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不侵权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常态,此时,双方的权利义务状态是在互不侵犯的法律状态之中,诉的利益不存在,不具有提起诉讼的程序诉权。近几年来,知识产权不侵权诉讼发生的案例甚多,去掉具体的案件情节,有个相同之处,就是权利人不断的发送侵权警告函,制止权利义务人退出市场或者停止其行为为止,而其就是仅仅发送警告函,不采取依法请求有权机关进一步处理的。从这一点上,知识产权已经演变为企业打压其他竞争者的工具。但是,这种情形下的警告函预示着这样一种疑问,发送警告的权利人到底是不是知识产权的真正权利人,也可能是假的权利人,或者其权利是无效的,在法律上没有一个正确的定论。实践中,很多拥有“无效专利”或“垃圾专利”的企业就利用知识产权大棒教训竞争者,这就造成了权利滥用。
从知识产权不侵权诉讼发生的具体情形可知,当权利人向特定的义务人发出警告函或侵权声明时,使知识产权权利人和不特定义务人之间正常的权利义务关系变为与特定的义务人之间的不正常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现代商业社会,企业之间的这种法律关系的不明确就会导致权利义务双方在经济、社会上的损害或者损害可能性所以,特定义务人有权利通过私力或公力途径把双方的权利义务恢复到正常的法律状态。其中,公力救济就包括诉讼途径。而在诉讼途径中,虽然义务人可以以商誉受损为由,但是在目前的法律制度状态下,存在诸多限制。最便捷的方式就是希望法院对双方的法律状态进行确认,进而通过公权力宣告判决的方式来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回归正常,达到维护自身权利的目的。目前,知识产权不侵权诉讼在国际上已经是应用非常普遍的国际规则。已经成为知识产权警告函收受方进行有力反击的武器。
故此,对于知识产权不侵权诉讼,在法理的角度来看,破除传统诉权理论,打破诉权要件、受理要件等的限制,只要当事人具备诉的利益,就享有程序诉权,只要因权利人的滥用权利而使义务人之利益处于不稳定的法律状态,义务人就有权利提起不侵权诉讼,法院就应该受理,进而来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关键词诉权不侵权诉讼法理基础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75-01
知识产权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运用、管理日益成熟,工具化日益显著,其不仅仅是权利保护工具,也是企业进行资产运作的工具,或成为打击竞争对手的工具、融资质押的金融工具;或为垄断市场的工具、诉讼经济的工具,甚至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恐怖主义”时代已经到来。而知识产权不侵权诉讼模式的出现,很好的诠释了知识产权发展的这种趋势。知识产权不侵权诉讼是自新世纪以来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出现的一种新型诉讼。它改变了通常权利人是原告而涉嫌侵权人是被告的司法救济传统,恰恰相反,这种诉讼则是由涉嫌侵权人充当原告主动提起诉讼进行维权。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范对于这种新型的诉讼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界也缺乏应有的探讨,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诉讼存在较多的争议,以至于出现判决不一的局面。而且,我国属于大陆法系,法律是法官判案的唯一依据,法官不能造法,法官在审判中间的自由裁量权的空间相当狭小,面对日益增多的确认不侵权诉讼,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大多感到很困惑,理论上,有的认为这是侵权之诉,有的认为是确认之诉;有的直接质疑这种诉讼存在的法理基础,认为这是“恶人先告状”,应该全面否定其诉的利益,不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有的认为在法理上这是正当的诉权,应该受理,还有的认为虽然应该受理,但应该严格其起诉条件;有的认为是原告所在地管辖,有的认为被告所在地管辖;等等诸多争论。这也导致实践中的判决不一。况且,实践中,另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制这种起诉,被告很可能在另外一地提起侵权诉讼,这就造成就同一事实的纠纷在多个地方发生诉讼,且诉讼结果往往不一致,造成国家诉讼资源的浪费而必然会受到司法机关的排斥。
面对这诸多争议,知识产权不侵权诉讼模式的构建,最主要的是解决这种诉讼在法理上的存在依据,也就是其法理基础。
一、诉权的定义及性质
根据目前的民事诉讼的相关理论,一般认为,当事人因其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争议或者处于不正常的状态,请求国家司法机关行驶审判权加以裁判,这种请求就叫诉。诉讼的存在,必然有诉权的存在。所以,有人说:“无诉权便无当事人”,“无诉权便无诉”,何者为诉权?目前也有很多说法,但是,在诸多争论之中,也形成了很多共识。诉权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按原以判决保护其私权的权利。没有诉权,就无法取得合法解决纠纷的程序。是一项启动与延续诉讼的权利,它是宪法权利,也是一项基本人权。一般认为,诉权是具有具有独立价值的的权利,它具有程序意义和实体上的意义,程序上的意义是指国家应该保障当事人具有启动诉讼程序的权利,从而在实体上对其权利作出裁判,支持其实体要求。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应该广泛的赋予其社会成员以程序诉权来保障其实体权利,这也是现代国家权力来源及权力组成的应有之义,人民把权力交給议会和政府,目的在于通过国家这个具备强制力的机器保障其一切权利。当然也包括诉权在内。在我国,囿于司法资源的有限,对民事诉讼的起诉规定了起诉的诸多条件,比如:诉的利益、诉讼标的、原告条件的诸多规定等等,这也就导致我们的知识产权不侵权诉讼在理论中陷于纠缠和实践中不被受理的根本原因。其实,在现实中,民事争议的表现形式是很多种的,现代社会的发展已经是民事诉讼的很多理论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了。
二、知识产权不侵权诉讼的诉权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绝对权,不特定的义务主体负有不侵害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不侵权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常态,此时,双方的权利义务状态是在互不侵犯的法律状态之中,诉的利益不存在,不具有提起诉讼的程序诉权。近几年来,知识产权不侵权诉讼发生的案例甚多,去掉具体的案件情节,有个相同之处,就是权利人不断的发送侵权警告函,制止权利义务人退出市场或者停止其行为为止,而其就是仅仅发送警告函,不采取依法请求有权机关进一步处理的。从这一点上,知识产权已经演变为企业打压其他竞争者的工具。但是,这种情形下的警告函预示着这样一种疑问,发送警告的权利人到底是不是知识产权的真正权利人,也可能是假的权利人,或者其权利是无效的,在法律上没有一个正确的定论。实践中,很多拥有“无效专利”或“垃圾专利”的企业就利用知识产权大棒教训竞争者,这就造成了权利滥用。
从知识产权不侵权诉讼发生的具体情形可知,当权利人向特定的义务人发出警告函或侵权声明时,使知识产权权利人和不特定义务人之间正常的权利义务关系变为与特定的义务人之间的不正常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现代商业社会,企业之间的这种法律关系的不明确就会导致权利义务双方在经济、社会上的损害或者损害可能性所以,特定义务人有权利通过私力或公力途径把双方的权利义务恢复到正常的法律状态。其中,公力救济就包括诉讼途径。而在诉讼途径中,虽然义务人可以以商誉受损为由,但是在目前的法律制度状态下,存在诸多限制。最便捷的方式就是希望法院对双方的法律状态进行确认,进而通过公权力宣告判决的方式来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回归正常,达到维护自身权利的目的。目前,知识产权不侵权诉讼在国际上已经是应用非常普遍的国际规则。已经成为知识产权警告函收受方进行有力反击的武器。
故此,对于知识产权不侵权诉讼,在法理的角度来看,破除传统诉权理论,打破诉权要件、受理要件等的限制,只要当事人具备诉的利益,就享有程序诉权,只要因权利人的滥用权利而使义务人之利益处于不稳定的法律状态,义务人就有权利提起不侵权诉讼,法院就应该受理,进而来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