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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技术的进步,高校和学生之间在管理方面的纠纷越来越多,纠纷产生的原因,多数是因为高校在教育管理和日常管理过程中制度的不完善与行政权力的不规范使用导致的。本文从常见问题、原因分析、对策研究三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高校管理;矛盾纠纷;法律问题
高校在对学生日常生活、学习的管理中,也出现了一些与学生权益产生冲突的纠纷,比如有的学生上课玩手机,经过任课老师的多次批评教育毫无效果,最后老师决定将其手机收到自己手里保存至学期结束,学生认为老师的行为侵犯了其财务使用权;有的学生在宿舍擅自使用大功率电器,宿管老师趁学生上课、宿舍无人之机,擅自打开学生宿舍门、撬开学生用柜子的锁,搜出电器,并将该电器没收;还有的学生反映,有的学校宿管规定学生夜归时间超过晚上11点半,就不再给开门,以示惩罚;再有就是有的学校规定毕业生如果给学校交不回就业协议,或者欠缴学费,学校就扣押学生的毕业证等等。
一、高校与学生产生的常见问题分析
(一)有的高校内部管理制度存在部分条款违法,管理人员执行规定比较随意
就公立高校而言,作为一个事业单位,应该有本校内部的日程教学、生活管理制度,但在制定这些制度时,要注意不能有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比如前文提到的没收行为。在确保内部制度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还要对行政管理人员进行内部制度内容的讲解,以便于其能合法合理的实施,例如前文提到的因太晚而不让学生回宿舍住宿的问题,后来了解到就属于宿管人员个人嫌麻烦而自己私自的规定。
(二)民事性质的权利和行政管理的权力混淆
公立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管理条例》等又对公立高校做了授权,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属于法定的行政主体,所以,高校在对学生管理的过程中,往往混淆了民事权利和行政权力的界限,再加上我国高校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对学生管理过程中扩大、滥用行政权的现象层出不穷,导致矛盾众多。
(三)学生在学校维权的渠道不畅,程序不明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历来是密不可分的,单方强制的行为其效力也是不确定的。基于传统观念,在高校管理中往往更注重于管理的结果,也就是说,常常注重实体观念而简化了管理所要遵循的正当程序,在处罚的同时忽视了有时作为平等主体的学生的民事权利,如人格尊严、人身自由、财产安全等权利;也忽视了有时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学生的行政程序权,如说明理由、申诉申、生效时效等权利,这些都轻易会伤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高校与学生之间产生矛盾的原因分析
高校与学生产生矛盾的深刻原因,是传统教育模式中深刻的行政烙印所留下的诟病,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不断膨胀的教育行政管理权
高等院校基于其性质和功能,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公立高校从招生到毕业环节都被纳入国家计划,学校的管理行为更多的具有代表国家行使教育权力的性质。主要表现为:首先,高校对学生具有直接的管理权, 学生从注册到毕业都必须接受学校的“控制”、“调配”、“管理”。其次,高校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只顾追求教育的结果效益,常常会无视或超越国家法律规范赋予的权限,即使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也可以根据内部规则,约定或限制学生的权利。
(二)法律法规在对高校授权时不完善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这个法律术语本身就是模糊不清的。高校在日常管理中的行为又具有多元性,比如从法律上看,教学管理中具有民事性质的行为,也有行政性质的行为,而宿舍管理就纯属民事性质的了。但“授权”没有为实践中甄别哪些权力是公共行政管理权力,哪些是内部自律权力提供具体的方法。很多情況下,高校的“行政职权”与“办学自主权”相影相随,一并将办学自主权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也是不符合教育管理的正常规律的,确定某种职能的属性必须通过具体情境进行个别化的细致研究。
再有,现行法律法规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定位内容并不包括授权的原因、条件、规则、具体程序以及救济途径,相关内容的缺位使这种制度安排难以成为一种经得起推敲和检验并能长期实施的最佳选择,只能说是为了解决个别诉讼难题的权益之计。
(三)相关法律法规修改不及时,不适应新的教学环境
随着科技、经济发展的日新月异,我国的高等教育的人数和教学管理方式也迅猛发展,由此不可避免的就会带来新的挑战。最主要问题在于教育方面的立法较为滞后,跟不上教育改革的步伐。比如《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法律条文粗旷,在高校管理及司法实践中指导价值不高。《学位条例》制定于1981年,《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制定于1989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则于1990年实施。这些规范均为近三十年的规定且无更新,对当前的高校教育中出现的问题适应性不强。
三、解决高校与学生管理矛盾的对策方案
合理解决高校在教学管理中与学生的矛盾,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有效推进我国公立高校依法治校的步伐,有利于促进国家的法治建设,有利于深化高校的教育改革,建立公平、科学、合理、合法的管理体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一)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在教育管理中法律问题越发凸显的情况下,高等院校迫切需要摆脱的是陈旧的人治思想观念,对教育管理方面法律的统一修订与完善,就显得迫在眉睫。此外,高校的管理体系要以国家法律为基础,结合学校的规则制定空间,依照国家法律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对现有规章制度进行系统整理与瓶别,并坚持在教学管理中严格依法办事,重视管理程序,这是维护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
(二)明确高等院校在管理中的权限范围
高校的法律地位直接决定着权利、义务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力、行为和责任能力,这些能力的确认与配置决定了法律关系的基本属性。不同属性的法律关系对应着不同的管理模式,需要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也指向不同的救济途径。同时应该规定:高校不得因为自身的意志而改变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三)加强对高校各类行政管理人员的职业教育
在高校管理实践中, 有的具体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管理中适用的规章制度理解不够全面深刻,往往存在以一己方便为先的原则,工作方式方法粗暴,由此导致侵害学生利益。所以,高校对这些管理服务人员应该加强职业教育,体现“以学生为本”的工作思想理念,较少认为制造的矛盾。
参考文献:
[1]何晓磊.“法治”理念下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问磁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2007
[2]杨海波.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建设[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
[3]王静.关于高等院校学生教育管理中法律问题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7(11下)
作者简介:韩娟(1972--),女,陜西户县人,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经法学院教师,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关键词:高校管理;矛盾纠纷;法律问题
高校在对学生日常生活、学习的管理中,也出现了一些与学生权益产生冲突的纠纷,比如有的学生上课玩手机,经过任课老师的多次批评教育毫无效果,最后老师决定将其手机收到自己手里保存至学期结束,学生认为老师的行为侵犯了其财务使用权;有的学生在宿舍擅自使用大功率电器,宿管老师趁学生上课、宿舍无人之机,擅自打开学生宿舍门、撬开学生用柜子的锁,搜出电器,并将该电器没收;还有的学生反映,有的学校宿管规定学生夜归时间超过晚上11点半,就不再给开门,以示惩罚;再有就是有的学校规定毕业生如果给学校交不回就业协议,或者欠缴学费,学校就扣押学生的毕业证等等。
一、高校与学生产生的常见问题分析
(一)有的高校内部管理制度存在部分条款违法,管理人员执行规定比较随意
就公立高校而言,作为一个事业单位,应该有本校内部的日程教学、生活管理制度,但在制定这些制度时,要注意不能有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比如前文提到的没收行为。在确保内部制度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还要对行政管理人员进行内部制度内容的讲解,以便于其能合法合理的实施,例如前文提到的因太晚而不让学生回宿舍住宿的问题,后来了解到就属于宿管人员个人嫌麻烦而自己私自的规定。
(二)民事性质的权利和行政管理的权力混淆
公立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管理条例》等又对公立高校做了授权,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属于法定的行政主体,所以,高校在对学生管理的过程中,往往混淆了民事权利和行政权力的界限,再加上我国高校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对学生管理过程中扩大、滥用行政权的现象层出不穷,导致矛盾众多。
(三)学生在学校维权的渠道不畅,程序不明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历来是密不可分的,单方强制的行为其效力也是不确定的。基于传统观念,在高校管理中往往更注重于管理的结果,也就是说,常常注重实体观念而简化了管理所要遵循的正当程序,在处罚的同时忽视了有时作为平等主体的学生的民事权利,如人格尊严、人身自由、财产安全等权利;也忽视了有时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学生的行政程序权,如说明理由、申诉申、生效时效等权利,这些都轻易会伤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高校与学生之间产生矛盾的原因分析
高校与学生产生矛盾的深刻原因,是传统教育模式中深刻的行政烙印所留下的诟病,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不断膨胀的教育行政管理权
高等院校基于其性质和功能,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公立高校从招生到毕业环节都被纳入国家计划,学校的管理行为更多的具有代表国家行使教育权力的性质。主要表现为:首先,高校对学生具有直接的管理权, 学生从注册到毕业都必须接受学校的“控制”、“调配”、“管理”。其次,高校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只顾追求教育的结果效益,常常会无视或超越国家法律规范赋予的权限,即使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也可以根据内部规则,约定或限制学生的权利。
(二)法律法规在对高校授权时不完善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这个法律术语本身就是模糊不清的。高校在日常管理中的行为又具有多元性,比如从法律上看,教学管理中具有民事性质的行为,也有行政性质的行为,而宿舍管理就纯属民事性质的了。但“授权”没有为实践中甄别哪些权力是公共行政管理权力,哪些是内部自律权力提供具体的方法。很多情況下,高校的“行政职权”与“办学自主权”相影相随,一并将办学自主权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也是不符合教育管理的正常规律的,确定某种职能的属性必须通过具体情境进行个别化的细致研究。
再有,现行法律法规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定位内容并不包括授权的原因、条件、规则、具体程序以及救济途径,相关内容的缺位使这种制度安排难以成为一种经得起推敲和检验并能长期实施的最佳选择,只能说是为了解决个别诉讼难题的权益之计。
(三)相关法律法规修改不及时,不适应新的教学环境
随着科技、经济发展的日新月异,我国的高等教育的人数和教学管理方式也迅猛发展,由此不可避免的就会带来新的挑战。最主要问题在于教育方面的立法较为滞后,跟不上教育改革的步伐。比如《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法律条文粗旷,在高校管理及司法实践中指导价值不高。《学位条例》制定于1981年,《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制定于1989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则于1990年实施。这些规范均为近三十年的规定且无更新,对当前的高校教育中出现的问题适应性不强。
三、解决高校与学生管理矛盾的对策方案
合理解决高校在教学管理中与学生的矛盾,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有效推进我国公立高校依法治校的步伐,有利于促进国家的法治建设,有利于深化高校的教育改革,建立公平、科学、合理、合法的管理体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一)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在教育管理中法律问题越发凸显的情况下,高等院校迫切需要摆脱的是陈旧的人治思想观念,对教育管理方面法律的统一修订与完善,就显得迫在眉睫。此外,高校的管理体系要以国家法律为基础,结合学校的规则制定空间,依照国家法律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对现有规章制度进行系统整理与瓶别,并坚持在教学管理中严格依法办事,重视管理程序,这是维护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
(二)明确高等院校在管理中的权限范围
高校的法律地位直接决定着权利、义务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力、行为和责任能力,这些能力的确认与配置决定了法律关系的基本属性。不同属性的法律关系对应着不同的管理模式,需要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也指向不同的救济途径。同时应该规定:高校不得因为自身的意志而改变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三)加强对高校各类行政管理人员的职业教育
在高校管理实践中, 有的具体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管理中适用的规章制度理解不够全面深刻,往往存在以一己方便为先的原则,工作方式方法粗暴,由此导致侵害学生利益。所以,高校对这些管理服务人员应该加强职业教育,体现“以学生为本”的工作思想理念,较少认为制造的矛盾。
参考文献:
[1]何晓磊.“法治”理念下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问磁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2007
[2]杨海波.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建设[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
[3]王静.关于高等院校学生教育管理中法律问题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7(11下)
作者简介:韩娟(1972--),女,陜西户县人,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经法学院教师,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